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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哲学原理知识点大全摘要:法哲学是客观精神的哲学,法的理念和基础是自由。黑格尔对法哲学的探讨依然遵循从抽象到具体的顺序,先从抽象法谈起,依次介绍人格与所有权、契约权和不法与诉讼权。接着他谈到了自为的自我意识,即道德,道德的终极目的是至善,至善的动机是良心。最后他谈到了道德的客观体现,即伦理,伦理分为三个层次,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1-序言与导言(1)序旨法律是合理的,有一套逻辑在内,但在法律颁布时,逻辑尚未被人理解,需要解释,使合理的内容获得合理的形式,从而从自由的思维来看显得有依据,法哲学就是起到了为法律辩护的作用。黑格尔的一句被很多人误解的名言是,凡是合乎理性的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都是合
2、乎理性的,这里现实不是指现存,而是指发展着的、要努力去争取的东西,是指现存的具有能动性和积极性的部分,这句话中,可以把现实的替换为按规律实现着的。西方的法有两层含义,权利和规律,自然法就是把人的权利归结于自然规律,黑格尔认为规律分为自然规律和法的规律,自然规律永恒不变,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法不是永恒的,而是出于人的自由意志。康德将法分为自然法和人为法,自然法只有一种,即人天生自由,人的其他权利都以此为基础,黑格尔也认为法律是人为法,其中的权利可以设定,只有自由权不能设定,是所有法律的根据。法的规律和自然规律不同,法的规律不因事物存在就有效,法律中有存在和应当的一种矛盾在。(2)导言1)法的理念
3、是自由法的理念是自由,这里自由的概念不是抽象而是能动的,法是哲学的分支,而哲学无法靠下定义建立,定义总是抽象而片面,而哲学的概念是发展的、运动的。法是一个过程,是实证的,在它的具体应用中显示出来,另一方面,自然法(人生而自由)虽然不是实证的,但可以在现实法的发展过程中看出人对自然本性的追求。不同实证法的衡量标准是与自然法接近的程度,而自然法和自由本身在实证法学中不做探讨,而作为一个设定的前提,法哲学原理的导论就是讨论自由与自由意志的。自由是意志的根本规定,凡是意志都是自由意志,自由以意志为主体才是现实的,而没有自由的意志是空洞的。黑格尔认为意志等同于思维,意志是理性的,康德也这样认为,用在理论
4、方面的理性是理论理性,即知识,用在实践方面的理性是实践理性,即意志,不同点在于黑格尔将这两方面统一起来了,将理性视作既是理论的又是实践的。2)第一层次的自由:抽象自由 最低层次的自由是抽象的自由,这是一种绝对的抽象可能性,是一种抽象的否定性,动物只有由本能规定的一种可能性,而人有无限的可能性,进而可以拒绝一种或多种可能性,有一种决定的否定性,这是抽象的、消极的、否定性的自由。 抽象的自由体现为摆脱一切或放弃一切目的,最纯粹的表现就是自杀,印度宗教和道家的自由都是抽象的自由。 另一个例子是法国大革命,它是一种理想的狂热,这理想就是抽象的自由、平等和博爱,这种理想无法在现实中实现,因为任何制度都必
5、然带来限制,所以在法国大革命中,抽象的自由体现为推翻和破坏。 这种片面的自由不应该被完全抛弃,而应该被扬弃,因为它包含了自由的某种本质性规律,例如法国大革命之后,法国的各项制度法制得到建立。3)第二层次的自由:任性或任意 第二层次的自由是任性或任意,它不像否定的自由,要保持一种抽象的未选择状态,而要在千万种选择中做出一个自愿的选择,它具有一定的追求目的。 然而,在目的达到之后,这种目的就变成了束缚追求自由的人的外在对象,所以这个层次的自由不能构成自由的全体。4)最高层次的自由:具体的自由 最高层次的自由是具体的自由,是前面两个层次的统一,在这种自由中,我选择了对我不构成束缚的对象,我在对象中看
6、到自己,这种自由体现在友谊和爱情上。 第一个层次(抽象)的自由是主观的,第二个层次(任性)的自由受制于客体,第三个层次(具体)的自由中主客达到统一,既有主观自由,又有客观自由。5)任意的自由与法 任意的自由属于法学的层次,任意的自由有两个方面,在形式(主观)方面是欲望,即追求某种目的,在内容(客观)方面是目的本身,欲望的对象就是目的。人的自由表现出一种任意性,在不断变化的过程中,这种自由总是出于自身选择,所以在形式上是自由的,但在内容上是受客观条件束缚的。自由不等于为所欲为,那是缺乏教养,真正的自由体现在一种确定的形态上,如伦理、道德、法等。任意的自由中主客观是矛盾的,任意的意志是矛盾的意志,
7、从道德角度来看,形式上的自由是善,内容上的不自由是恶,任意的自由留有自我改善的余地。基督教是一种自由的宗教,给人的自由意志留有余地,人性本恶是由于自由意志,人也就可以凭借自由意志偏离恶走向善,这种善不是由上帝给予,而是自由意志获得。任意的自由导致恶、不道德和犯罪 所以需要把它控制在一定范围内,法的作用就是使任意的冲动构成合理的体系,不消灭欲望,而使人在合理的范内追求欲望。法就是权利,在追求欲望(冲动)时不能损害他人同样的权利,对冲动进行反思的普遍性形式和规范,就是教养。,作为思维的理智才是真正的自由意志,才能达到自由意志的自我意识,要建立法,就要有对自由意志的自我意识,而法是对自由意志的完全的
8、自我意识。具体的自由是追求自由的自由,一般的自由是一种自然意志,一种情感或本能的冲动,没有从根本上受到自身意志支配,自由意志把主观自由当作自己的客观对象去追求,是主客观统一的。 法是真正的自由意志,制定出实现自由意志的规范,法是一种由主观制定的客观自由,法所处理的是第二种自由,但本身达到了第三种自由。 康德的法哲学认为法的规律要符合形式上的矛盾律和同一律,然而黑格尔认为法在内容上也要做到一致,每个人的意志可以提升到一种普遍,尽心、O 法有不同的发展阶段,东方社会用家庭法代替一切,社会契约论提出用市民社会的法代替一切,黑格尔认为国家的法是最高的,法只有在世界精神和世界历史那里达到绝对,在其他阶段
9、都是相对的,是不断发展的。 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依然遵循从抽象到具体,先论述抽象法,再论述道德,最后论述伦理,其中包括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2.抽象法(1)人格和所有权 人格在西方来源于角色一词,是人的代表,在宗教中类比为位格,上帝是三位一体的,具有位格而不具有人格。 人格表明自由意志是个别的,黑格尔说人格在有限中体现无限,人的身体是有限的,但人格是无限的,其无限性在于人对自身本质有一种认识,即人格具有权利能力。人就可能性而言是高贵的,在形式上人具有人格性和权利的能力,但从现实生活上看人是卑贱的,人能获得的只是一些有限物。抽象法由人格概念构成,它有一个抽象的绝对命令,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
10、人,抽象的可能性不包含情感和需要,只要是一个人,就必须获得尊重。法是自由的直接定在,即法是自由的客观存在,表现为是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所有权,第二是契约权,第三是对不法进行防范和惩罚的权利,即诉讼权。-所有权之所以合乎理性,不在于满足人的需要,而在于扬弃人格的纯粹主观性,人格对无限性的体现是主观的,可以依靠以体现自己的只有所有权。人格是抽象的,具体体现为所占有的东西去,而人不是抽象的,人与对象不可分,人有权使自己的意志体现在任何的物种,进而占有它,这是一种自然权利。黑格尔在探讨所有权时,立足于人与物的关系,而忽略了人与人的关系,马克思对这一点进行修正,提出所有权本质是人与人的关系,只是体现在
11、人与物的关系上。黑格尔对人与人的关系有所提及,但说得比较模糊,在对一个东西是不是可被人占有的物的讨论中,他说有的东西不是物,但可以通过转让变成物,如知识产权,而转让就涉及到人与人的关系了。关于人是占有自己的身体还是所有自己的身体,黑格尔从自由意志的角度来解决,所有具有自由意志,而占有没有,所以身体是占有物而不是所有物,可斯多葛派认为占有身体是一种自由意志行为,人可以放弃占有,即自杀。对于此问题还要诉诸于人与人的关系,人对自己身体的占有一旦得到他人承认,就可以成为所有,人身所有权是最基本的所有权,不可转让,其他所有权建立于它之上。 人对身体的占有是必然的,而对外在物的占有是偶然的,财产是偶然获得
12、的,而法要保护这种偶然性,所以财产平等是用不合理的手段剥夺偶然所得,是不法。 所有权的偶然性表现在先占取得,在某物没有他人自由意志注入其中时,人就可以在此物上体现自己的自由意志,后来者不可以再注入自由意志而妨碍他人自由意志。 自由是自行开始的一个因果序列的原因性,自由意志是排他的,所有权的含义不单指一个自由意志和其对象的关系,而是指多个自由意志之间的关系。 所有权有三个环节,占有、使用和转让,占有的三种方式是直接的把握、给物以定形(加工)和插上标签。 物的使用包含黑格尔主奴关系的认识,这与当时德国的农奴解放运动有关,黑格尔认为使用一个物应根据其特点赋予其价值。 物的价值的量体现在转让中,有价值
13、的物可以转让,互相转让是交换,其原则是等价交换,转让和等价交换是使价值得以形成和表现的唯一方法。 有些东西不可转让,如人格、自由、宗教信仰、伦理道德,人如果转让这些东西,就不被承认为人,进而失去了转让任何东西的资格。(2)契约:公意与众意 契约是不用意志的统一黑格尔指出契约中双方达到的是偶然的统一,它体现的是共同意志而不是普遍意志。 共同意志,即公意,由卢梭提出,众意是指大家各自不同的意志,公意是指众意中一致的部分,国家应建立在公意的基础上。 卢梭的公意实际上已经包含黑格尔普遍意志的含义,但黑格尔认为共同意志实际上还是众意,是偶然的,而普遍意志是每个人的一种更高的本性,不通过社会契约确立。黑格
14、尔提出国家这样的实体不能由契约的方式建立,契约不能表达普遍意志的本质,而共同意志是一种特殊的意志,必然会导致不法。(3)不法 不法是法的现实性表现,有不法才能体现法的威力这是一种辩证法,不法分为无意中不法、欺诈和公开不法。 抽象法从结构上说是一种强制,即对暴力施加暴力,法与道德的区别在于,法必须强制,而道德不能强制。 刑法是对犯人理性的尊重,刑法订立之初得到了犯人的认可,他在犯法后,只有得到惩罚才能体现他的自由意志和理性的一贯性,所以受刑是犯人的一种权利。 当犯人体会到受刑是自作自受时,就会产生忏悔意识和道德意识,犯人犯罪时,他的行为和道德意识是分裂的,而忏悔使分裂的人格重新趋于一致。3.道德
15、 道德讨论的不再是自在的自我意识,而是自为的自由意志,是一种自我相关的否定性,与外界无关。 道德是一种主观意志法,是一种应当的东西道德问题是心里的应当,而只有在伦理中,应当才能成为现实的制度。 法主要是禁令而道德主要是肯定性的东西作为一种肯定性的要求,道德是意志之间的关系和协调。 康德的道德是一种抽象的、形式主义的原则,与幸福无关,而黑格尔与他不同,将意志间的肯定关系和幸福联系在一起。(1)故意 认识的法指出,一个行为只有是故意的,行为人才能对行为负责,因为此行为由意志造成,意志的前提是知情,故意的行为应当负责直接后果。(2)意图 故意只问是否有意为之,不问动机,而意图考虑行为的动机,康德讲的为义务而义务在黑格尔看来是不可能的,一个人在完成义务时需要某种满足或福利作为动机。 黑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