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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审计业务外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治区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区社”)审计业务外包管理行为,保证审计质量,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中第2309号具体准则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结合区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业务外包管理,是指区社将审计业务委托给外部具有一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而实施的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范区社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审计业务。第二章外包原则第四条除涉密事项外,根据具体情况,考虑下列因素,对审计业务实施外包:(一)现有的资源无法满足工作目标要求;(二)内部审计人员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或技能;(三)聘请中介机构符合成本
2、效益原则;(四)其他因素。第五条需要将审计业务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的,应确定外包的具体项目,并列入区社经费预算。第六条 审计业务外包通常包括业务全部外包和业务部分外包两种形式:(一)业务全部外包,是指将一个或多个审计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并由中介机构编制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二)业务部分外包,是指一个审计项目中,将部分业务委托给中介机构实施,区社根据情况利用中介机构的业务成果,编制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第七条审计业务外包管理的关键环节一般包括:选择中介机构、签订业务外包合同(业务约定书)、审计项目外包的质量控制、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评价等。第八条区社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
3、,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第三章中介选择第九条根据外包业务的要求,通过政府招投标购买审计服务中介机构资质,遴选一定数量的中介机构,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如果达到政府公开招标额,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中介机构。第十条确定纳入备选库的中介机构时,重点考虑以下条件:(-)依法设立,合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记录;(二)具备国家承认的相应专业资质;(三)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四)拥有良好的职业声誉。根据实际情况和业务外包需求,以及对中介机构工作质量的评价结果,定期对备选库进行更新。第十一条 区社根据审计项目需要和实际情况,提出对选择中介机构的具体要求。区社相关部门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
4、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定向谈判等形式,确定具体实施审计项目的中介机构,并形成会议纪要。第四章外包合同第十二条按照区社合同管理的权限和程序,起草或者修改业务外包合同(业务约定书),正式签订前应当将合同文本征求区社负责法律的部门意见,或征求法律顾问的意见,以规避其中的法律风险。第十三条区社与选择确定的中介机构签订书面的业务外包合同(业务约定书),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作目标;(二)工作内容;(三)工作质量要求;(四)成果形式和提交时间;(五)报酬及支付方式;(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七)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A)保密事项;(九)双方的签字盖章。第十四条如业务外包过程中涉及主合同之外其他特
5、殊权利义务的,还需与中介机构签订单独的补充协议进行约定。第十五条按照区社合同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计业务外包合同(业务约定书)相关手续。第五章质量控制第十六条 充分参与、了解中介机构编制的项目审计方案的详细内容,明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程序及方法,确保项目审计方案的科学性。第十七条 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或不定期听取中介机构工作汇报、询问了解审计项目实施情况、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等,确保中介机构业务实施过程的顺利。第十八条对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初稿进行复核并提出意见,确保审计报告的质量。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完成审计项目工作后,督促其按照审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汇总整理并及时提交审计项目的档案资料。第二十条 中介机构违反外包合同规定,按照合同法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一条 区社将中介机构审计项目完成情况作为下一年度选择和确定中介机构的重要参考。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区社监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