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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67.080.20X 10T/TSSPT/TSSP 0012022青辣椒酱(Green pepper sauce)2022-05T 0 实施2022-04-20 发布贵州省特色 食品产 业促进 会发布刖百本标准按照GB/T1. 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进行编写。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贵州省特色食品产业促进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大学、贵州省特色食品产业促进会、贵州省辣椒产业技术研究院、贵阳市白云区农业产业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修俊、陈颜红、王华、吴拥军、王雪郦、龙芳、聂黔丽、何春霞、包欢欢、
2、李佳敏、许九红、苏伟、金晶、佟硕秋、李升、张林成。青辣椒酱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青辣椒酱的定义、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储存。本标准适用于以以青辣椒为主要原料,以食用油、牛肉、鸡肉等为辅料,并添加花椒、姜、蒜等香辛料,经过熬制、灌装、杀菌而成的辣椒酱制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DB52/T 977贵州辣椒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317. 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白砂糖GB 2715粮食卫生标准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
3、标准 植物油GB 27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味精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1GB 4789.2GB 4789.3GB 4789. 4GB 478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菌落总数测定大肠菌群计数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GB 4789. 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
4、验GB 5009. 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 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碑及无机碑的测定GB 5009. 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 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5009. 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 22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21265辣椒辣度的感官评定方法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8050食品安
5、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检总局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青辣椒酱以青辣椒为主要原料,以食用油、猪肉、牛肉、鸡肉等为辅料,并添加花椒、姜、蒜等香辛料,经过熬制、灌装、杀菌而成的辣椒酱制品。4质量要求4.1 主要原料和辅料要求4.1.1 青辣椒应符合DB52/T 977的规定。4.1.2 食用盐应符合GB 2721的规定。4.1.3 味精应符合GB 2720的规定。4.1.4 食用油应符合GB 2716的规定。4.1.5 香辛料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4.1.6 食品
6、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中相关规定。4.1.7 其他辅料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4.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外观酱体呈半固态状,质地均匀,有颗粒状的辣椒果肉末、辣椒籽仁和蒜末存在,无菌斑,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气味、滋味有产品固有的气味和滋味,青椒与辅料协调,无异味。4. 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备注油炙青椒辣度值/( s. H. U)1000-2000GB/T 21265推荐水分/%40-70GB 5009.3酸价/(mg/g)3.2GB 5009. 229过氧化值/( g/100g)0. 25GB 5009. 227食
7、盐含量4GB 5009. 444.3 4污染物限量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的规定。4. 5微生物限量致病菌限量应符合GB29921的规定。微生物限量还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微生物限量表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 (cuf/g)5510,105GB4789. 2大肠菌群/(MPN/100g)5210102GB4789.3a样品的采样和处理按GB4789. 1执行。4.6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及国家相关规定。4.7净含量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按JJF 1070执行。4.8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
8、B 14881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取试样适量,平摊于洁净的白瓷盘中,用目测、鼻嗅、口尝等方法,鉴定样品外观、色泽和气味、滋味。5. 2理化指标5. 2.1辣度按GB/T 21265规定的方法测定。5. 2. 2水分按GB 5009. 3规定的方法测定。5. 2. 3酸价按GB 5009. 229规定的方法测定。5. 2. 4过氧化值按GB 5009. 227规定的方法测定。5. 2. 5食盐按GB 5009. 44规定的方法测定。5. 2. 6污染物按GB 2762规定的方法测定。5. 3微生物指标5. 3.1菌落总数按GB 4789. 2规定的方法测定。5. 3. 2大肠菌群按GB
9、4789. 3规定的方法测定。5. 3. 3沙门氏菌按GB 4789. 4规定的方法测定。5. 3. 4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4789. 10规定的方法测定。6检验规则6.1组批以同批投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的同一品种为一批。6. 2抽样从合格成品库中,每一检验批按5%。的比例随机抽取,但抽样件数不得少于20件且总量不低于3 kg,平均分成2份。供检验和备查留样用。6. 3检验6.3, 1出厂检验6.4, 1.1出厂检验应逐批进行,经检验合格后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6. 3. 1.2感官、食盐、净含量、水分、亚硝酸盐、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为出厂必检项目。6. 3. 2型式检验5. 3. 2. 1
10、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要求。6. 3. 2. 2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b)主要原、辅料产地或加工工艺发生较大改变时;c)连续停产3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质量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7. 4判定6. 4.1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6. 4.2在受检样品中,若发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进行复检。7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7. 1标签预包装产品
11、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7.2包装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包装应采用密封、防潮包装;包装材料应干燥、清洁、无异味、无毒无害,且应符合食品包装材料卫生标准的要求。7. 3运输运输工具要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防雨、防潮、防暴晒;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装、混运。7. 4贮存贮存时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污染,应存放于清洁、干燥、无异味的专用仓库中,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潮湿的物品同处贮存。产品堆码高度不宜过高,应中间留存通道。产品入库储存应实行先进先出,防止挤压等损伤。7.5保质期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10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