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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进一步细化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工作流程,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XX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XX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结合XX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
2、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县政府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县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县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第四条下列事项不适用本规定:(-)宏观调控政策;(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三)各类工作报告、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事项等。第五条县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县委的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第六条作出和调整重大行政决
3、策应当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并坚持以下原则:(-)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保证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和需要。(二)民主决策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与行政首长负责制相结合,贯彻群众路线,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保证决策符合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三)依法决策原则。坚持各项决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保证决策权限合法、程序合法、实体合法。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
4、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县审计部门按照规定对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第八条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县政府办公室、县司法行政部门、县市场监管部门和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建立沟通、协调工作机制,提高审查工作效率,及时解决决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第九条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决策事项执行单位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纳入法治XX建设考核指标体系,作为法治政府建设年度督查的内容。第二章决策启动第十条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依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县政府决定是否启动重大决策程序:(
5、-)县政府领导人员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二)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论证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由建议、提案承办单位研究论证;(四)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出的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由有关单位研究论证。第十一条县政府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按照部门职责权限确定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决策事项全过程的具体工作。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决策承办牵头单位。决策承办单位相关职能发生转变的,由承继该职能的单位作为决策承办单位。第十二条决策承
6、办单位或者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决策程序,不得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第十三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结合实际拟订决策草案,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专业机构拟订决策草案。决策承办单位拟订决策草案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决策草案应当包括决策目标、制定依据、工作任务、方法步骤等内容,并附决策草案起草说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等材料。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有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提
7、出两个以上方案,并对不同方案的优劣进行说明。第十四条决策承办单位拟订决策草案,应当按照决策事项涉及职责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县政府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理由和依据。第三章公众参与第十五条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影响范围和程度,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第十六条决策事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等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听取意见。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
8、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应当采取民意调查方式听取意见,了解决策草案的社会认同度和承受度。第十七条以座谈会、协商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专家学者以及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决策草案等材料提前5日送达与会代表。以民意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可以委托专业调查机构进行,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第十八条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应当通过下列
9、一种或者多种途径:(-)县政府、决策承办单位的门户网站;(二)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三)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政务新媒体;(四)新闻发布会;(五)公众知晓的其他载体。公开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的材料包括:(-)决策草案正文、制定依据、起草说明等;(二)公众提出意见建议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三)承办部门的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四)应当公布的其他内容。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县政府办公室、县司法行政部门审查认为缩短期限的依据和理由不充分的,可以要求决策承办单位重新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社
10、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第十九条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0日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和地点、听证参加人名额及其产生方式、公众参加听证会的报名时间和方式。听证会应当在有三分之二以上听证参加人出席时举行;出席人数不足的,听证会应当延期举行。法律、法规、规章对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条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方式遴选听证参加人:(-)利益相关方、公众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代表,由当事人申请。申请人超出听证参加人预定人数的,由申请人
11、推荐产生,或者由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产生;(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法律工作者等,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邀请产生,也可以委托有关组织推荐产生。听证参加人的人数一般不少于10人,其人数和人员构成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第二十一条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会有关情况;(二)决策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三)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四)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记录并签字。第二十二条决策承办单
12、位或者听证会组织单位根据听证会情况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制作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当包括召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听证参加人的主要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等内容。第二十三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早菜。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重大行政决策公布前向社会公开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对较为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视情况以适当方式说明理由或作出解释。第四章专家论证第二十四条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内容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
13、,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提供的书面论证意见,应当署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支持专家、专业机构独立开展论证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专家、专业机构出具倾向性意见。第二十五条县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或者使用上级行政机关建立的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第二十六条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二)在所从事的教学、研究、实践等领域具有丰富
14、的经历、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大的影响力;(三)熟悉相关领域政策法规、技术规范以及行业发展动态,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四)热心社会公共事务,有履行职责的必要时间和相应精力;(五)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未受过纪律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或者协会的行业处分;(六)开展决策咨询论证所需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七条受委托从事决策咨询论证的专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在相关领域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社会信誉良好;(二)有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研究力量,有较强的数据采集分析、决策咨询和政策评估经验和能力;(三)在业务关系、机构隶属、资金来源等方面具有独立性,与相关方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四)开
15、展决策咨询论证工作所需的其他条件。第二十八条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决策承办单位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决策承办单位召开专家论证会的,应当邀请5人以上的专家或者专业机构代表参与论证;决策事项涉及面较广、争议较大、特别复杂的,应当邀请的专家或者专业机构代表一般不少于9人。决策承办单位召开专家论证会的,应当提前7日向参与论证的专家、专业机构提供决策草案及其说明、论证重点以及相关材料。第二十九条重大行政决策论证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开展:(-)确定论证事项;(二)选定论证专家或者机构以及开展的方式;(三)提供论证所需的资料;(四)组织专家或者机构对决策事项进行研究;(五)根据专家的意见建议形成论证报告,或者督促受委托开展重大行政决策论证的机构提交论证报告;(六)将论证资料归档。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决策事项,专家或者机构应当对每个备选方案同时进行论证,并提出优先方案。第三十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论证:(-)必要性研究;(二)科学性研究;(三)可行性研究;(四)经济社会效益研究;(五)执行条件研究;(六)对环境保护、居民健康及生产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影响研究;(七)负面影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