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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秘密保护园区企业信息保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保密工作,确保为企业提供商业秘密保护服务时避免泄露商业秘密,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章保密范围第二条园区向企业提供商业秘密保护服务的过程中,应当对以下企业信息进行保密:(一)经营信息。包括企业尚未公开披露的经营战略、投资计划、收购兼并计划、经营项目、经营决策;企业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办公会议记录;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统计报表;合同、协议、意向书;客户名录、报价单、合同;企业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信息及资料;未公开的内控制度等;(二)技术信息。包括设计
2、方案、技术方案、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样品、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以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或其他形式的载体所表现的技术信息;(三)其他企业要求保密的信息。第三章保密措施第三条对于企业的保密信息,园区应采取以下保密措施:(一)保密信息载体指定专人保管且只能在涉密电脑上存储;(二)保密信息的使用、复制要征得企业的同意且授权;(三)保密信息的使用应受控,且保存使用记录。第四条与企业保密信息内容有关的会议和其他活动,园区采取下列保密措施:(一)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工作场所;(二)提前与企业确定参与人员,且将人员范围控制在最小必要范围内;(
3、三)告知参与人员的保密义务;(四)活动结束后回收并销毁涉密资料。第四章工作权限第五条园区办公室统一行使保密管理职能,负责企业保密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园区各部门配备兼职保密员,协助办公室和部门负责人管理信息保密工作。第六条企业保密信息的载体,应由专人负责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工作,并保存完善的记录。第七条园区严格按企业的要求做好保密工作,未经企业同意不得披露给园区其他工作人员或第三人。第五章保密要求第八条对企业的保密信息,园区应积极、全面、严格的履行保密义务以确保企业商业秘密信息的安全,避免二次泄密。第九条企业保密信息的使用,园区应按最小授权、必要授权、受控、可追溯的原则。如因为企业提供保护服务需披露给第三人,应征得企业同意且签订保密协议。第十条园区应定期组织检查保密工作的开展及落实情况,发现未按要求采取保密措施的应及时整改。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园区公告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