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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第一条为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XX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省政府令第25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1)4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其中获取的信息应当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
2、的信息。政府信息应包括文字、图片、图表、音像、电子文稿等。第三条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应当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遵循规范、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要求,提高发布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第四条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府牵头负责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确定一位领导分管,列入工作分工,并对外公布;成立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领导小组应发挥组织领导作用,每半年召开一次领导小组会议,制定推进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的制度、措施,听取政务公开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等。政府部门应成立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确定一位领导分管,
3、列入工作分工,并对外公布;应明确科(室),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政府部门分管领导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每月听取一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汇报,解决工作中的难题,调度一次工作等。第五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按照“谁制作、谁发布”的原则,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负有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被撤销、发生变更的,由承接其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被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的职责不再由其他行政机关承接的,由决定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
4、构政府信息公开,参照行政机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单位负责公开,但所有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的义务。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第七条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第八条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涉及的行政机关均应依法主动公开。第九条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
5、机关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会商,按照会商结果进行答复或公开。第十条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会商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拟公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二)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第十一条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征求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意见,被征求意见行政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第十二条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决定。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按照“谁
6、公开、谁负责”的原则,由各行政机关按照条例规定实施。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源头确认制度,制作政府信息时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确认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包括:主动公开、部分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凡确认为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均应说明法定理由;做好信息发布审批、登记、备案工作等。未经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发布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发布本机关属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发布依申请公开信息目录。第十五条行政机关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外,应依法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自身生产、生活、科
7、研等特殊需要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网上申请的,按照法定程序和申请人的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或回复。通过其它方式申请的,按照法定程序和申请人的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或回复,办理结果应及时网上公开,并按照办理程序规定进行备案。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把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政府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主动利用本级政府和本单位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根据本单位职能和需要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栏目),保持常态化发布;应统筹发挥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政务微博微信等媒体作用,及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并根据
8、实际在档案馆、图书馆、政务服务大厅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标识,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等,为公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第十七条政府及其部门应加强对政府网站的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维护谁负责”的原则,管好用好政府网站。政府及其部门的信息技术工作机构为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管理单位),政府及其部门的办公室为本级政府网站的运行维护单位。政府网站主管单位要加强本辖区或本系统的检查指导,监督做好内容保障工作,建立网站链接审批制度,不断完善政府网站防攻击、防篡改、防病毒等安全防护措施,做好日常巡检和监测,发现问题或出现突发情况要及时妥善处理,确保正常运行。运行维护单位要做好
9、栏目建设和内容保障工作,定期检查信息内容和链接的有效性,发现信息内容或链接错误,要及时查明原因,加以更正。政府网站主管和运行维护单位应建立值班读网制度,安排值班人员每日登录网站读网,检查网站运行和页面显示是否正常,特别要认真审看重要稿件和重要信息,及时发现和纠正错情。第十八条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新闻发布会制度,指定新闻发言人。对本辖区或本部门(系统)发生的重大公共事件、预警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公众及时知晓的政府信息,应在法定时限内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开。第十九条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政策解读机制,加强政策解读工作,以政府名义出台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及时在政府和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10、公开草案(征求意见稿)、制定依据、意见征集反馈情况、制定结果(正式文件全文登载)和解读材料等。第二十条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加强重大政务舆情回应督办工作,开展效果评估。落实重大政务舆情联席会议制度,发生重大舆情应及时召开联席会议,听取发生舆情情况汇报,研判舆情,协调部署舆情处置工作等。舆情“焦点”涉及的职能部门为回应主体,对涉及的重要政务舆情、媒体关切、突发事件等热点问题,要按程序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讲清事实真相、政策措施以及处置结果等,认真回应关切。第二十一条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和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第二十二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的信息发布协调,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的通知(X政办(2009)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