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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博物馆运行评估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博物馆运行评估(以下简称“评估”),是针对博物馆在三年周期内的管理运行状况而开展的专业评价活动,旨在对博物馆的运行质量进行考察和评价。第三条凡取得相应等级三年以上的国家一、二、三级博物馆,须依照本办法参加运行评估;无故不参加运行评估的,按自动放弃相应博物馆等级处理。第四条评估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采取“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第五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制定评估办法、评估标准,并指导中国博物馆协会组织开展国家一、二、三级博物馆的运行评估工作。中国博物馆协会应根据本办法和博物馆运行评估标准的要求,制定评估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评估活动,拟定
2、、发布评估结果。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地方省级博物馆行业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二、三级博物馆进行评估、提出评定建议,报中国博物馆协会审核,按规定程序报批。第六条评估工作流程包括定性评估、定量评估、现场考察和综合评议。第七条定性评估、现场考察和综合评议环节的评估工作,由中国博物馆协会组织专家完成。中国博物馆协会应建立评估专家库,在遵循回避原则的前提下,通过随机抽选方式,产生参与各环节评估工作的评估专家。第八条定量评估环节通过运用评估系统,对参评博物馆申报的量化数据进行处理,生成定量评估分值。在评估过程中,应收集全国博物馆年报信息系统等公开发布的博物馆业务活动数据,并兼顾互联网公开的观众评价信息,作为评
3、估依据。第九条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4个档次。中国博物馆协会将拟定评估结果报国家文物局备案,并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档次。第十条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和博物馆行业组织,应逐步完善评估结果运用机制,鼓励通过经费分配、项目安排、科技扶持、人才交流等方式,加大扶优汰劣力度。第十一条对评估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博物馆,限期整改,如在第二次评估中仍未达到标准,则对原一、二级博物馆降低等级、原三级博物馆取消等级;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博物馆,原一、二级博物馆降低等级,原三级博物馆取消等级。针对评估结果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博物馆,可根据具体情况发出警告通知书或通报
4、批评。决定给予降低或取消现有等级处理的博物馆,由中国博物馆协会组织核查,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凡被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博物馆,自降低或取消等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参加定级评估。第十二条凡参与评估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均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工作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评估工作的正常开展。经发现参评博物馆存在弄虚作假、行贿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中国博物馆协会核实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后,给予取消等级处理。评估专家和工作人员如有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第十三条中国博物馆协会应将评估工作情况及相关评估资料,在其网站上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四条对评估过程和结果持有异议的单位,可向中国博物馆协会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中国博物馆协会应在接到申诉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诉的问题进行调查,并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处理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单位。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一级博物馆运行评估规则(文物博函(2013)43号发布)、国家二三级博物馆运行评估规则(试行)(文物博函(2014)242号发布)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