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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环境隐患挂牌督办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大环境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挂牌督办,是指集团公司对环境风险较高、整改难度较大,严重污染环境或可能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环境隐患问题(以下统称挂牌督办问题)的解决、办理或整改提出要求,公开督促有关单位落实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环保处)负责组织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可商请集团公司有关部门联合实施挂牌督办。各单位应按照挂牌督办要求,及时全面整改挂牌督办问题,落实污染整治措施,完成整治任务,完善风险防控体系,消除环境风险隐患。第四条 经核实,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突出环
2、境问题或环境违法行为,可实施挂牌督办:(-)建设项目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存在“未批先建”、“无证排污”、“未验先投”等环境风险问题的;(二)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风险隐患反复整治长期不能消除的(三)环保治理设施不健全、运行管理不到位或未经批准擅自闲置、拆除、停用污染防治设施,造成环境污染或形成环境风险的;(四)重大环境信访事项长期未能解决的;(五)对“四定”环境隐患问题长期不解决、屡查屡犯的,或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六)被生态环保部门督查、督办、通报的生态环保问题;(七)环保重点工程不能按期完成且屡次超期限的;(A)其他
3、需要挂牌督办的重点环保隐患问题。第五条符合挂牌督办的环保问题,由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下达重大环境隐患整改挂牌督办通知书。第六条 各单位在接到重大环境隐患整改挂牌督办通知书后,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要求盖单位公章)报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第七条挂牌督办整改方案要求包括下列内容:(一)隐患问题及危害程度分析;(二)整改措施和目标;(三)整改责任人(各单位负责人);(四)整改完成时限;(五)整改期间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第八条挂牌督办问题的办理时限根据重大环境隐患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完成督办任务的,各单位须在办理时限内(至少提前15
4、 H)提出书面申请,经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延长时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九条 挂牌督办期间,各单位每周五10:00前报送当周整改进展情况。若整改方案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报送整改方案。第十条挂牌督办的解除:(一)被挂牌督办单位在完成督办任务后,各单位应当进行预验收,验收合格后向集团公司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解除挂牌督办的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资料。(二)由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安排,经现场核查后,对挂牌督办问题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提出解除挂牌督办建议,验收不合格的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考核问责。(三)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对整改验收
5、合格的挂牌督办问题汇总。各单位应建立重大环境隐患管理档案,档案包括重大环境隐患整改挂牌督办通知书等挂牌督办的有关文件、重大环境隐患治理方案、上级环保部门督查、检查记录、现场影像等资料,同时向集团公司进行资料报备。(四)对经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审议通过解除挂牌督办的,下达重大环境隐患整改挂牌督办解除通知,并送达上级集团有关部门。第十一条逾期未完成挂牌督办任务且无书面申请延长办理时限的,或在督办期间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继续污染环境的,罚款5万元并由集团纪委监察部门按照职责权限,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涉嫌违规的,按照有关党纪条规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二条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负责挂牌督办工作承办实施和归口管理工作,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合。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