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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2023年修订版)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7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对我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技术指导,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23号)、关于扎实推进2023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23)2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23)21号)等要求,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力量,对安徽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2023修订版)进行局部修订。在深入各地调查研究,认
2、真总结经验做法,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本导则。本导则由正文和附录构成。正文包括:总则、基本规定、基础设施整治、房屋综合整治、公共环境优化、消防安防改造、连片改造、实施和验收、负面清单。附录为安徽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生成指引、安徽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方案编制模板、建筑外墙隐患排查指引。本导则由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编写和解释。各单位在使用本导则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合肥市包河区桐城路363号,邮编:主编单位: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起草人员:胡文君江元盛潘少辰
3、王小向王乐熊文凯沈飞黄涛陈刘伟宛晟主要审查人员:苏继会唐一鸣胡厚国吴常军章维扬局部修订说明安徽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公布以来,为安徽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撑。为了进一步加强老旧小区改造技术指导,提升老旧小区品质,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对本技术导则进行局部修订,现将主要修订的内容说明如下:修订围绕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三个革命”,丰富完善技术导则内容体系。落实“楼道革命”强化楼道整治,消除安全隐患;“环境革命”优化公共环境,完善配套设施;“管理革命”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增强居民幸福指数。同时结合我省老旧小区改造实践经验和居民生活需求,提升小区改造技术
4、标准。修订内容包括:加强外墙整治,保障房屋建筑安全、耐久与美观;关爱“一老一小”,打造全龄友好空间;加强消防改造,提升消防安全水平;引导老旧小区成区连片改造,建设完整社区;完善负面清单,提升工程质量等。1总则12基本规定23基础设施整治33.1 一般规定33.2 道路33.3 停车43.4 充电设施及场所43.5 综合管线53.6 环卫设施64房屋综合整治74.1 一般规定74.2 屋面74.3 外墙74.4 楼道84.5 建筑出入口94.6 加装电梯94.7 节能改造105公共环境优化115.1 一般规定115.2 小区出入口及围墙115.3 公共活动空间115.4 景观绿化125.5 适老
5、化、适儿化及无障碍设施125.6 海绵化改造135.7 其他设施146消防、安防改造156.1 一般规定156.2 消防改造1563智慧安防改造167连片改造177.1 一般规定177.2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177.3 完善道路交通187.4 拓展公共活动空间187.5 体现特色风貌188实施和验收209负面清单219.1 一般规定219.2 基础设施整治219.3 房屋综合整治219.4 公共环境优化229.5 消防、安防改造229.6 连片改造229.7 实施管理22附录1安徽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生成指引24附录2安徽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方案编制模板28附录3建筑外墙隐患排查指引321.0.
6、1为建设宜居、韧性、智慧城市,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管理体系建设,有序开展全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改善城镇老旧小区环境,制定本导则。1.0.2本导则适用于安徽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1.0.3城镇老旧小区是指城镇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会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各地应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界定改造对象和范围,重点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统筹改造2005年底前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以下简称“老旧小区”)。1.0.4老旧小区应积极与海绵城市建设、城市更新、城市生态保护与修复等相结合进行统一改造。1.0.5老旧小区改造应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
7、,坚持完整社区改造理念,积极推进小区周边服务设施建设完善。1.0.6老旧小区改造应坚持改造与管理并重,同步建立配套服务和长效管理机制。1.0.7老旧小区改造除应符合本导则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安徽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0.8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或实施细则。2基本规定2.0.1老旧小区改造包括基础设施、房屋建筑、公共环境、消防安防等内容,老旧小区改造要坚持完整社区建设理念,结合生活圈覆盖范围,科学有序实施连片改造,满足居民实际生活需求。2.0.2老旧小区改造前应对小区(含单栋住宅)进行现场踏勘,重点勘查消防设施和建筑物屋面、外墙、楼梯等公共部位,以及供水、排
8、水、供电、弱电、供气、供热各类管道管线,必要时进行检测、鉴定,并进行相应体检评估,根据体检评估结果和居民诉求,建立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储备库。2.0.3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统筹考虑老旧小区及周边空间环境,编制老旧小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2.0.4老旧小区改造由街道或乡镇牵头充分了解居民需求,在改造内容、方式等方面协商,谋划老旧小区改造片区范围,优先改造考虑居民改造意愿强、参与积极性高的小区,统筹推进老旧小区连片改造。2.0.5各县人民政府要统筹考虑实施老旧小区改造及改造后设施运营、后期管理等因素,明确改造项目实施(投资)主体。2.0.6项目实施(投资)主体组织相关设计单位
9、进行老旧小区改造设计,设计单位制定安全合理、经济可行的改造技术方案,绘制小区改造总图及施工图。2.0.7老旧小区改造建设中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施工安全防护,保障居民基本生活。2.0.8老旧小区改造应尊重、保护和利用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住区文化、街巷道路和特色景观。3基础设施整治3.1 一般规定3.1.1 老旧小区基础设施改造内容包括道路、停车、充电设施及场所、综合管线和环卫设施等。3.1.2 基础设施整治前,应充分调查老旧小区周边和内部道路、管线系统现状,居民出行规律及出入口分布,并对路网、管网、道路质量、管线设施、环卫设施等多种要素进行调查、评估,确定改造内容、范围,制定改造方案。3.1.3 基
10、础设施整治应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统筹安排施工,避免重复建设。3.2 道路3.2.1 结合小区及周边交通现状优化交通组织并与城市道路合理有效衔接;应按功能要求明确道路等级,优化路网系统。3.2.2 小区机动车出入口及内部应急疏散通道应满足消防、救护、工程救险等车辆的通达要求。对不满足通行要求的应根据现状条件进行改造,确有困难的,可不低于原建造时的设计标准。消防通道、消防登高场地和无障碍通道应设置鲜明醒目的标志标线、警示牌等,确保畅通。3.2.3 小区道路路面改造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宜采用柔性路面(沥青混凝土为面层的道路),宅间路可采用刚性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结构);2低负荷路面宜使用透水铺
11、装;3行人交通系统应安全、连续;4小区道路宜将路面雨水径流组织排向道路周边绿色海绵设施,进行滞蓄净化后安全排放。3.2.4 小区出入口、地下车库出入口应设置机动车限速措施。坡道宜采取限制车速的措施。3.2.5 小区内井盖存在破损、缺失等情形时应进行更换修复,井盖宜采取防坠落、防盗、防跳、防响、防位移措施。3.2.6 对出现龟裂、坑槽、沉陷等问题的路面,结合管线排查进行修补。3.2.7 小区道路交叉路口的绿化树木种植位置和高度应满足行车视距要求,并确保行车安全。3.3 停车3.3.1 在符合规划、消防安全的前提下,结合老旧小区道路和空间条件,因地制宜设置平行式、垂直式或斜列式停车位,宜采用地面和
12、立体停车相结合的方式,满足居民停车需求。有条件的,充分利用边角空地增加停车空间。3.3.2 因地制宜设置非机动车车棚,并符合下列规定:1新建车棚不得影响周边居民住宅通风采光;2新建车棚应满足安全要求;3车棚宜采用轻型材质建造,色彩宜与周边环境协调;4宜配置充电设施、充气筒。3.3.3 停车位改造时应补划或增划车位线规范停车秩序。3.3.4 老旧小区道路改造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结合交通条件设置机动车泊车位和生态停车位;2整顿修复原有车库、车位停车功能;3增设交通标志;4鼓励有条件的小区向社会分时共享机动车泊位;5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小区可在周边非交通性道路或支路设置夜间临时停车位。3.4 充电设施
13、及场所3.4.1 老旧小区改造中应因地制宜对小区的室外停车场和地下停车库配置或预留电动汽车充电桩,充电桩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3.4.2 老旧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的车棚宜在室外独立设置,停放充电场所应采取防雷、防风、防雨及排水等措施,充电装置应采取防撞措施。3.4.3 充电设施应设置接地和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宜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等功能。电气设备和线路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规程要求。3.4.4 非机动车充电设施应指定管理责任人,建成后可由物业公司或投资建设方代管。3.5 综合管线3.5.1 老旧小区各类管网改造应统一规划建设,宜选择地下敷设的方式。3.5.2 在具备天然气接入条件的城镇老旧小
14、区应设置天然气管道系统,并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相关规定。3.5.3 鼓励通过更换燃气用户橡胶软管、加装用户端燃气安全装置、维修更换户内燃气老化管道等方式,实施户内燃气设施安全更新改造。敷设在车行道、停车位附近区域等存在碰撞风险的户外地上燃气管道,应加装防撞护栏。有条件的老旧小区应将燃气引入口的阀门安装在住户外。3.5.4 设置在老旧小区中的各类燃气管道标志标识应符合城镇燃气标志标准CJJ153相关规定。3.5.5 水、电、气三表未出户的老旧小区,应结合小区水电气改造实现“一户一表”管理到户,水表、电表宜集中设置于公共区域。3.5.6 生活给水系统改造前应会同相关供水单位明确供水方
15、案和计量方式。二次加压供水改造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40、安徽省地方标准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DB34/T5024的规定以及当地相关管理部门制定的规定。3.5.7 老旧小区内不能满足功能需要的给水管道、消防管网应进行更新,管道用材宜选用PE管等新型材料。3.5.8 老旧小区应按照雨污分流的原则确定小区排水系统,制定化粪池、商业隔油池整治方案。鼓励实施雨水收集和再生水利用工程。3.5.9 室外排水管管材应符合国家与行业标准的要求并符合地方相关规定。雨、污水检查井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成品检查井等,检查井应具有防坠落措施。3.5.10 采用室外排水沟组织雨水排放的区域应对排水沟进行疏通,并更换损坏盖板。对明沟排水的排水沟应增设盖板。3.5.11 设有室外电缆沟的老旧小区应对存在问题的电缆沟及盖板进行修缮或更换,并结合道路工程统筹考虑道路竖向及电缆沟荷载。3.5.12 老旧小区变压器、供电线路改造应与当地电力部门衔接,并符合居住区供配电系统技术标准DB34/T1469的规定。3.5.13 老IH小区内室外配电箱、柜改造应符合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