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质量和安全及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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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质量和安全及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1总则1.1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管理,提升验收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根据有关法规、规章和文件,制定本办法。1.2 本办法适用于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下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o1.3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质量、安全和验收工作应以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等为依据。1.4 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行政区域内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管理职责,对行政区域内中小河流治理质量,安全和验收工作负责。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质量。安全和验收管理工作。

2、2质量管理2.1 质量管理体系2.1.1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工程规模和工程特点,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体系。在工程开工前,应按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规定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签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2.1.2 监理单位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依照核定的监理范围承担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监理任务。必须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监理资质、质量检查体系及质量监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应根据监理合同及监理规范的要求设立现场

3、监理机构,配置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及检测设备,制定监理工作制度,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等文件,全方位的建立健全质量检查体系。监理工程师应当持证上囱。监理单位从保证工程质量全面履行工程承建合同出发,签发施工图纸;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指导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和评定、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工程验收工作。2.1.3 设计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勘测设计任务,并应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等级及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过程的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批准

4、制度,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及现场服务工作。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在施工过程中要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优化设计,解决有关设计问题。应在验收工作中,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2.1.4 施工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施工任务,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不得将其承接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主体工程进行转包,对工程的分包,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对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向总包单位负责,总包单位对全部工程质量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工程分包必须经过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认可。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水

5、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强制性条文、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落实质量责任制。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质量检验工作,认真执行“三检制”,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接受工程质量事故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竣工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工程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并应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检测和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2.1.

6、5 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行政区域内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质量监督工作。各苴训Z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手段,增强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要加强对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质量法规、规范情况的检查,坚决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滥用职权的行为。负责监督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强制性条文、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工程

7、情况成立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配置相应的工作人员,同时制定质量监督计划、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及相应的规章制度,明确监督方式,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做好质量监督工作。质量监督站在监督检查时,必须有检查书面记录,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中执行规程规范不统一时,应及时要求各方按照现行规程规范进行统一。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项目的质量等级进行核定。未经质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验,工程主管部门不能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根据需要,质量监督机构可委托具有水利行业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对水利工程有关部位以及所采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进行

8、抽样检测。22质量评定2.2.1项目划分(1)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单元工程。(2)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单位对工程进行项目划分,同时明确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各参建单位质量负责人对项目划分应签字认可,并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以书面材料报质量监督部门确认。若施工中划分的项目发生变化或有增减时应报质量监督部门再次确认。(3)单位工程根据设计及施工部署和便于质量管理等原则进行划分。一般划分为堤身、堤岸防护、交叉联接建筑物和管理设施等单位工程。在仅有单项加高加固或基础防

9、渗处理等项目时、也可单独划分为单位工程。工程规模较大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需将对工程的安全、功能、效益发挥起决定作用的单位工程确定为主要单位工程。(4)分部工程应按功能进行划分。同一单位工程中,同类型的各个分部工程的工程量不宜相差太大,不同类型的各个分部工程的投资也不宜相差太大。堤身单位工程可划分为堤基处理、堤身填(浇、砌)筑、堤身防渗、压浸平台、填塘固基、堤身防护、堤脚防护等分部工程。对工程的安全、功能、效益发挥起决定作用的分部工程确定为主要分部工程。(5)单元工程按照施工方法、部署、以及便于进行质量控制和考核的原则划分。不同工程按下述原则划分单元工程:土方填筑按层、段划分;吹填工程按围堰仓、

10、段划分;防护工程按施工段划分;混凝土工程按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16322012戈IJ分;砌石堤按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1631-2012戈IJ分;交叉联接建筑物和管理设施等工程按相关标准划分。对工程安全、功能、效益有显著(严重)影响的单元工程需确定为关键部位(重要隐蔽)单元工程。222施工质量评定(1)单元(工序)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通过复验后监理工程师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2)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经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监理单位抽检,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监理、设计、施工、工程运行管理等单位组成联合小

11、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报质量监督部门核备。(3)分部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4)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前应进行堤防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评定标准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11762007附录A。外观质量评定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及工程运行管理等单位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有关代表共同进行,参加人员总数不宜少于5人。(5)单位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单位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6)工程

12、项目的施工质量等级由该项目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评定。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提出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等级的建议。2.2.3工程质量评定标准(1)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评定1)单元(工序)工程施工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11762007、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16312012、S16322012、S16332O12及S16342012)或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质量评定应及时、真实、准确。2)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时,必须及时处理。其质量等级按下列规定执行:全部返工合格的,可重新评定质量等级。经加固补强

13、并经设计和监理单位鉴定能达到设计要求时,其质量只能评定合格。处理后的工程部分质量指标仍达不到设计要求,经设计复核,项目法人及监理单位确认能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可不再进行处理;或经加固补强后,改变了外形尺寸或造成工程永久性缺陷,经项目法人、监理及设计单位确认能基本满足设计要求,其质量可定为合格,但应按规定进行质量缺陷备案。(2)分部工程质量评定标准:1)合格标准:所含单元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质量事故及质量缺陷已按要求处理,并经检验合格;原材料、中间产品质量全部合格。2)优良标准:所含单元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其中22%以上达到优良等级,主要单元工程、重要隐蔽工程及关键部位的单元工程质量优良生达9

14、0%以上,且未发生过质量事故;原材料和中间产品质量全部合格。(3)单位工程质量评定标准:1)合格标准: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原材料及中间产品质量全部合格;外观质量得分率达到70%以上;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齐全。2)优良标准:所含分部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有ZQ%以上达到优良,主要分部工程质量优良,且施工中末发生过较大及其以上质量事故;原材料及中间产品质量全部合格,其中混凝土拌和物质量必须优良;外观质量得分率达到85%以上;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齐全。(4)工程项目质量评定标准:1)合格标准: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2)优良标准: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有血以上的单位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等级

15、,且主要单位工程质量全部优良。3)质量监督机构根据上述标准,结合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质量等级评定意见,由竣工验收委员会(组)确定工程项目质量等级。23施工质量检验2.3.1基本规定(1)承担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检测业务的检测单位应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其设备和人员的配置应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2)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中使用的计量器具、试验仪器仪表及设备应定期进行检定,并具备有效的检定证书。国家规定需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经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认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或其授权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3)检测人员应熟悉检测业务,了解被检测对象性质和

16、所用仪器设备性能,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参与中间产品及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资料复核的人员应具有工程师以上工程系列技术职称,并从事过相关试验工作。(4)工程质量检验数据应真实可靠,检验记录及签证应完整齐全。(5)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平行检测。检测数量按照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12882014执行。(6)工程中出现检验不合格的项目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原材料、中间产品一次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应及时对同一取样批次另取两倍数量进行检验,如仍不合格,则该批次原材料或中间产品应定为不合格,不得使用。单元(工序)工程质量不合格时,应按合同要求进行处理或返工重作,并经重新检验且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施工。混凝土(砂浆)试件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对相应工程部位进行检验。如仍不合格,应由项目法人组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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