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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停止生产排除隐患的十五种情形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二、瓦斯超限作业的;(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等)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未装备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七、超层越界开采的;(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层位开采)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未预测)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单回路供电)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