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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由院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院长为第一责任人。委员会下设质控办,负责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第二条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在院党委和院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负责监督医院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通过科学的质量管理,确保医院各项工作指标如期完成。第三条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的工作目标是:建立任务明确、职责权限相互制约、相互协调与促进的质量保证体系,使医院的质量管理工作达到标准化、规范化,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及效率,确保医疗安全。第二章任务第四条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实行三级质量管理体系,即一级医院质量与安
2、全管理委员会、二级行政职能部门和三级临床医技科室、行政后勤班组的质量管理体系。第五条健全完备的质量监督考核体系,成立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病案质量管理委员会、医学伦理委员会、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委员会、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等,分别负责相关事务和管理工作。第六条建立良好的质量管理评价和反馈机制,各职能部门在各委员会和分管领导的领导下,积极开展质量管理工作,定期和不定期对检查和考核结果、质量指标等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意见,及时向三级质量管理组织进行反馈,向一级质量管理组织汇报。三级质量组织应根据整改建议制定措施整改落实。第七条负责对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研究、规划,制定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制度。第八条负责制定医院质量考核标准及奖惩办法。第九条负责指导和监督各级质量管理组织的工作实施情况。第十条负责指导和监督全院各部门的工作完成质量。第十一条负责全院质量与安全管理方面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员工质量意识和安全意识。第十二条负责对医院发生的各种质量缺陷性质做最终判定,并对有关责任人做出相应处罚。第十三条负责领导全院性的质量管理检查和创建、评比工作。第三章附则第十四条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由主任负责定期召开质量管理工作会议,对日常工作中出现的各种质量缺陷进行总结,并制定持续改进方案。第十五条负责受理各部门或个人对质量管理处罚方面的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