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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上海市职业病诊断机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配置标准一、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要求本市行政区域内二级以上医院或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方可从事职业病诊断。二、科室设置标准1综合医院应设置职业病科(组)或其他负责职业病诊断的专门科室;2 .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应至少开展两项职业病亚专业业务;3 .专科医院或专科门诊部应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病诊断项目相对应的临床科室。三、人员配置标准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病诊断项目相适应的人员(包括职业病诊断医师、检验、医技和护理等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人员、信息报告员和档案管理人员),具体要求如下:(一)科室负责人1 .副高级以上临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 .取得
2、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3 .主执业机构为备案医疗卫生机构,且为备案医疗卫生机构在职执业医师。(二)职业病诊断医师1 .不少于3名取得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2 .职业病诊断医师的执业范围与诊断项目必须符合上海市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审定的相关要求;3 .备案开展的职业病诊断项目,每一项目有不少于1名职业病诊断医师的主执业机构为备案医疗卫生机构。(三)检验、医技和护理等专业技术人员1 .具备满足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疗需要的常规检验技术人员,主要从事血尿常规分析、心电图、B超、X线检查等,每项检查不少于2名检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主
3、执业机构为备案医疗卫生机构;2 .医疗卫生机构备案开展以下职业病诊断项目,应有不少于2名从事相应专业医技工作的医技人员,以满足职业病诊断需要(见附表),其中至少有1名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主执业机构为备案医疗卫生机构;3 .专业技术人员应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中护理人员还须持有护士执业证书,主执业机构为备案医疗卫生机构。(四)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1技术负责人,应取得副高级以上临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主执业机构为备案医疗卫生机构;4 .质量控制人员,应取得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主执业机构为备案医疗卫生机构;5 .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
4、和职业病信息报告人员。附表:职业病诊断项目与相应专业医技工作附表:职业病诊断项目与相应专业医技工作职业病诊断项目相应专业医技工作职业性尘肺病放射科检查、肺功能检查*职业性化学中毒毒物化学检验#、神经-肌电图检查*职业性皮肤病斑贴试验*、毛囊虫检验*、真菌检验培养*、皮肤组织活检与病理检查*职业性眼病视野检查*职业性耳鼻喉疾病纯音听力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放射生物检测*注:1项目,认可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相关检查结果;2.项目,可以委托具有该项目检查能力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开展相关检查,备案时应提交包含委托项目和仪器清单等内容的委托协议书,以及被委托诊断机构备案回执复印件(加盖被委托诊断机构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