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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者也堵煤/右全住户杼演化省理体生老赅定俗实施念力(弑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23)16号)的要求,结合贵州省煤炭行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贵州省所有合法生产煤矿。建设(技改)矿井应同步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在正式投产前,应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第三条考核定级标准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第二章申报的基本条件和等级第四
2、条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煤矿应具备以下条件,任一项不符合的,不得参与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1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齐全有效;2 .树立体现煤矿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与本矿安全生产实际、灾害治理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理念;3 .制定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要求和本单位实际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4矿长作出持续保持、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承诺,并作出表率;5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完备(井工煤矿有负责安全、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安全培训、调度、应急管理、职业病危害防治等工作的管理部门),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煤(岩)与瓦斯(
3、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矿井按规定设有相应的机构和队伍;6 .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等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取得考核合格证明;7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8 .未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或在安全生产联合惩戒期内;9 .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第五条煤矿应根据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成果,设定井下高风险区域单班作业人数,且不得超过下列规定:采煤工作面限员25人,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检修班限员40人,30万吨/年、45万吨/年煤矿掘进工作面风门以里单班作业人数限员9人。第六条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3个等级,所应达到的要求为:一级:煤矿安
4、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加权得分及各部分得分均不低于90分,且不存在下列情形:1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事故未满1年、较大及重大事故未满2年、特别重大事故未满3年的;2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检查考核未通过,自考核定级部门检查之日起未满1年的;3 .因检查发现煤矿已不具备原有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水平、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组织生产、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抽查考核被降级或撤消等级未满1年的;4 .露天煤矿采煤对外承包的,或将剥离工程承包给2家(不含)以上施工单位的;5 .井下违规使用劳务派遣工的;6 .煤矿未实现采煤机械化的;7 .煤矿未完成辅助系统智能化、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
5、造的;8 .未完成“双回路”供电改造的。二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加权得分及各部分得分均不低于80分,且不存在下列情形:1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事故未满半年、较大及重大事故未满1年、特别重大事故未满3年的;2,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组织生产被撤消等级未满半年的;9 .煤矿未实现采煤机械化的;10 煤矿未完成辅助系统智能化、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的;11 未完成“双回路”供电改造的。三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加权得分及各部分得分均不低于70分,且不存在下列情形:1煤矿未实现采煤机械化的;2 .煤矿未完成辅助系统智能化、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的;3 .未完成“双
6、回路”供电改造的。第三章考核定级第七条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实行分级考核定级。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申报煤矿由贵州省能源局(以下简称省局)组织初审,初审合格后将资料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考核定级。二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申报煤矿由县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局)组织初审,市(州)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州)局)组织考核定级(申报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国有重点煤矿和央企煤矿由市(州)局组织初审,省局组织考核定级),并报省局。省、市(州)、县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依据评分方法对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的煤矿组织资料
7、审查和现场考核,形成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报告及考核等级建议意见。省、市(州)、县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或具备相应能力的煤炭工业协会提供服务等方式承担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现场考核(复查、抽查)工作,负责形成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现场考核(复查、抽查)报告。第八条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按照企业自评申报、检查初审、组织考核、公示监督、公告认定的程序进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部门应在收到煤矿企业申请后的6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定级工作。煤矿企业和各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通过国家煤矿安监局“煤矿安
8、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完成申报、初审、考核、公示、公告等各环节工作。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信息化方式开展考核定级等工作的,不予公告确认。(一)自评申报煤矿对照评分方法全面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填写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申报表,依拟申报的等级自行或由隶属的煤矿企业向负责初审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检查初审负责初审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经初审检查合格、检查发现的隐患整改合格后上报负责考核定级的部门。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初审及上报工作应在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三)组织
9、考核考核定级部门在收到经初审合格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考核报告后,对上报的材料应及时组织审核,并在审核合格后,组织现场复查,形成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报告,签署考核结果,对申报煤矿进行考核定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工作应在初审部门提交初审报告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定级。对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煤矿,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取消其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的资格,认定其不达标。煤矿整改完成后需重新自评申报,且1年内不得申报二级以上等级。(四)公示监督省局、市(州)局网站应设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煤矿公示公告栏目,按照考核定级原则动态公示拟认定的二
10、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煤矿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五)公告认定对公示无异议的二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煤矿,省局、市(州)局按照考核定级原则确认其标准化等级,省局、市(州)局网站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煤矿公示公告栏目予以公告确认。第九条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省委、省政府及上级部门对煤矿安全生产的指示或文件精神、法律法规要求等融入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之中,指导煤矿持续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第四章有效期及监督管理第十条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实行有效期管理。煤矿一级、个月煤矿应按照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重新向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
11、核定级部门申请考核定级。第十一条煤矿行业管理部门、监管监察部门在日常监管检查中,应对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煤矿加强动态监管。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年全覆盖检查一次;市(州)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年度抽查计划进行抽查,全年抽查比例不少于30%。对检(抽)查中发现已不具备原有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的煤矿应降低或撤消其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组织生产的煤矿应撤消其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对停产超过6个月的煤矿,应撤消其原有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第十二条煤矿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各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在事故发生之日降低或撤消其取得的安全生产
12、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一级、二级煤矿发生一般事故时降为三级,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时撤消其等级;三级煤矿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时撤消其等级。第十三条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工作中需对煤矿降低或撤消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时,应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及时通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考核定级部门降低或撤消其等级,被撤消等级的煤矿恢复生产前,应重新按照细则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且2年内不得申报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被降低等级的煤矿恢复生产前,应按照细则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重新申请考核定级,一级降为二级的申报二级,二级降为三级的申报三级,且1年内不得申报一级
13、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第十四条降低或撤消煤矿所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后,考核定级部门应及时通过信息系统进行公告,更新系统相关信息。第十五条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煤矿应加强日常检查,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1次全面的自查,形成自查报告;上级煤矿企业对所属煤矿每半年组织开展1次全面自查(无上级煤矿企业的独立法人主体煤矿,宜委托第三方煤矿技术服务机构检查),形成自查报告。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煤矿的自查结果,企业每年年底前报送省局,省局汇总后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报送一次;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煤矿的自查结果,企业每年年底前报送市(州)局,市(州)局汇总后向省局报送一次;三级安全
14、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煤矿的自查结果,企业每年年底前报送市(州)局,由市(州)局汇总备案。第十六条煤矿应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档案,将相关信息录入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信息管理系统。煤矿企业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做好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信息管理系统初审等资料录入工作,并按相关要求提交必要的纸质文件资料。第十七条各市(州)局对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认定、等级撤消或降低情况应及时报送省局,省局每年至少通报一次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考核定级情况,市(州)每半年至少通报一次全市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考核定级情况。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月I日起执行。原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实施细则(试行)(黔安监煤矿(201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