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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虚假诉讼罪的刑法规制目录摘要(1)一、虚假诉讼罪(1)(一)虚假诉讼罪的概念及特点(1)二、虚假诉讼在使用过程中的问题(3)(-)”部分篡改型”行为不构成虚假诉讼罪(3)(二)虚假诉讼罪适用范围过小(4)(三)民事程序与刑事程序衔接不到位(4)三、虚假诉讼司法适用中原因分析(5)(一)法官调查取证难度大(5)(二)过度依赖检察机关的介入(5)(三)惩罚措施单一且力度不够(6)四、虚假诉讼罪的完善途径(6)(一)我国应尽快出台虚假诉讼罪的司法解释(6)(二)建立民事刑事衔接机制(7)(三)适当扩大虚假诉讼的适用范围(8)(四)充分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8)(五)增强利益相关诉讼主体参与度(9)
2、(六)设置多样化细节化惩罚机制(9)五V结语(9)参考文献(10)Abstract(10)论虚假诉讼罪的刑法规制摘要:伴随着社会和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虚假诉讼案件造成了司法工作的诸多困难。许多法律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为了实现他们的恶意目的,采取非法手段歪曲、捏造虚假证据和事实,并以此提起诉讼。为了对这种行为进行制裁,通说认为可以使用刑法的强制手段。因此,在2015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中,出现了一个新罪名,即“虚假诉讼罪”。该规定有力的制裁了虚假诉讼行为。关键词:虚假诉讼;虚假诉讼罪;完善途径一、虚假诉讼罪1、虚假诉讼罪的概念及特征虚假诉讼罪在我国刑法的社会管理秩序
3、这一章规定。其本身构成要件包括:1.行为人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2.行为人捏造事实;3.行为人提起了民事诉讼或者使他人的权益受到了损害。其法律后果包括对行为人处以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也可单处罚金。但以前关于虚假诉讼的说明并没有明确说法,大多学者看法也很不一样。有的人说,虚假诉讼是指行为人为了用不法方法侵占别人财物,使用假冒的证据,发起民事诉讼,阻碍法院的审判工作正常进行,最后法院得出不正确的判决或裁定,使本人或别人获得金钱或物品的好处的做法。nig有些人讲,虚假诉讼是民事诉讼的双方原告被告故意商量,合起来将假的表象和文件向法院发起诉讼,巧妙地借法院拥有审判权、执行权,不正当的占有、伤害国家、
4、团体、个人的金钱物品或权利的诉讼行为。还有些个人的看待是,虚假诉讼,即民事诉讼的所有相关人故意商量,使用虚虚无缥缈的法律联系、制造案件假象发起民事诉讼,或使用假的仲裁裁决、公证文书请求作出判决内容,让法院得到不正确的处理结果,为得到不合法的金钱或物品。血)有关虚假诉讼罪特点如下面介绍:第一,虚假诉讼的诉讼成本低。发起虚假诉讼需要缴纳的金钱与可能最后得到的好处比,简直差距天地之远。虚假诉讼的犯罪做法只要得到成效,得到的好处很迅速,即使不发生其所期望的结果,诉讼缴纳的金额上也不会遇到非常大的亏空。比如,由最高法审判的首次虚假诉讼案子,虚构有关费用超过千万元,但是因这个案子案发的时间是刑法修正案(九
5、)颁布实施前,所以没有对相关人员给予严重的处罚,仅罚款五十万元。第二,虚假诉讼的方式多样。相关人员假诉讼的方法有制造假事件、捏造理由、事前商量分摊其他人好处等等,这些伎俩虽不复杂疑难,但是能使处理案子的法官失去作出正确处理的能力。由此可见,虚假诉讼案子的方式五花八门,方法各种各样,有关人员也大大可能随着现代社会的日益繁荣发展改变为别的假的作案方式,最终让这情况层出不穷。所以,虚假诉讼罪的确定方面,基本没有办法把每一个案子的种类以及作案方法都描述出来,最后仅确定了“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类型。第三,虚假诉讼的案件种类比较密集。即使假诉讼必然会发生侵占他人金钱以及物品等,关于目前很多的已经发生
6、的案子来分析,大部分的案子触及的是金钱性的,同时进行虚假诉讼的有关争议很多都是金钱数目特别多,这就表明只要打赢这场官司,有关人员的金钱物品必然会遇到很大的打击。第四,虚假诉讼的捏造事实。民事诉讼的受案必须要符合条件,其中应该有诉的主体、诉的标的、诉的理由。诉讼的理由也就是说原告告被告所表明的诉讼请求在事实和法律上的由来。而虚假诉讼罪中的表象,单单是说有关人员制造假的表象,没有含有日常的主观评价准则。相反说的是“捏造的事实”可能会由本人编造,或许会是他人借用别人的错误的表象向法院发起诉讼。在此时刻,当然需整理明白“捏造事实”和“隐瞒真相”的不一样的地方。正常的案子编制假象的,当然也有所保留了有关
7、的真实情况;相比之下,保留有关情况真实的一面不必然是为了编造假象。比如张三起诉李四离婚,有关表述原因是李四成年累月患有家庭暴力的疾病,为此请求法院判决二人离婚,法庭在判决处理的一系列进展中,还得知李四不光具有家庭暴力毛病,于此李四长年累月嗜好吸毒,在外边负债累累。(P8)有关这样的案子背景,即使张三保留了李四有吸毒这样的嗜好,张三的诉讼请求仍然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必然会得到法院合议庭允许的,保留有关事情的真正现象也不是必然会得到虚假诉讼罪的惩罚。所以不能把“捏造事实”和“隐瞒真相”认为是一件事来认定。二、虚假诉讼在使用过程的问题1、“部分篡改型”行为不构成虚假诉讼罪在学界中,对于虚假诉讼罪的构成
8、要件中的行为人行为的表现方式,具有两种观点。包括“狭义说”和“广义说”。前者认为:对于虚假诉讼罪而言,民事法律关系不能存在于行为人与他人的关系中,而民事纠纷亦如此。在此情况下,并且符合虚假诉讼罪构成要件,才能定罪。这种学说又名“无中生有型”;后者认为:除了前述学说外,即使民事法律关系在行为人与他人的关系之中存在,只要符合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亦可定罪。的)2、虚假诉讼罪适用范围过小第一,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法院的判决的效力与我国仲裁机关作出的裁决的效力并无高低。也就是说,仲裁机关从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视为司法机关。所以,行为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即使他的材料只有仲裁机关作出的裁决。因此,一旦
9、仲裁机关审查时出现披露又或者行为人使用的虚假证据足以以假乱真,仲裁机关就有可能作出错误裁决。而错误的裁决是由仲裁机关作出,在形式上是正确且真实的。但是其实质上已经与虚假诉讼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具有一致性。这就会损害我国司法秩序。原因如下:我国学界通说认为司法秩序是包括了法院最终的执行行为的,所以如果非正确的仲裁裁决会导致法院执行失真,最终司法秩序受到陷入错误的境地。所以,一般而言,对于这种行为,应当认为其属于虚假诉讼罪的范围中,能够适用虚假诉讼罪。二是应当认为由刑事诉讼而生的民事诉讼应当能够被虚假诉讼罪的所适用。原因如下:在实质上,该民事诉讼由刑事而生,其目的在于解决刑事犯罪的制裁问题的同时解决当
10、事人之间由于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纠纷问题。问题包括民事赔偿。而一旦财产问题处于该民事赔偿的范围内,实践中就有可能出现犯罪行为的受害人,另又为了获取罪犯巨额赔偿,又采取了符合虚假诉讼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也因此,由刑事诉讼而生的民事诉讼应当能被虚假诉讼罪适用。此外,在行政程序中可能会出现虚假诉讼的行为。例如,因排放过剩而被环境保护部门罚款的企业,首先销毁相关证据,收买环境保护部门的职员,交换排放样品,然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环境保护部门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最后,法庭被环境保护部门的证据所蒙蔽,使得其判决并不公正。当然,现在行政诉讼普遍不符合虚假诉讼的构成要件。但这种情况在未来有可能出现。所以,行政诉讼也当
11、能被虚假诉讼罪所适用。3、在诉讼程序中的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缺乏联系。审判过程中,如果犯罪人提起的诉讼被证明是虚假的,司法部门可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一旦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达到了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当事人就能受到司法机关的控制,此时民事诉讼就能转化为刑事诉讼。但对于民事程序和刑事程序如何转化这个问题,我国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其实,虚假诉讼罪侵犯的是复合的法益,在这个法益中,包括有司法秩序、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假使他人的合法权益被行为人采用虚假诉讼的行为侵害,审判监督程序可以由受害人申请后实行,从而使得法院的错误判决被纠正。然而,如果作出非正确判决已经执行,而且受损的利益无法回复,关于受害人就其
12、受损的利益对行为人提起诉讼,我国没有明文规定。因为现实的纷繁复杂,繁琐的提起虚假诉讼的程序并不能很好的保障受害人的权益,所以对于民事诉讼转化为刑事诉讼的连接制度,必须要有一个良好的规定。5(P2)三、虚假诉讼司法适用原因分析整理所得发现显现出的虚假诉讼司法适用的不足具有代表性,对其产生的原因进行阐释如下:1、法官调查取证难度大在司法实践适用中,法官应主动适用。可一旦虚假诉讼双方具有恶意意思联络,并且这类虚假诉讼案件往往涉及民法领域中的合同及无因管理等情况,法官本身就难以调查和获得较为准确的证据。而且由于该案件频发,即便增派调查证据人员亦不足以改善现状。所以该案往往对法官的本身素质和如何进行自由
13、裁量权的适用能力要求较高。另外,这类证据的隐蔽性很强,需大量人力物力,在法院人力已经不足的状况下,强化侦察的效果达不到预期。2、过度依赖检察机关的介入当事方声称适用虚假纠纷的有关规定时,法官担心错误地认定虚假纠纷可能会损害民事纠纷的裁定,从而保护当事方的合法权利。因此,他们通常对是否适用该法持模糊态度,法官不会适用该法,也不会根据其他规定作出判决。在重审阶段,检察机关提出的证据是完整的,有些是当法官发现虚假纠纷时,他们基本上同意检察机关应适用虚假纠纷的建议,并根据判决理由中的虚假纠纷对案件作出明确裁决。可以看出,法庭在审理被指控的虚假案件时,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检察机关的干预。3、惩罚措施单一且力
14、度不够第一,法官在适用民事诉讼法时,往往因为在其112条中规定了不明级别以及类型独特的处罚措施,在许多情形下为了减少后续的困难而仅采取驳回诉讼的措施。其次,确定立法目的的性质是双重的。包括强制性和仲裁性。而保障属于原告的诉讼权利是由预先法律效力对犯罪行为威慑产生的。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尽管原告的诉讼权力受到保护,但由于判决不足和威慑作用不足,虚假诉讼案件的数量继续增加。四、虚假诉讼罪的完善途径虚假诉讼不仅损害民事诉讼秩序,对而且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的整体利益。从若干主体的角度,切实提出措施,克服欺诈诉讼中的司法适用困境,促使虚假诉讼程序的有效监督。1、我国应尽快出台虚假诉讼罪的司法解释
15、我国应当对虚假诉讼罪如何适用作规定,并且要对司法适用中“捏造”、“虚假”、“情节严重”等词语作出司法解释。而对伪造证据罪的各种相关标准以及对其它相关罪名的认定。对于虚假行为本身的标准亦应当进行规范。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都有义务保证其正确。但是就刑法的角度来看,能收到刑法处罚的行为必然具有极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文认为,对虚假诉讼罪中的“虚假”,应当从三个方面进行认定。一是对扰乱司法秩序的程度,及其浪费的司法资源;二是是否造成法官作出错误判决且该错误判决是基于伪造事实产生的误解。三是考虑行为是否满足原罪的主客观要件。以上的定性必须能够结合案件实际
16、。关于怎样构成“情节严重”,笔者认为,须从主观和客观方面两方面确定。从主观上看,情况严重性主要是由行为人的主观性循环来决定的。很明显,当事人提起虚假诉讼逃避小额债务,挪用他人巨额资金,主观程度是不同的。从客观的角度看,当事人的行为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对司法机关造成的损害程度是首先须考虑的因素。关于滥用金钱的虚假诉讼,笔者建议对数额作出具体规定,以便法官参考罪名所规定的数额来判定行为人的行为的危害程度,至于数额应当如何规定,笔者认为可以从其他相似犯罪规定入手。另一方面,在非侵财型虚假诉讼起诉的情况下,应为法官制定标准,避免司法实践中对造成类似损害的虚假诉讼的判决出现较大差异。另外,我认为,对于由仲裁以及刑事诉讼而生的民事诉讼以及行政诉讼,应以司法解释详细规范其虚假诉讼罪的适用,使其能够被该罪规制,亦可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