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以民法典出台为背景 法学专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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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题目:论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以民法典出台为背景中文摘要我国建立和完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历程已二十余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关系的不断复杂化,债权债务纠纷也日益多样化,因此需要及时对原有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进行思考和进一步完善。在2023年5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能看到其在继承原来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的大幅度的修改调整。本文主要研究的是在民法典出台后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变化,研究新增规定并给予新的解释,研究这些新规定相较于旧规定的进步意义。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的思考,研究其他有待完善的方面,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提出新建议来更好的完善债权人代位权制

2、度,以期更好的保全债权的实现、平衡各方法益。关键词债权债务代位权诉讼次债务人债的保全毕业论文外文摘要Tit1eOnthoSyStomOfcreditorSrightOfSUbrc)gationUnderthebackgroundOftheCiVi1COdeAbstractIthasbeenmorethan20yearssincetheestab1ishmentandimprovementofthesystemofcreditor,ssubrogationinChina.Withthecontinuousdeve1opmentofsocia1economy,theincreasing1ycomp

3、1icatedsocia1re1ations,andtheincreasing1ydiversifieddisputesofcreditor,srightsanddebts,itisnecessarytoref1ectonandfurtherimprovetheorigina1systemofcreditor,ssubrogationintime.IntheCivi1CodeofthePeop1e,sRepub1icofChina(hereinafterreferredtoastheCivi1Code)promu1gatedonMay28,2023,itcanbeseenthatithasma

4、defurthersubstantia1modificationsandadjustmentsonthebasisofinheritingtheorigina1systemofcreditor,ssubrogation.Thispapermain1ystudiesthechangesofthecreditor,ssubrogationsystemaftertheintroductionoftheCivi1Code,studiesthenewregu1ationsandgivesnewexp1anations,andstudiestheprogressivesignificanceofthese

5、newregu1ationscomparedwiththeo1dregu1ations.Onthisbasis,furtherthinking,researchotheraspectstobeimproved,fromtwoaspectsof1egis1ationandjudicia1practice,putforwardnewsuggestionstobetterimprovethecreditorssubrogationsystem,inordertobetterprotecttherea1izationofcreditor,srights,ba1ancethebenefitsofvari

6、ousmethods.KeywordsCreditor,srightsdebtSubrogationThesecondaryob1igorDebtprotection1 引言12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概述22.1 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22.2 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32.3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53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发展73.1 立法发展73.2 对比74对于债权人代位权新规定的研究114.1 新增法律规定的价值意义114.2 新规定适用的对比分析124.3 民法典相关新规定的作用135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现存问题145.1 权利行使方式单一145.2 未规定权利行使期限155.3 债权人提起代位诉讼举

7、证困难156完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建议156.1 增加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方式166.2 明确规定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期限166.3 减轻债权人举证责任17结论18致谢19参考文献201引言债权人代位权这项法律制度最初源自于法国,是一种属于债的保全的制度。我国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在1999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首次确立,这项制度的确立丰富和完善了我国的合同法学体系,有利于保全债权的实现。但是由于债权人代位制度实践经验的缺乏,各个国家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社会风俗习惯也不尽相同,导致这项制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研究如何完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以期更好的保全债权的

8、实现、符合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这不仅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同时也是社会主义法制化建设的需要。在2023年,我国民法典开始实施,成为了指导解决我国民事纠纷的主要依据,民法典在保留了传统合同法的主要内容以外,对于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进行了立法内容上的创新,在继承的基础上实现了革新的发展。在本文中,笔者首先在文章的第一部分中赘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台后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概述,包括其概念、性质特点以及其构成要件。然后考察了该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结合其司法实践并进行反思。并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确立的“旧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台后发展的“新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进行新旧对比,对其新

9、增部分的立法及司法意义进行思考和研究。同时对“新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在司法中的实践中可能会出现的情况进行试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要观察司法实践方面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否得以良好地适用,对于在施行民法典后运用实践过程中己经出现的新问题或者可能会出现的新问题,由此来考虑制度的进步完善。在传统债权中,权利与义务具有相对性,而代位权制度却是打破了当事人之间的相对性原则,将第三人纳入到债权关系中,该种行为对于传统的债权关系是一种创新也是一种挑战,若是缺乏必要的限制,那么将会不利于交易秩序的正常运行。W社会在发展,经济在发展,所以日常生活中的债权债务问题也是层出不穷,法律虽然有滞后性,但是也必须

10、不停地发展与创新,适应新的社会发展情况,以此来更好地保障债权人的债权,维护司法秩序与经济秩序,更有利于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2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概述111韩成林,张伟论债权人的代位权J政法论从,2000,(01):57-61.2.1 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完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基础在于厘清相关概念,债权人代位权并非是程序性的权利,而是具有实体性的权利,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债务关系,但是债务人对于次债务人怠于行使相应的权利,致使债权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在该种情况下,债权人为了保障自身的权益,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追偿权,要求次债务人尽快偿还债务。根据我国对于代位权制度的研究,其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11、保全的范围涉及到全体债权人,而并非是任意的债权人,债权人依据代位权制度向次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其所获得的债权是作为任意清偿或强制执行使用。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将会导致债务偿还行为无有效的保障,财产流失的可能性加剧,债权人的利益可能面临不利影响,相对性原则是债权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作为基本原则,相对性原则在债权体系中的地位自然是不言而喻的。债的一般规则只是考虑到了各种债的共性,而未能考虑各种债的个性。但是债权代位权制度恰恰是个性的体现,是对这一项基本原则的突破,突破了债权的双方当事人的范畴,赋予了债权人为保障自身利益,而对于债的第三人进行追偿,从而保证的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在代位诉讼中,每一个债权

12、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并非是无限制的,而是具有相应的限制条件的,债权人代位进行追偿的范围应当是以己有的债权为范围,不得超出己有的债权的范围,若是超出,次债务人可不予偿还超出部分。这是由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存在一定的金额,若是债务人未偿还一定金额,将会损害债权人的权益,而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追偿权,正是对债权人的利益的损害,表现为“诉的利益”,因而债权人代位行使的界限应当以自身债权为限制。这一项制度确实能够更好地保全债权人的债权,但与此同时相对的牺牲了部分债务人和次债务人的权利和利益。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存在,是属于债的保全体系中的一项例外,但其本质上仍是法律公平和自由的价值体现,是债

13、权制度的重大革新,实现了法制化的突破与进步。2.2 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的判断,应当要从权利的性质入手,对于行使某项权利,应当史尚宽.债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31戴世瑛.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之目的,发展,存废与立法评议J.民商法论丛,2001,(17):45-45.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吴祖洋,李琴.代位权法律制度研究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07.王曙光.债权人代位诉讼之程序问题研究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03):51-56.从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入手,实体权利的变动将会导致在法律上的关系发生变化,

14、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范围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而对于程序上的权利,并不会导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发生变化,仅仅在于程序上的推进,因而对于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基于其将会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得以清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因而应当认定其是实体权利,且对于该项权利的实体性已经是学术界的通说了。然而具体是实体权利的哪一种权利,学者们的学术观点并不全然一致,仍有争议。第一种观点是代理权说,该观点认为债权人代位行使权利,并非是以追偿自身的债务,而是追偿债务人的债务,要求次债务人对债务人进行清偿,因而债权人的地位应当是代理人,代理债务人行使相应的权利。第二种观点是请求权说,该种观点的出发点是基于我国的请求权制度,对于次债务人

15、的清偿行为,是由于债权人请求之下实施的。第三种观点是形成权说,该种学说否认了代位权的人身性以及财产性,其并不依附于人身之上,也并没有对财产进行支配,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会导致主体之间的债务关系发生变化。形成权的成立仅仅需要一方主体的单方行为,便可导致法律关系的变化。这种法律效果与形成权类似,但是又不完全相同,因为债权人代位权不能依据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而产生法律效力,所以有些学者认为债权人代位权是属于广义上的形成权。第四种观点是债权权能说,我国有些学者对于该种观点较为赞同,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如王利民、崔建远教授等,其对于代位权的性质认定是基于债权之上的,对于债权而言,代位权的行使能够保全债务的实现,

16、因而应当是属于保全权能。因而王利民教授对于代位权的财产属性进行了否认,认为代位权不是一种财产管理权。第五种观点是救济权说,对于债权人而言,其债权得不到清偿的主要原因在于债务人无足够的经济实力,而造成债务人的经济实力不足的主要原因又在于对于次债务人的债权并未实现,因而可以认定债权人的代位行为将会有利于救济自身的债权,保障自身的债权得以偿还。第六种观点是是管理权说,也可以称之为能权说。学者们认为债权人代位权不是以单方面意思表示,便能发生债权关系的变动,在与形成权的比较过程中,可以发现两者是较为相似的,但是并不是完全相同的,债权人代位行使相应的权利,尽管是以自身的名义,但是其权利最终归属于债务人,而非债权人,所以本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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