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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湖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建筑业企业稳发展促转型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参与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评价、应用、公开、修复及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本省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预拌混凝
2、土、检测等活动的企业(单位)。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包括取得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执业资格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以及项目现场各类管理人员。本办法所称企业(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单位)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信用信息一并计入该企业(单位)。第三条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要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四条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省住建厅统筹全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全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分类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统一评价指标,汇集、公开
3、信用信息。市(州)住建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按照全省统一标准,采集、审核、更新、公开、评价和使用本辖区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含外省进鄂企业)的信用信息,督促指导所辖县(市、区)住建部门开展信用管理工作。县(市、区)住建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采集、审核使用本辖区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鼓励各级住建部门委托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等单位参与信用管理。支持行业协会组织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等,对成员单位开展信用评价。第二章信用信息构成与采集第五条信用信息主要由基础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基础信息:各方主体的注册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从
4、业人员基本信息等。优良信用信息: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住建部门或市(州)级以上行业协会学会表彰(表扬)奖励等良好行为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县(市、区)以上住建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查实的不规范行为和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信息。第六条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企业、工程项目所在县(市、区)住建部门
5、通过企业申报或直接采集信用信息并审核其真实性,推送至市(州)住建部门。市(州)住建部门负责审核并汇集辖区内的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第七条信用信息的采集规则:(一)信用信息计分依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主要通过各类达标评比表彰、综合(专项)检查督查、试点示范争创、优质工程创建等活动产生,记录依据为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住建部门、市(州)级以上行业协会学会的正式文件、文书等。(二)信用信息计分规则: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因良好行为信息加分时,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内受到的附表中同一类别表彰(表扬)或奖励,按获得最高等级加分,不重复加分;因不良行为信息扣分时,同一主体及人员在同一项目、同次检查
6、中发现有多项不良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累计扣分不超过20分。(三)信用信息有效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已明确有效期的,按照该信息有效期认定,未明确有效期的,则良好行为单项加分1520分的有效期24个月,单项加分1014分的有效期18个月,单项加分19分的有效期12个月;不良行为单项扣分15-20分的有效期24个月,单项扣分1014分的有效期18个月,单项扣分59分的有效期12个月,单项扣分14分的有效期3个月。第八条省住建厅可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调整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第三章信用信息评分和应用第九条建立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评分指标体系,强化信用评价成果运
7、用和监督管理。笫十条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基准分为IOO分,有优良行为的,依据记分标准进行相应的加分;有不良行为时,依据记分标准进行相应的扣分。第十一条所有信用信息应及时录入。县(市、区)住建部门在3个工作日完成信用信息审核录入,市(州)住建部门公示后在5个工作日内调整并公开信用信息。第十二条市(州)住建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完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据信用综合评分,可分档设置信用等级,在行政许可、工程招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管理。第十三条对无信用评价记录或信用评价结果为较差(综合评分在75分
8、及以下的)的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作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采取限制市场准入、限制或禁止从业等惩戒措施。第四章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第十四条信用信息经采集、审核、公示后,在有效期内全部予以公开。第十五条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一)信用信息公开期限自信息产生之日起计算,应与信息有效期一致。(二)信用信息公开期满后,转为信用档案保存。(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各级住建部门可以依法调阅信用档案。第十七条信用信息按照“谁采集、谁维护”的方式实施维护管理。信用信息的修正或撤销,由原信用信息采集部门负责。行政处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被变更或被撤销的,原信用信息采集部门5
9、个工作日内变更或撤销该不良信用信息。第十八条各级住建部门应建立信用信息异议申诉与复核制度,公开信用信息异议处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对信用信息及其变更等存在异议的,可以向采集该信用信息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该信用信息采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第十九条各级住建部门应加强与工程建设相关主管部门的工作协同,推动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建立联合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第二十条要严格依法使用信用信息,不得依据超过公开期限的不良信用信息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进行限制和惩戒。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章信用修复第二十一条信用修复应满足
10、以下条件:(一)该不良行为已主动纠正、消除不良影响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二)满足最低公开有效期满要求:有效期为12个月以上的到期前6个月内申请,有效期为12个月(含)以下的到期前3个月内申请,有效期3个月的到期前1个月申请;(三)该不良行为自认定之日起,到申请修复前未再发生同类不良行为。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修复:(一)因发生亡人责任事故被处罚、且公开时间不满1年的;(二)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三)距离上一次信用信息修复时间不满半年的;(四)1年内因同一类不良行为修复过1次的;(五)不履行整改义务的;(六)人员被吊销执业资格的;(七)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能实施信用修复的不良行为。第
11、二十三条信用修复程序:(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向原不良行为信息采集部门提出书面修复申请,并提供已完成整改、消除不良影响的相关材料。(二)受理申请。原不良行为信息采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三)提出修复意见。原不良行为信息采集部门,对申请人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等情况进行核实后,提出修复意见并公示。(四)数据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原采集信息的部门对该不良行为信息进行调整,并做好修复标识。第二十四条提供虚假资料,导致修复行为失当的,延长该不良行为信息有效期,且不再受理修复申请。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各级住建部门要指定专人或委托专门机构,依托“湖北
12、信用住建”平台,做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采集、审核、维护更新、公开和推送工作。要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建立意见收集反馈、定期论证和动态调整机制,保障信用信息安全。第二十六条市(州)住建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湖北省住建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一、建设单位信用评价指标行为类别编号行为描述分值优良行为1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202获得“鲁班奖”、“詹天佑奖”、全国市政金杯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表彰+203获得住建部、省委省政府表彰+154获得专业国优工程表彰(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
13、国安装工程优质奖、中国优秀园林古建工程奖、中国钢结构金奖)、国家级质量安全观摩示范工程155评为国家级建筑业绿色建造暨绿色施工示范项目+106获得住建厅、市(州)党委政府、国家级建设行业协会表彰+87评为省级优质工程、省市政示范工程、省优质建筑装饰工程、省级质量安全观摩示范工程、国家级安全文明工地+88评为省级建筑业绿色建造暨绿色施工示范项目+89获得市(州)住建部门、县(市、区)党委政府、省级建设行业协会表彰+510评为AAA级装配式建筑+511评为省级优质结构、省级安全文明工地+412评为市(州)级优质工程、市(州)优质建筑装饰工程、市(州)级质量安全观摩示范工程413获得县(市、区)住建
14、部门、市(州)级建设行业协会表彰+314评为省级示范项目(多个项目不叠加)+315评为AA级装配式建筑316评为县(市、区)质量安全观摩示范工程+217获得住建厅经验介绍推广+218获得市(州)住建部门经验介绍推广+119评为市(州)示范项目(多个项目不叠加)+120评为A级装配式建筑+1不良行建设程1特殊建设工程未经依法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未依法在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与抽查;其他建设工-5为序程竣工验收后经依法消防备案与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53未委托相应资格的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联
15、合审查或备案-54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105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手续;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特殊建设工程未经依法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肢解后,擅自施工;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106未经联合验收或联合验收不合格,直接使用-107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建设工程联合验收;伪造、涂改联合验收合格意见书-10招标发包1未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52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53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54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