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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账务处理税法对平价销售的处理原则和规定税法对低价销售的处理原则,主要是公平交易和独立交易原则。所谓公平交易,就是指企业与不同的交易方之间,不能存在过大的价格差异,除非有合理的理由。所谓独立交易,就是指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要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来定价,不能因为关联关系而影响价格的公允性。这两个原则,其实都是为了防止企业通过不合理的定价方式,来转移利润或者逃避税收。税法对低价销售的具体规定和核定方法,主要涉及以下几种税种:增值税增值税条例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核定方法有三种:第一种是参考纳税人近期其他同类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服务的平均销售
2、价格;第二种是参考其他纳税人近期同类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服务的平均销售价格;第三种是参考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的成本加上合理利润率确定的价格。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没有专门针对低价销售的规定,但是对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要求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如果企业与关联方之间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那么就要按照合理的方法调整其收入、成本、费用等计算企业所得税。消费税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时所取得的收入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其收入。契税契税条例规定,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所有权时所约定或者支付的价款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其价款。从上面可以看出,各种税种都有对低价销售进行调整和核定的规定。这些规定都是基于反避税和保护国家财政利益的目的而制定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并没有一个明确统一的标准来判断什么样的价格才算明显偏低,以及什么样的理由才算正当理由。这就给企业和税务机关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和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