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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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规范和加强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促进全县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从事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以及相关活动的机构。本办法所称校外托管机构,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办并依法登记,受学生监护人委托,为中小学生提供非在校时段接送、休息、临时看护等校外托管服务的社会机构。学生家长、亲友之间互助提供托管,且托管学生人数在5人以下的不属于本办法所称校外托管机构。第三条校外托管机构不得开展学前教

2、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训和学习辅导活动,不得从事与托管活动无关的其他业务,不得提供过夜住宿服务。第二章监管职责第四条建立政府统筹协调、市场监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分别牵头的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市场监管、民政、教育、卫生健康、住建、消防、公安、交管等部门在县政府的领导下,根据部门工作职责依法履行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职责。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牵头建立共同监管、联动处置机制,同时负责办理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商事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开展食品安全、价格行为等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引导校外托管机构不得开展有偿教育辅导、幼儿托管等服务。民政部门负责办理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

3、记,牵头负责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引导校外托管机构不得开展有偿教育辅导、幼儿托管等服务。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和检查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开展安全教育、防火、防震等应急演练,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及时掌握学生校外托管情况,加强托管学生安全宣传教育,提醒学生家长慎重选择规范、安全的校外托管机构,查处违规从事校外培训和有偿教育辅导行为,及时将所发现的安全风险通报学生家长及相关职能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开展传染病防治、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住建部门负责校外托管机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消防设计审查与消防验收、备案工作,依法查处违反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擅自改变建

4、筑用途从事托管经营的行为。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将校外托管机构纳入监督检查范围,指导有关单位对校外托管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督促指导校外托管机构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并将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消防考核内容。公安部门负责校外托管机构及周边区域的治安监督管理,对校外托管机构提供安全技术防范方面的业务指导与人员培训,并依申请依法核查和提供其从业人员的违法犯罪记录信息。交管部门对从事学生接送服务的车辆及驾驶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进行监督管理。发改、人社、商务、应急、税务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校外托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行

5、政区域内校外托管机构的登记造册、日常巡查、安全宣传、综合协调,并督促指导村(社区)将校外托管机构纳入安全管理范围,协助公安、消防救援、市场监管和民政等部门对校外托管机构进行安全监管。第六条学校加强对中小学生特别是校外托管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及时掌握校外托管学生的有关情况,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其他不利于学生成长的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查处。第七条禁止学校自行设立校外托管机构,禁止学校与校外托管机构违规合作谋利。禁止学校在职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举办校外托管机构或在校外托管机构兼职领取薪酬,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校外托管机构提供生源和经营便利。第三章登记管理第八条校外托管机构在取得营业执照或民政部门核发

6、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应当具备相应条件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具有与开办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人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从业人员应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合格健康证;(二)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非自行配餐的除外);(三)取得卫生健康部门的卫生许可证;(四)取得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或由住建管理部门出具的消防行政许可;(五)场所符合建筑要求并具有不动产权证书证明,托管机构场地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建筑面积要求。第九条开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须向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和办理营业执照;开办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须向县

7、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和办理社会组织法人证书。登记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完成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开办者完成以上申请事项后,登记部门及时将开办校外托管机构的名称、开办地址等信息通报教育行政部门。第十条托管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依法到原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事项。第十一条托管机构需办理注销登记的,应提前30日告知被托管学生及其监护人,并在不损害托管学生利益的前提下完成相关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清算公告结束后到原登记机关注销登记。第四章场所标准和服务要求第十二条校外托管机构服务场所必须是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且满足封闭式管理要求,应当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不能与生产、

8、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同在一栋建筑内,周边50米范围内应无从事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活动。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设置校外托管机构,应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位于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第十三条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具有与其服务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场地和设施,必须保证消防安全和监护安全,安全设施符合学校治安防控防范要求,在托管机构公共区域内安装视频监控及一键式报警装置等安防设施,并纳入公安视频专网,配备防爆器材,按照学生规模配备必要的专职保安员。第十四条校外托管机构应当符合基本的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中有

9、关公共建筑(儿童活动场所)的要求执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应包括平面布置、建筑构造、安全疏散、内部装修、消防设施设置等方面内容。对于新建建筑还应包括总平面布局、耐火等级、灭火救援设施、消防用电及电气防火等内容。第十五条申请设立校外托管机构的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校外托管机构的场所应为非住宅,场地建筑面积应不少于80平方米,且暂托学生人均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人;(二)防护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2米,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米。第十六条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卫生健康管理义务:(一)保证托管环境、生活用品的卫生,严防传染病。(二)工作人员

10、身体健康,没有影响学生健康的疾病。(S)提供给学生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和要求。第十七条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食品安全管理义务:(一)就餐环境、餐厨用具等应符合卫生要求,实行分餐。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食品经营许可要求。食堂的面积应当与就餐人数、加工和供应品种及数量相适应。食品处理区应根据加工品种和规模相应分设清洗水池,配备能正常运转的餐具和加工用具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其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配备齐全的“三防”(防尘、防蚊虫、防鼠)设施;排水、排污、油烟设施应符合相关要求。厨房应有食品原材料粗加工、半成品加工、烹饪、消毒、备餐等功能使用场所,各功能区域

11、应相对独立,厨房内各设施设备应达到食品安全使用标准,就餐场所应与食品加工区域分开设立,达到卫生标准。实行分餐的托管机构应设备餐间。(二)配餐合理,营养符合国家规定的中小学生营养标准,每周制定食谱,并在就餐场所公示。(三)不得制售生食类、冷食类(不含水果)食品和裱花蛋糕。(四)建立食品留样制度,对每餐次的食品成品进行留样。应将留样食品按照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的留样量应能满足检验检测需要,且不少于125go在盛放留样食品的容器上应标注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时间(月、日、时),或者标注与留样记录相对应的标识。应由专人管理留样食品、记录留

12、样情况,记录内容包括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时间(月、日、时)、留样人员等。(五)采购食品及食品原料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索证索票管理的有关规定,专人负责、定点采购,并做好采购记录。选择的供货者应具有相关合法资质,每次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查验随货证明文件。1 .从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的,查验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采购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查验其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2 .从食品销售者(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采购食品的,查验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等;采购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查验其营业执照等。3 .从食用农产品个体生产者直接采购食用农产品的,查验其有效身份证明。4 .从

13、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采购食用农产品的,查验其社会信用代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5 .从集中交易市场采购食用农产品的,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者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字)的购货凭证。6 .采购畜禽肉类的,还应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采购猪肉的,还应查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7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可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相关资质证明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留存每笔购物或送货凭证。各门店能及时查询、获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凭证。8 .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应留存每笔购物或送货凭证。校外托管机构食堂要大力推进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和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托

14、管机构食品安全负责人和食堂管理相关人员要通过“互联网+明厨亮灶”系统随机抽查食堂食品安全状况,发现食堂食品安全问题,及时予以纠正。鼓励学生家长代表借助“互联网+明厨亮灶”参与食堂的监督。未设置厨房的校外托管机构如需委托第三方配送加工制作的餐饮成品,应当委托已经取得合法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且已建成“互联网+明厨亮灶”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第十八条校外托管机构严禁采购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此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二)不得使用防腐剂、乳化剂、稳定剂等食品添加剂;(S)必须使用带标签标识的桶装油,不得使用转基因食用油。不得采购及使

15、用没有完整标识的散装油等其他散装食品;(四)禁止采购、使用和销售含铝膨松剂、人工着色剂以及含铝面制品、含人工着色剂的肉制品和调味品;(五)严禁违规加工制作野生毒蕈、鲜黄花菜等高风险食品;(六)不得采购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在加工制作豆浆等食品时须确保烧熟煮透。第五章从业人员和日常安全管理第十九条校外托管机构主要负责人须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并按照托管学生规模和服务标准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托管学生在25人以下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工作人员;每增加20名学生的,应当相应增加1名工作人员。校外托管机构配备的工作人员,应当无犯罪记录,身体健康,没有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

16、能影响学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校外托管机构提供餐饮服务的,其从事餐饮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第二十条校外托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在消防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履行以下消防安全管理义务:(一)制定用火、用电、用油、用燃气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S)保证疏散通道畅通,不得占用、堵塞、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隐患;(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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