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自助设备运营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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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自助设备运营管理规定第一节自助设备签收、安装验收与上线运行第一条自助设备到货后,支行电子银行部门、自助设备归属网点及设备供应商同时到场完成设备签收工作,确认外包装是否完好、防倾斜标志是否正常,记录设备序列号等,填写银行自助设备到货验收报告。第二条自助设备要在到货签收后三个月内完成安装、调试工作并上线运行。因特殊原因不能安装的要进行迁址安装。第三条自助设备安装前,各级行要按照有关要求向当地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履行报批或报备手续。设备安装要符合总行银行营业网点形象建设标准(办发(2012)954号)、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防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规定(规章(2012)118号)、公安部门银行自助设备

2、、自助银行安全防范的规定(GA745-2008)和生产厂家的规范和要求。第四条二级分行(或一级支行,适用于一级分行直管支行,以下同)电子银行部门负责组织自助设备安装工作,个人金融、运营管理、信息科技及安全保卫部门密切配合,支行、设备归属网点、设备供应商配合实施。设备安装工作包括提出安装申请和密钥申请,落实设备安装环境的准备工作,申请通讯线路,协助上级行进行强弱电测试、运营参数设置、管理及监控系统数据录入,系统安装,软硬件调试,视频监控等安防设施安装、调试,防雨、防尘、防晒设施安装,标识标牌张贴,运营环境检查等工作。第五条设备安装完毕后,支行、营业网点配合上级行按照自助设备采购合同中规定的银行自

3、助设备安装验收标准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设备软硬件测试、界面测试、正常交易测试、异常交易测试等,验收合格后填写银行自助设备安装运行验收报告,经上级行批准后,自助设备可上线运行。第二节密钥管理第六条支行自助设备管理员负责向电子银行部门提出密钥申请,并逐级上报至一级分行电子银行部。一级分行电子银行部转交信息技术管理部,申请制作密钥。一级分行信息技术管理部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生成分段密钥,填写银行自助设备密钥生成登记簿,并交电子银行部分发。第七条自助设备密钥的分发可采取双人分别领取、密码信封分别邮寄或采用安全网络传输方式分别下发等三种方式。第八条自助设备密钥由支行自助设备主管部门负责人安排双

4、人分别领取并保管。密钥领取后,要填写银行自助设备密钥使用、销毁登记簿,并签字确认。采用邮寄方式寄送的,要分批次邮寄不同密钥给密钥领取人,在邮递信函内附带回执,领取人收到密钥后在回执上签字,将回执寄回。第九条自助设备密钥生成后30日内,由支行自助设备管理员组织完成密钥分段灌制。密钥灌制完成并经测试正常使用后,立即销毁密钥,并填写银行自助设备密钥使用、销毁登记簿,签字确认。第十条密钥生成后发生损毁、泄密等情况,各级行要按照上述流程重新申请、生成、分发并灌制密钥。第三节自助设备巡检与维护第十一条在行式自助设备的日常巡检,由设备管理员负责,至少在每日营业前巡检一次。离行式自助设备的日常巡检,由支行、设

5、备归属网点或集中管理机构负责,至少每周巡检一次。巡检内容包括对自助设备机身、灯箱广告等进行清洁,清除非法张贴物和非法装置;补充打印纸、色带等耗材,处理卡钞、卡纸、吞没卡等;检查设备监控摄像头,防止堵塞或损坏。巡检结束后确认设备运行正常,填写银行自助设备维护及巡检登记簿,签字确认。第十二条支行自助设备主管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对自助设备及运行环境的全面巡检,定期巡检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巡检完毕,填写银行自助设备维护及巡检登记簿。发现问题的,及时通知设备管理员或相关部门解决。第十三条监控人员通过自助设备管理及监控系统发现自助设备运行故障或客户服务中心接到客户投诉时,要及时将设备故障相关信息反

6、馈给设备管理员。第十四条自助设备出现故障后,设备管理员应先自检排除设备故障,如无法排除,应及时通知上级行集中报修部门,协调信息科技部门或设备维护商查找故障原因。对因设备故障可能造成银行损失的,设备管理员要采取必要的关停机等紧急措施,并报上级行。第十五条设备维护维修前,设备管理员要检查设备吞卡槽和出钞通道,取出吞没卡和卡钞,在确认设备无吞没卡和卡钞后方可允许进行维修。第十六条设备维护商进行设备维护维修时,设备管理员必须到达现场,审核维护维修人员的身份证和工作证件(或介绍信)。维护维修时,设备管理员原则上须全程陪同。在处理好吞没卡并确保现金安全的情况下,可通过远程视频实时监控维护维修人员工作情况。

7、如维护维修工作涉及自助设备的硬盘、密码键盘、验钞模块或系统软件安装与更新、参数调整、工作日志提取等,信息科技部门须派人监督。如需更换设备配件,设备管理员需检查新配件的型号、性能是否与原模块一致,防止恶意更换。更换或拆卸的硬盘,由支行信息科技部门负责保管或进行数据销毁等。第十七条自助设备维护维修时,未经支行自助设备管理员批准,设备管理员不得允许维护商维护人员将移动存储设备、笔记本电脑等任何外部设备接入我行自助设备。第十八条维修工作完成后,设备管理员进行设备验收,在银行自助设备维护及巡检登记簿上记录故障报修时间、原因、修复时间等信息。第四节密码钥匙管理与现金管理第十九条自助设备要配备两名自助设备钞

8、箱管理员,钞箱管理员可由设备管理员兼任。第二十条自助设备营运外包的,钥匙、密码管理另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自助设备实行集中管理的,其对应的柜面生产系统柜员可设置在集中管理的账务处理行,也可挂靠归属营业网点。第二十二条钞箱管理员或集中管理机构加钞计划制定人员要根据实际交易情况合理配置钞箱现金头寸,每日网点的营业初始和终了前要通过柜面生产系统检查自助设备钞箱头寸,针对夜间和节假日制定相应的加钞计划,保证自助设备的正常运行。同一台自助设备,不能一直由相同的两名钞箱管理员加钞、取钞。对未使用动态密码锁的自助设备,其钞箱管理员要至少按季轮换一次,每次至少轮换一人,轮换时,轮换双方要办理保险柜钥匙及密码的交接

9、手续,并及时在业务印章、钥匙等物品及密码保管使用登记簿上登记。第二十三条未使用动态密码锁的自助设备保险柜钥匙和密码由两名钞箱管理员分管分用,平行交接。钥匙用毕,要入营业机构保险柜或随柜员现金箱入库保管,不得随身携带。自助设备保险柜密码由相对固定的两人担任密码管理员,对密码进行轮班管理,轮班时可不更改密码,交接时双方要及时在柜面业务交接登记簿上登记。密码管理员变动后,要更换密码并及时在业务印章、钥匙等物品及密码保管使用登记簿上登记。第二十四条对使用动态密码锁的自助设备,应设置专人负责保管PDA及电子钥匙,并根据任务向钞箱管理员发放。任务完成后,钞箱管理员应及时交还PDA及电子钥匙;当天任务未完成

10、的,钞箱管理员应在日终前将PDA及电子钥匙等实物交还,下一工作日重新领取并继续处理未办结任务。PDA及电子钥匙日终要入保险柜或随柜员现金箱入库保管,保险柜要放置在监控范围内。第二十五条未使用动态密码锁的自助设备保险柜备用钥匙、密码要封存保管。备用钥匙由钞箱管理员会同营业网点负责人(或运营主管)当面共同密封,分别签章,办理登记签收手续。备用钥匙和备用密码由支行运营管理部门双人分别入保险柜妥善保管。备用钥匙、密码如需启封,要经支行运营管理部门主管行长批准,备用钥匙使用完毕后要立即密封放入保险柜,备用密码启用后要立即变更。自助设备保险柜密码至少每6个月更换一次,保险柜密码管理员短期休假或离职(5天(

11、含)以上)时要更改密码,及时在业务印章、钥匙等物品及密码保管使用登记簿上登记,并由营业网点负责人或运营主管负责监交。密码交接完成后,新管理员必须重置密码,将旧密码封交给原保险柜密码管理员现场销毁,并登记业务印章、钥匙等物品及密码保管使用登记簿。第二十六条对使用动态密码锁的自助设备,属于集中管理的,其未启用的PDA及电子钥匙由集中管理机构专人入保险柜妥善保管,启用时,须经有权人审批后拆封,并在完成相应技术处理和系统登记后使用;归属营业网点管理的,其未启用的PDA及电子钥匙由支行运营管理部门(或委托自助设备集中管理机构)入保险柜妥善保管。第二十七条对使用动态密码锁的自助设备,PDA及电子钥匙等开锁

12、装置无法正常使用或遗失时,应及时在相关系统中停止或修改PDA及电子钥匙的使用功能。第二十八条自助设备钞箱只允许放入规定面值的现金,现金要符合人民银行的流通标准,严禁假钞、残钞放入钞箱。不得强行挤压堆放超量的钞票。新旧版人民币不能混装在同一钞箱内。第二十九条装入自助设备钞箱的现金原则上应是经清分机清分的钞券,从自助设备废钞箱中取出的钞券或从自助设备中取出的卡钞应装入专用信封(款箱)并加封(加锁)后带回处理。第三十条自助设备钞箱中的现金要执行双人清点复核制度。加钞、取钞和清钞工作要在监控状态下由两名钞箱管理员共同进行。第三十一条未实行集中管理的自助设备加钞前,要在柜面生产系统中经运营主管或运营主管

13、授权人审批从柜员现金箱中调出所需现金到自助设备,然后领取现金实物进行加钞工作。自助设备钞箱中取出的现金,经清点无误后,进行现金实物移交,然后在柜面生产系统中经运营主管或运营主管授权人审批从自助设备调出相应现金到柜员现金箱。实行集中管理的自助设备,通过自助设备集中加配钞管理系统联动柜面生产系统进行账务处理。第三十二条集中管理的自助设备原则上采用整体更换全部钞箱的方式加钞、取钞。对废钞箱,可将其内钞票双人清点后装入专用封(袋)带回处理。第三十三条在行式自助设备加钞、取钞工作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自助设备加钞、取钞工作在营业柜台以外进行的,原则上在营业前或营业终了后封闭进行。特殊情况需在营业中

14、加钞、取钞时,有独立密闭空间的,可在监控下双人持防卫器械进行柜台外加钞、取钞;没有独立密闭空间的,需临时划定一定的警戒范围,并持必备的防卫器械进行。(二)自助设备加钞、取钞工作在营业柜台内进行的,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加钞、取钞。第三十四条离行式自助设备加钞、取钞工作视同到营业机构接送款,要严格执行运钞管理制度,确保人员和资金安全。加钞、取钞时,要与自助设备放置地点单位协商,原则上在其内部未正式对外营业前封闭进行。特殊情况需在商场、宾馆等较多人员现场加钞、取钞时,要持必备的防卫器械进行。第三十五条钞箱管理员输入密码时要实行有效遮挡,防止偷窥。另一名钞箱管理员要主动回避。加钞、取钞前钞箱管理员要关闭自

15、助设备的存取款功能,打印核查清单。加钞、取钞完成后,及时开放自助设备的存取款功能,并做好存、取款测试。(一)采用整体更换全部钞箱的方式加钞、取钞时,取下原自助设备全部钞箱,把配好款的自助设备钞箱或空的备用钞箱装入自助设备,原自助设备钞箱双人送回并在监控下双人清点余额,并做好账款核对工作。(二)采用补充现金的方式加钞时,要清点钞箱余额,账款核对相符后方能加钞。(三)直接从钞箱取钞的,双人在监控下取钞,取出的现金要装入专用的现金箱,双人上锁后送回营业机构并在监控下双人清点余额。第三十六条未使用动态密码锁的自助设备,加钞、取钞完毕后,钞箱管理员要打乱自助设备保险柜密码。第三十七条在行式自助设备,营业网点运营主管要每月至少跟班加钞、取钞核查一次;离行式自助设备,营业网点运营主管或运营管理部门负责人要不定期跟车加钞、取钞核查,并每月至少通过监控录像抽查加、取钞情况一次。核查后,在查库登记簿上做好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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