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和管理办法(试行)》(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北京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和管理办法(试行)》(征.docx(7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北京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发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全国文化中心建设,完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培育北京市民间文化艺术特色品牌,丰富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根据“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概念】“北京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是指经市文化和旅游局认定命名,具有特色鲜明、群众喜闻乐见、广泛参与和有较大影响的民间文化艺术所在的乡镇(街道)。本办法所称民间文化艺术,是指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杂技、民俗、体育、游艺等传统文化艺术门类(含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也包括当代兴起的摄影、合唱、
2、油画等其他文化艺术形式。第三条【设立和频次】“北京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是市文化和旅游局设立的市级群众文化品牌项目,每3年命名一次。第四条【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立足新时代新文化使命,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定文化自信,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促进优秀民间文化艺术更好地融入社会、融入群众、融入生活。坚持与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相结合,尊重群众的主体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增强人民群众文化旅游获得感。第五条【申报条件】申报“北京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前置条件】已被区文化和旅游局列为区级民间文
3、化艺术之乡。(二)【影响力】本乡镇(街道)依托特有民间文化艺术资源,充分利用节假日广泛开展群众喜闻乐见、具有浓郁地域特色的群众文化活动,且被当地群众普遍熟知和认同,群众参与率较高,对当地群众文化生活具有较大的引导作用。民间文化艺术资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应有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制度和措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富有活力,当地群众文化认同感强。(三)【活动场地】具备经常开展活动的设施场地。(四)【团队情况】拥有稳定的乡镇(街道)级品牌特色团队,一般不少于40人。乡镇(街道)辖区内至少三分之一以上的行政村(社区)拥有同类特色品牌团队,每个村社团队不少于20人。两级特色团队都应具有完整的
4、管理、排练、创作、服务、活动和保障等制度。(五)【代表人物】乡镇(街道)级品牌特色团队应有代表人物,在本地区知名度较高,代表性成果须在区级或以上展览、交流、演出、发表或获奖。(六)【活动情况】特色团队经常性开展民间文化艺术创作、演出、展示、培训、交流等活动,进校园、进社村、进军营、进企业,服务居民和村民。(七)【政府重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度重视,制定出台发展规划,纳入年度重要议事日程和重点任务,强化保障,加大对人、财、物等支持帮扶力度,推动不断做大做强。(A)【特色引领】在积极丰富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加强基层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村社和谐稳定,推动文旅融合,助力乡村文化振兴,推进产业
5、发展等方面探索新路径,在体制机制、服务方式和手段创新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第六条【申报程序】凡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向上一级文化和旅游部门逐级申报“北京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第七条【申报名额】按照总量控制、确保质量、均衡发展、突出特色、宁缺毋滥的原则,每届不超过20个。【择优推荐】市文化和旅游局择优向文化和旅游部推荐参评“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第八条【启动】市文化和旅游局向各区印发通知,启动申报工作。第九条【申报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申报主体,向所在区文化和旅游局申报。第十条【初审】各区文化和旅游局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实施办法
6、,负责统筹指导、组织命名本区的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并按照市文化和旅游局要求,对申报对象进行审查,选拔推荐,集中申报。第十一条【命名程序】“北京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评审命名程序如下:(一)区文化和旅游局提出本区的推荐名单;(二)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专家组,采用多种方式对申报对象进行考察和综合评审,提出建议名单;(三)向社会公示建议名单,公示期为7天。(四)根据公示结果,经市文化和旅游局局长办公会批准同意,公布“北京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名单。第十二条【公平原则】开展“北京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风清气正。第十三条【评审纪律】“北京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
7、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参评单位以及相关部门的宴请和请托,不得接受赠送的任何形式的财物礼品,不得徇私舞弊。第十四条【弄假处理】申报单位应按要求如实填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有不实或虚报现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参评资格、取消命名等处理。第十五条【提供服务】被命名的“北京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应依托本地民间文化艺术资源,组织开展优秀群众文艺作品创作、交流展示、传播推广和演出活动,培育民间文化能人和民间文化艺术特色团队,面向中小学生开展民间文化艺术教育普及活动,提高民间文化艺术品牌项目的传播力和影响力,提升当地公共文化服务水平。第十六条【经费保障】“北京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建设相关经费
8、应纳入乡镇(街道)年度财政预算,确保长效发展。第十七条【非遗保护】根据文化和旅游部相关要求,“北京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含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市、区文化和旅游局、乡镇(街道)应注重其整体性和传承性,在提供传承场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保存实物资料等方面予以重点扶持。第十八条【复核检查】市文化和旅游局加强过程管理,对已命名的“北京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进行复核。对于已不具备相应条件的,将取消命名资格。第十九条【专项扶持】各区文化和旅游局应优化整合现有资源,在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建设规划、场地提供、人才培训、宣传推广、项目安排、资金保障等方面予以支持。第二十条【社会参与】鼓励社会各界采取
9、多种方式,参与、支持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建设与发展。第二十一条【加强宣传】各区文化和旅游局、乡镇(街道)应当对本区域内的民间文化艺术加强宣传推广,扩大影响力,传承创新,吸引更多市民参与其中。注重民间文化艺术资源的数字化保护,支持建设民间文化艺术资源数字库,在线上平台展示传播。第二十二条【解释】本办法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施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北京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是文化和旅游部为传承我国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而发起的文化惠民工作,命名周期为三年。
10、为推动全市民间文化艺术资源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同时与文化和旅游部的命名评审工作形成有效衔接,我局拟制定“北京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和管理办法(试行),以指导北京市评价、命名工作的开展,推动优秀民间文化艺术普及和发展,带动和活跃基层群众的文化生活。二、起草过程前期,我局对北京市民间文化艺术资源进行了摸底调研,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起草了“北京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已征求各区文化和旅游局、本局有关处室和局属单位以及业内专家的意见。三、基本内容“北京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共23条,主要内容包括:第一条【目的依据】、第二条【概念】、第三条【设立和频次工第四条【指导思想】、第五条【申报条件】、第六条【申报程序】、第七条【申报名额入第八条【启动】、第九条【申报主体】、第十条【初审】、第十一条【命名程序】、第十二条【公平原则】、第十三条【评审纪律】、第十四条【弄假处理】、第十五条【提供服务】、第十六条【经费保障】、第十七条【非遗保护】、第十八条【复核检查】、第十九条【专项扶持】、第二十条【社会参与】、第二十一条【加强宣传】、第二十二条【解释】、第二十三条【施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