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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院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秩序,创建安全、文明、有序的校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机动车、非机动车等各类交通工具出入本校以及在学校内行驶、停放应服从学校统一管理,遵守本规定。机动车主要指各种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辆。非机动车主要指电瓶车、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等。第三条安全保卫处是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校园内交通秩序维护和管理,交通参与人的交通安全管理、监督,以及通行证件办理、车辆的出入、行驶、停放管理、轻微
2、事故调解处理和内外联络协调工作。第二章道路交通管理第四条全校师生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提高交通安全和防范意识,自觉遵守和维护校园交通秩序。第五条未经保卫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挪动交通设施,不得破坏交通标志,妨碍交通秩序正常运行。第六条因建设需要在校园开挖道路,主管部门应在施工前三日内,将道路施工地点、时间、工期等以书面形式报保卫处审批,经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时应设立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施工结束及时修复路面,清除堆积物,确保道路安全畅通。第七条校园内行人必须靠路边行走,不妨碍交通;行人要注意来往车辆,不在校园道路上追逐打闹,以免发生事故;不在
3、校园道路上进行各类体育活动或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第八条学生上下课高峰期:上午7:30-12:10,下午14:00-18:30,校园中心道路(明德楼一敏学楼)禁止机动车通行。第九条不无证驾驶机动车,不驾驶无证的机动车;不飕车,不酒后驾车;外出时不乘坐无证经营、无安全保障的汽车、船只、黑的、摩的等。第三章行驶管理第十条所有车辆进入校园必须减速慢行,按要求限速15公里/小时。第十一条各类车辆在校区内应靠道路右侧行驶,路口应减速慢行,主动避让行人和其他车辆;非机动车辆应注意观察,避让行人,不得在主干道中心行驶。第十二条轮滑、滑板、“死飞”等设备不得在校内人行道、机动车道使用。第十三条在人员密集场所设置
4、的步行区域,机动车禁止驶入,特殊情况须事先向保卫处提出申请。第十四条各部门、各二级学院主办或承办大型活动,凡涉及车辆通行和交通管理等问题,应事先与保卫处联系协调,由保卫处根据其规模、交通状况,统筹安排。第十五条学校重要活动期间,为保证交通安全有序,保卫处有权对学校道路实行临时交通管制,进校所有车辆应按临时指定路线行驶停放。第四章出入校园管理第十六条所有车辆出入校园,应服从门卫管理,主动配合门卫检查,外来车辆进入校园需出示有效证件,进行登记。第十七条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后需按规定的标识和路线文明谨慎行驶,禁止鸣号,不得影响校园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非机动车应从专用通道进入校园,不得抢道行驶。第十八条机
5、动车辆携带贵重物品和仪器设备离校,必须主动出示相关学院或部门的有效证明,经门卫查验后予以放行。出于安全管理需要,门卫有权对出入校园所有车辆进行查验。第十九条出租车、网约车等营运类车辆不得进入学校,如遇特殊情况(接送病人、搬运重物等)须经保卫处允许方可进入。第二十条禁止在校园内练习和试驾机动车辆。第二十一条禁止无牌、无证、外卖等未经允许的车辆进入校园。第二十二条为方便进出,本校教职工均可向保卫处申请登记,办理“电子通行证”。第五章停放管理第二十三条各类车辆进入学校后,应有序停放在学校规划的停车场及停车位内。第二十四条学校所有干、支道路两侧(泊位除外)交叉路口、各楼宇人行通道、消防通道、道路及楼宇
6、旁的绿化地带禁止车辆停放。第二十五条机动车停放在专用区域时一部车辆只能占用一个停车位。第二十六条外来机动车辆原则上不得在校园内过夜,特殊情况需向保卫处提出申请,并按指定地点停放。第二十七条电动车禁止长期占用充电桩,不需要充电的车辆尽量不占用充电桩车位。第二十八条非机动车辆应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区域,不得乱停乱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为保持校园整洁、美观和道路畅通,对于无人认领的无主废旧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等,学校定期集中清理。第六章事故处理及违规处罚第二十九条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条款规定,视情况选择协商解决或报
7、警处理。如有人员受伤应在第一时间抢救伤员,同时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保卫处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等候处理。保卫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案后应立即赶赴现场,了解掌握现场基本情况,同时做好现场保护、维护秩序、信息报告等工作,防止出现现场破坏及混乱情况。当事人对交通管理人员的工作应予以积极配合。校园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不得逃逸、或者故意伪造、破坏现场、毁灭证据,违者将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第三十条学校内车辆进出、行驶、停放均须遵守本规定。对违反本规定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分别或同时采取通知本人、通报所在部门、学院,校内曝光、锁车、清拖、收回所发通行证并禁止校内通行、移交公安交管部门处理等处罚措施。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校园内,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学院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