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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题目论我国流质契约之解禁目录摘要AbstractIII前言1一、流质契约问题概览2(一)流质契约问题的研究背景2(二)流质契约问题的研究意义2二、流质契约的概述3(一)流质契约的定义以及成立条件3(二)流质契约效力的法律规范4(三)流质契约无效的缓和5三、流质契约解禁的利弊分析6(一)流质契约解禁的弊端6(二)流质契约解禁的益处7四、我国流质契约解禁的可能性7(一)我国流质契约的立法现状7(二)我国流质契约解禁的价值9参考文献9致谢10论我国流质契约之解禁摘要:通过研究我国的担保物权、流质契约的构成形式,以及流质契约在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于2023年1月1日我国“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在“民法
2、典”中,查找与之实施的规定,结合以上相关内容对我国流质契约之解禁进行分析论证。流质契约解禁是否存在合理性,流质契约解禁的利弊关系如何,若是我国解禁流质契约,是否可以减少有关债权的纠纷。经过研究论证,笔者得出的最终结论是,在流质契约解禁的前提下,是有利于提高债务的解决效率的,所以笔者认为我国流质契约的解禁是利大于弊的。关键词:流质契约、让与担保、解禁Chinatocombatpiracyofcrimeanditsinternationa1standardsofcrimina11egis1ationAbstract:Bystudyingtherea1rightofsecurity,theformo
3、f1iquidcontract,andthere1evantprovisionsof1iquidcontractin1awsandregu1ationsinChina.Aftertheofficia1imp1ementationofChinasCivi1CodeonJanuary1,2023,thispaperwi11searchfortheimp1ementationprovisionsintheCivi1Code,andana1yzeanddemonstratethe1iftingofthebanon1iquidcontractsinChinabasedontheabovere1atedc
4、ontents.Isitreasonab1eto1iftthebanof1iquidp1edgecontract?Howtheprosandconsof1iquidre1easeofcontractre1ationship?Ifthe1iftingofthe1iquidcontractinChinacanreducethedisputesaboutcreditorsrights?Afterresearchanddemonstration,Idrawthefina1conc1usionthat,onIhepremiseofthe1iftingofthe1iquidcontract,itiscon
5、ducivetoimprovingtheefficiencyofdebtsett1ement,soIthinkthe1iftingofthe1iquidcontractinChinaismorebeneficia1thanharmfu1.Keywords:F1uidContract,AssignmentGuarantee,1iftingembargo随着现代社会的进步发展和法律的不断完善,近年来许多国家和地区对流质契约的禁止规定也在进行着思考和改革,在思考和改革中这些国家和地区也在逐渐放开对流质契约的限制。而我国今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流质契约的态度也趋于缓和,不再是一味的禁止主义。
6、从古至今,世界上的各个国家对于流质契约的态度也是大有不同的。有的国家是持默认允许的态度对待流质契约,例如英美法系的国家,甚至于有允许流质契约的规定。实行罗马-德意志法系的许多国家是不允许用担保物来抵押债务的,比如在罗马法律的影响下,法国民法典是禁止流质契约的,但是只在动产和不动产之中对流质契约有禁止。而有些国家在法律中甚至没有关于流质契约的规定,例如德国、越南等,这些国家对于流质契约是采取放任主义的。由此可见,各个国家对于流质契约的态度是迥然不同的。近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市场经济在飞速运转的同时,随之而来的便是市场主体对于流动资金的需求在不断增加和借贷合同的大量出现。然而有些借
7、款人会因为资金周转困难而陷入不能及时清偿债务的窘境,最终都难免走到通过担保来偿还债务这一途径上。而我国现行的物权法和担保法中所规定的担保类型都或多或少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弊端。例如,抵押固然相对来说比较安全稳定,然则实现抵押权利的流程极其繁琐并且抵押物种是受到相关法律的限制的。而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在债权债务成立的时候为了能够更快、更便捷的实现自己的债权,会通过签订买卖合同的方式来规避我国有关流质契约的规定,以便担保人能够用先前约定的担保物来偿还债务。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在现今经济发展的道路上流质契约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流质契约在我国的生存空间会不断被打开,而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中有关于流质契约的规
8、定也应该不断发展完善。本文的主旨是,通过介绍流质契约现今在我国的生存问题,并介绍其利弊,然后结合我国流质契约的立法背景,探讨流质契约在我国解禁的可能性。一、流质契约问题概览(一)流质契约问题的研究背景流质契约本身是民间的借款合同之间比较常见的合同,因其容易侵犯债务人的合法权利而被法律禁止的契约形式。但实际生活中,依旧存在着很多的急需资本用于周转公司或为实现其他目的的自然人,苦于银行借款的高利率以及繁琐的手续,更愿意与其他自然人进行借款,在这种情况下容易出现以受借人财产物权进行留置抵押的借款行为。当债务到期时,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文规定某一物品参与拍卖或
9、者将其进行变卖后得到的钱财首先将钱还给债权人,因这一过程中设计物品所属权的变化,可能存在并非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时,流质合同无效,但流质合同无效并不代表质押合同全部无效。首先,否定流质合同的存在违反了民法典的契约自由原则;其次留置契约是将抵押物经债务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折价拍卖或变卖,实际上双方作为利益对立方很难达成完全一致的共识,所以在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中,我认为可以承认部分流质契约。因此,使得债务双方因流质契约导致的不平等情形产生时,可以依照现有的法律规定去解决债务,从而便利债务双方解决纠纷并提高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二)流质契约问题的研究意义正值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我国鼓励中小型企
10、业复工复产,但实际上因为疫情许多企业经历了这么久的停工停产,导致很多企业都因此急需资金进行周转,如果完全否定流质契约,那么大部分的中、小型企业从哪里可以在有限的时间内申请一笔资产,从而使得企业得以继续运转,并保持健康、稳定的状态持续发展下去?我认为,不能所有需要资本注入的企业都去银行申请贷款,原因有二:其一,完成银行繁杂的申请手续,填交资料,以及资料提交后的1525天的放款时间,这并不能使需要资本解决燃眉之急的企业都能等得到资本的注入,也并非所有的企业都可以保证在银行的费率标准下维持正常运作,直接点说就是并非所有的企业都可以负担得起这样的费率;其二,中国人爱存钱是在世界上出了名的,从央行调查发
11、布的数据中可以看出,到2023年1月为止境内储蓄存款总额为201.2万亿,其中人民币存款所占额度最高,为195.81万亿。但是这些人民币存款是由公司企业存款、居民住房存款以及各种理财产品的总存款。到2018年底,居民的存款额度仅为724400亿元,如果除以全国总人口数14亿那么人均存款额度为51900元,但是现实绝不是如此。(报道摘自搜狐网2023年3月27日新闻)如此数据,如果可以把这一部分居民存款利用起来,我认为是有利于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的,且利大于弊。对于借款双方来说,也有利于维护双方的平等权利、节约交易成本从而达到促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目的,所以我国流质契约的解禁是值得思考的。二、流质契
12、约的概述(一)流质契约的定义以及成立条件如果所需偿还债务的乙方未能够在约定的时间内偿还其所欠债务时,则部分财产担保的资产将属于担保权益持有人所拥有的合同称之为流质契约,也被称为“物品流动性合同”或“物品抵押赔偿条款”,是指建立抵押财产权时担保合同的当事方之间的协定。物品流动性合同的成立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根据我国现行的物权法和担保法,流质契约便是在质押法律关系和抵押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建立的。而后,我国现行的法律允许债权人和抵押或者质权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就担保物的所有权归属达成协议,在此基础上流质契约的签订契约是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最后,流质契约的履行效果是将抵押或者质押物的所有权直接
13、转移给债权人,在此期间无需经过任何的司法变卖程序。被抵押的物品的所有权包括抵押权、质押等在还未进行转让之前,尤其是在签订帮其他人做担保的合约时,被抵押的物品原来的所有人和替其做担保的人在合约规定的时间内尚未将所欠债务全部偿还时,不论被抵押的物品的原有价值是多是少都将直接归属于借钱方。例如,规定债务人A在规定期限届满的情况下,债务未清偿,那么债务双方A、B所约定的担保物的物权直接归债权人B所有,这种情况在我国法律的规定下是不被允许的,那么在我国得法律规定之下,应当如何合法处理债务双方的担保抵押合同。债务双方在债权届满的情况下,按照抵押担保合同约定,将抵押物进行出卖、出售,卖出该抵押物的所得,债权
14、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法律上没有欠钱方如果还不起债务时其用于抵押的物品的所属权归借钱方来偿还债务这一说法。担保合同中如果明确写道欠钱方无法按时偿还债务时其用于担保的物品的所有权将归属于借钱方,这时流质契约就产生了。在实际生活中,欠钱方和借钱方可能会在合同中写明当欠钱方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偿还债务时,抵押的物品将用于偿还债务。这种方法是合法的,其原因是对于抵押物品的归属权进行了约定,这种约定和物品流动性合同不一样的。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看按照合同是否有约定,债权双方约定的时间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清偿,从而导致担保物权的实现,此时,要明确合同中是否将欠钱方和借钱方之间的债务和债券关系清除了以及是否已
15、经对抵押物品进行了市场价值评估和清算,即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写道抵押物品的市场价值评估和清算这一步,那就构成了物品流动性合约,反之若合约中明确写了要对抵押物品进行市场价值评估和清算则不构成物品流动性合约,因为这种合约是属于被抵押物品所有人对其支配和排他权利的约定。物品流动性合约被众多国家拉入违法范围的原因在于合同制定之初欠钱方和借钱方之间的权益并不平等,对于借钱方而言是百利而无一害的,而对于欠钱方来说却存在极大的风险。我认为,欠钱方无法偿还债务时,借钱方拥有被抵押物品的财产权是合理的。这是符合我国的世俗道理的,正所谓“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以有价值的物品做担保,抵押借款的事情在我国古代就有所体
16、现,在南北朝时期的南朝佛教寺庙,佛教寺庙中有一个结构被称为物质存放库,南史.甄法崇传中写道,当时有一个类似于现在法律委员会的人孙彬,他自己有产业,乡里管事地人说许多喜欢喝酒的人会在坟墓中存钱,如果有难可以从中取出救济后面将其归还其中后将获得手工包裹的五两金子。刘彬知道后将其送还至佛教寺庙的储存库中。这一历史事件就是我国最早期的物品抵押获得贷款的案例。我国物权法中规定,债务约定日期截止后,欠钱方为偿还借钱方的债务时,可以与欠钱方洽谈将其抵押的物品进行折价处理。其实折价处理就是合约签订双方可以接受用所抵押的物品抵扣部分或者全部的债务。银行等金融机构借贷人和担保人之间形成的具有抵押物品偿还债务的协议,即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为同意的条件下,债权人可以收取其他标的物进行债务清偿。担保法解释中写道,如果在债务到期后,金融机构借贷人和借款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