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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AD13011核动力厂定期安全审查核动力厂定期安全审查国家核安全局核动力厂定期安全审查(2006年6月5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公布)本导则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本导则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本导则是指导性文件。在实际工作中能够使用不一致于本导则的方法与方案,但务必证明所使用的方法与方案至少具有与本导则相同的安全水平。1引言(1)1.1 概述(1)1.2 目的(2)1.3 范围(2)2定期安全审查的理由与目的(2)1.1 定期安全审查的理由(2)1.2 定期安全审查的目的(3)3. 审查策略(3)4定期安全审查的安全要素(5)4. 1概述(5)5. 2安全要素审查的目的与说明(8)6. 2.1核
2、动力厂设计(8)7. 2.2构筑物、系统与部件的实际状态(9)8. 2.3设备合格鉴定(9)9. 2.4老化(10)4.2.5确定论安全分析(12)4.2.6概率安全分析(12)4.2.7灾害分析(13)4.2.8安全性能(14)4.2.9其他核动力厂经验及研究成果的应用(15)4.2.10组织机构与行政管理(15)4.2.11程序(16)4.2.12人因(16)4.2.13应急计划(17)4.2.14辐射环境影响(17)4.2.15总体评价(18)5职责(18)6审查程序(19)6.1概述(19)6.2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活动(19)6.3 核安全监管部门的活动(图5)(22)7核动力厂继续
3、运行的可同意性根据(28)8审查后的工作(29)附件I审查要点(31)名词解释(38)1引言1.1 概述1.1.1 本导则是对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有关条款的说明与补充。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第10章规定了“在核动力厂整个运行寿期内考虑到运行经验与从所有有关来源得到的新的重要安全信息,营运单位务必根据管理要求对核动力厂进行系统的安全重新评价”,同时规定这种评价“务必使用定期安全审查的方式”。1.1.2核动力厂运行的安全审查有常规安全审查与专项安全审查,它们是安全验证的要紧手段。常规安全审查包含对核动力厂硬件与程序的修改、安全重要事件、运行经验、核动力厂运行管理、人员资格等的审查。专项安全审查是在核
4、动力厂发生安全上的重大事件之后进行的审查。1.1.3定期安全审查用以评价核动力厂老化、修改、运行经验、技术更新与厂址方面的积存效应。这种审查包含对按照现行安全标准与实践对核动力厂设计与运行进行评价比较,目的在于确保核动力厂在整个使用寿期内具有高的安全水平。定期安全审查是对常规安全审查与专项安全审查的补充,而不是替代。1.2 目的本导则的目的是对运行核动力厂进行定期安全审查提供指导。本导则可供核动力厂营运单位与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使用。1.3 范围1.3.1 本导则适用于运行核动力厂的定期安全审查。这种审查是对所有安全重要方面定期(通常为十年)进行的综合性安全审查。1.3.2 本导则提供的审查过程
5、对任何厂龄的核动力厂都适用。还可用于更广泛的范围,比如研究堆与放射性废物处理设施也可适当参照使用。定期安全审查不适用于退役阶段的审查,但定期安全审查产生的文件将是计划退役的重要输入。2定期安全审查的理由与目的2. 1定期安全审查的理由2.1.1 自从20世纪50年代第一代商用核动力厂投运以来,由新的科学技术知识、更好的分析方法与从运行经验得到的教训导致在安全标准与实践与技术方面已经获得重大的进展。然而,这些进展并不意味着现有运行核动力厂是不安全的,核动力厂总的安全记录是好的。2.1.2 通常来说,常规安全审查与专项安全审查不是综合性的,不一定总是考虑安全标准与运行实践的改进、核动力厂老化与修改
6、的积存效应、运行经验反馈与科学技术的进展,因此进展了定期安全审查是必要的。2.1.3 为了全面掌握核动力厂的实际安全情况,确定应该进行的合理可行的修改,使核动力厂保持高的安全性,与改善老核动力厂的安全,使之接近新核动力厂的水平,定期安全审查是一种有效的方法。这种审查能够用于确定限制核动力厂寿期的特性,以帮助评价所提出的修改是否值得。2.1.4 4根据已有的经验,第一次定期安全审查应在核动力厂开始运行后大约第十年时进行,以后每十年进行一次,直至运行寿期终了。在十年期间内估计安全标准、技术与作为基础的科学知识与分析方法可能会显著改变;核动力厂修改与老化的积存效应需要评价;核动力厂营运单位与国家核安
7、全监管部门在人员配备、管理结构上可能有显著变化。2.1.5 假如两次定期安全审查之间的时间超出十年,那么,营运单位与核安全监管部门中许多有经验的人员可能离去,因而导致丧失过去审查中得到的直接知识与经验,并失去连续性。在这种情况下,定期安全审查的审查过程及其结果的良好文档化是特别有价值的。这些文件应该容易检索、清晰易懂。2.1.6 6定期安全审查是核安全监管体系的一部分。关于维持核动力厂长期安全运行,关于许可证持有者延长核动力厂寿期的要求(即要求核动力厂超出许可证已确定的期限或者超出由安全评价所确定的期限继续运行)来说,定期安全审查是一种关键的核安全监管手段。定期安全审查通过考虑核动力厂老化、修
8、改与可同意的现行的安全标准,为许可证发放根据持续有效再次提供保证。2.1.7 安全审查的目的定期安全审查的目的是通过对一座运行核动力厂的综合性评价确定:该核动力厂满足现行安全标准与实践的程度(按照现行安全标准与实践进行评价并不意味着务必满足全部现行安全标准的要求,见7.1。);保持许可证发放根据仍然有效的程度;在下一次定期安全审查之前或者寿期末保持该核动力厂安全的各项安排的充分性;与为解决已确定的安全问题所要实施的安全改进。3审查策略3.1 定期安全审查的范围包含核动力厂核安全的所有方面。为此,核动力厂包含核动力厂运行许可证所覆盖的处在厂区内的全部设施与构筑物、系统与部件(包含放射性废物处理设
9、施、模拟机等)及其运行,核动力厂人员配备及其组织机构。审查还包含辐射防护、应急计划与辐射环境影响这样一些对所有核动力机组都相同的安全要素。当一座核动力厂由几个相同设计的机组构成时,定期安全审查应该考虑每个机组特有的一些安全要素仕匕如构筑物、系统与部件的实际状况,老化与安全性能)。3.2 为了便于审查,能够把整个核动力厂定期安全审查任务划分为若干项安全要素。3.3 关于每项安全要素,都应该用现行的方法进行审查。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现行的安全标准与实践进行评价。应确定合理可行的纠正行动与(或者)安全改进,及事实上施计划。要考虑各安全要素的相互作用与相互覆盖,并考虑纠正行动与(或者)安全改进对所有
10、安全要素的影响。3.4 在考虑所有纠正行动与(或者)安全改进与核动力厂的强项的基础上,对依然未能得到合理可行解决的弱项作出全面评价。评价与这些未解决的弱项有关联的风险,并应该提供可继续运行的相应证明。3.5 定期安全审查的持续时间应不超过三年。定期安全审查的起始点是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定期安全审查的总的范围与要求与估计的定期安全审查结果得到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之时。定期安全审查的结束点是核安全监管部门对纠正行动与(或者)安全改进综合计划批准之时,该综合计划包含纠正行动与(或者)安全改进项目清单与工作进度安排。定期安全审查通常需要有相应的设计基准文件与概率安全分析,假如得不到这些文件或者为了获得这些文
11、件需要作大量的工作,应考虑在定期安全审查之外通过单独计划来得到这些文件。3.6 概率安全分析可为核动力厂安全提供有用的信息,因此,概率安全分析对定期安全审查会起到重要作用。每座核动力厂都应进行概率安全分析,并要持续更新,以便用于随后的定期安全审查。3.7 营运单位应对定期安全审查的实施负全面责任。核动力厂定期安全审查的要求由营运单位提出,但在审查开始前需经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或者者营运单位与核安全监管部门商议后由核安全监管部门规定。定期安全审查的要求应包含适用的安全目标、安全标准与核动力厂设计基准的明确说明。这些构成了审查的基准,通常在定期安全审查期间应保持不变。3.8 在定期安全审查中应利用
12、有关的研究成果与常规安全审查、专项安全审查的结果,以便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复性工作。应该选定相应的参考文件,并对其作出使用的解释。3.9 定期安全审查是需要有效项目管理与足够资源投入的庞大而复杂的任务。因此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在开始定期安全审查前应从管理上与资源上做好充分的准备。1.1.1 4定期安全审查的安全要素1.1.2 根据国际经验选择了14项定期安全审查的安全要素。为了方便审查,把这些要素分为下列五个方面。此外,还有汇总各个安全要素审查结果的总体评价。核动力厂(1)核动力厂设计(2)构筑物、系统与部件的实际状态(3)设备合格鉴定(4)老化安全分析(5)确定论安全分析(6)概率安全分析(7)灾害
13、分析性能与经验反馈(8)安全性能(9)其他核动力厂经验及研究成果的应用管理(10)组织机构与行政管理(I1)程序(12)人因(13)应急计划环境(14)辐射环境影响总体评价这是对核动力厂总的安全评价,其中要考虑上述各个安全要素的审查结果,包含已认可的纠正行动与(或者)安全改进。1.1.3 上述14项安全要素适用于核动力厂厂区的所有设施,包含放射性废物处理设施。通常来说,这14项安全要素的覆盖面已经足够。然而,根据所要进行审查的核动力厂的特定要求,这一套安全要素能够改变。审查时取用的安全要素,应在定期安全审查开始前得到认可。在选择安全要素时应该考虑相同设计核动力厂定期安全审查的经验。1.1.4
14、所有这些安全要素对运行安全,包含对事故预防与事故后果缓解都是重要的。将安全要素分为几个方面是为了方便审查,其顺序与编号并不说明重要性的顺序。1.1.5 根据当前的实践,为了便于审查,将安全分析方面划分为确定论安全分析、概率安全分析与灾害分析三个安全要素。其中的每一个安全要素,需要专门的手段与知识。鉴于质量保证与安全文化是影响安全的每项活动不可分割的构成部分,没有将它们单独列出。质量保证可作为组织机构与行政管理的一个方面予以评价。在审查每个安全要素时,应考虑在核动力厂运行中是否存在适当的安全文化的证据。同样,辐射防护没有作为单独一项列出,这是由于它们与多数安全要素有关。辐射防护措施及其有效性通常
15、应作为核动力厂设计,构筑物、系统与部件的实际状态,安全性能与程序这些安全要素的一个特定方面予以审查。1.1.6 由于核动力厂的实物保护的敏感性及其具有保密性的特点,其审查不包含在本导则的定期安全审查之中。安全保卫措施应能防止未经批准、可危及安全的行动,对其有效性应另行审查。4.1.6尽管定期安全审查要就每一项安全要素确定该核动力厂与现行的安全标准与实践的差异,但要用反映所有安全要素的组合效应的总体评价来确定核动力厂的安全性。对核动力厂的单个弱项本身而言可能是能够同意的,但是多个弱项的组合效应的可同意性还应使用概率安全分析(如适用)进行审查。另一方面,一安全要素上的弱项有的时候可被另一安全要素上的强项所弥补。比如在设计或者设备作适当修改前,能够暂时地利用人因上的强项去补偿设计或者设备上的薄弱环节。具体例子是用适当程序指引的操纵员行动去补偿对假设的概率极低变化缓慢的反应堆故障的自动保护的暂时不足。在这种情况下,应通过安全分析来确认这种临时安排的可同意性。4.1.7应通过审查确定在进行定期安全审查时每个要素的现状,与建立起来的运行体制是否能在潜在故障导致放射性事件之前对该故障予以识别、预防或者缓解。应尽可能识别与老化有关的可能导致核动力厂关键构筑物、系统与部件故障且可能限制核动力厂寿期的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