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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建设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贯彻落实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29条措施(云办发202336号)、高新技术企业加快发展9条措施(云政办发202345号)规定,结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以下简称培育库)建设坚持政府引导与企业自愿相结合,各级科技管理部门集聚创新资源,精准服务入库企业提升创新能力,支持其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第三条云南省科技厅负责建立培育库,管理全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培育库日常
2、服务工作。第四条各州(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入库企业的受理、审核、推荐备案、服务及监督工作。鼓励各州(市)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本级培育库,出台入库企业支持政策。第二章入库条件与程序第五条纳入过培育库且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不得再次申请入库。有效期内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云南省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需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包括中断再申请的高新技术企业)可申请直接纳入培育库;省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团队和技术成果持有人来滇设立的科技型企业直接纳入培育库;其他拟入库企业应符合下列要求:(-)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请入库时在云南省内注册成立满365天以上;(二)具有一定的
3、研发投入,主要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申请入库前一年内及培育过程中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被限制高消费或记入科研失信。第六条入库流程:(-)企业申报。省科技厅每年发布入库申报通知,采取全年受理、定期分批备案入库原则,企业对照入库条件自愿申报,通过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网址:(二)审核与推荐。各州(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入库申报企业的审核和推荐备案工作。(三)入库备案。省科技厅汇总形成拟入库建议名单,经厅务会审定通过后,在省科技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企业入库培育,印发入库通知。第七条入库企业,其资格自入库之
4、日起有效期为三年。在培育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予以出库,当年出库企业需在库培育5个月以上;三年期满后,仍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调整出库,且不再受理入库申请。第三章支持政策与措施第八条省科技厅对首次入库企业给予总额5万元的奖补资金支持。企业入库当年出库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补资金支持。企业入库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的,给予2万元奖补资金支持,三年培育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再给予3万元奖补资金支持:1 .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2 .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至少拥有1件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
5、作用的I类或II类知识产权;3 .不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负面清单行业的,上年度或当年度已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入库时不符合以上3个培育条件,但经培育三年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补资金支持。奖补资金须用于企业研发投入、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引培、创新平台建设等科技创新活动。第九条需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包括中断再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后获得认定的,享受本办法除第八条规定的其他支持政策。第十条奖补资金的申报须经各州(市)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报省科技厅备案,通过备案复核,经厅务会审定通过后,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按第八条规定给予奖补。第十一条省科技厅每年向
6、入库企业征集企业科技特派员需求,对接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龙头领军企业的科研人员,向入库企业派驻企业科技特派员。入库企业与企业科技特派员合作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横向科研项目,到位经费15万元以上的,报省科技厅备案后视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鼓励各州(市)科技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支持入库企业申报州(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第十二条规模以下入库企业当年研发经费内部支出达到30万元(含)以上的,根据企业申报享受的上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还原数(按加计扣除比例还原)的10%进行相应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本规定仅适用于上年度不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负面清单行业企业。第
7、十三条入库企业可以使用科技创新券购买合作(委托)高校和科研机构研发、测试分析和产品设计等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的相关服务。入库企业培育期内购买高价值发明专利进行转化,按照不超过双方实际交易额的50%兑付科技创新券,每家企业每年可使用创新券总额不超过30万元。第十四条省科技厅定期征集入库企业技术需求,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支持入库企业单独申报或联合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上下游企业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单个项目最高给予不超过3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第四章监督管理与服务第十五条企业申请入库培育应坚持诚实守信原则,不得填报任何不实信息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入库企业应主动向各州(市)科技管理部门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培育
8、相关信息,对未上报年度数据信息或未上报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重大变化的,视为主动放弃享受本办法所列的服务或支持。针对入库企业,各州(市)科技管理部门须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台账,应于每年5月底之前上报省科技厅。第十六条入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所在州(市)科技管理部门核实,省科技厅审核后,取消其培育库企业资格,由所在州(市)科技管理部门督促企业缴回财政科技经费。3年内不再受理其入库申请,并依法依规纳入科研失信行为管理,与其他社会领域信用信息共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惩戒。(-)在申请和报送统计数据过程中存在伪造数据资料、提供虚假证明,骗取资金等行为的;(二)达到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但不进行申
9、报,或3年入库期未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三)培育期内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被限制高消费或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的;(四)各州(市)科技管理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不符合入库条件的。第十七条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向入库企业提供相关精准化辅导服务和业务指导培训。省科技厅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通报、抽查入库企业培育情况。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3年4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4月7日,解释权归省科技厅。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建设实施办法(试行)(云科规(2019)4号)同时废止。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建设
10、实施办法政策解读近日,云南省科技厅印发了新修订实施的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建设实施办法(云科规(2023)2号)。为便于各地各部门、各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和社会各界理解有关内容,现就主要内容解读如下。一、修订背景及必要性十四五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培育,出台了一系列促进高企高质量发展的文件,为加强高企源头培育力度,完善和优化相关政策措施,建立梯次培育体系,引导入库培育企业尽快成为高企,有必要对办法进行修订。二、主要修订内容此次修订,坚持宽进严出、快速出库、降低资金风险的原则,对条款进行了重大的调整,主要集中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放宽入库条件。新入库条件修改遵循
11、自愿入库原则,以做大、做多培育库为目的,吸引更多自愿成为高企的企业先入库进行培育,较原办法极大扩充了高企后备资源:一是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经申请可直接纳入培育库;二是将需重新认定的高企(包括中断后再申请高企)经申请可入库培育;三是省外国家高企、创新团队和技术成果持有人来滇设立的科技型企业直接纳入培育库;四是针对不属于上述企业类型的放宽入库条件:申请入库企业只要符合省内独立法人资质、主要产品(服务)不属于限制类,无重大违法及失信等违规行为就可入库参与高企培育。(二)优化工作流程。新办法一是落实放管服要求,采取全年受理、定期分批备案入库,简化入库流程,删除原办法中报送纸质材料的要
12、求,企业入库只需通过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申请书即可;二是删除原办法中专家评审环节,明确入库采取备案制,由各州(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入库申报企业的审核和推荐备案工作,省科技厅颁发入库企业编号;三是强调当年出库企业必须在库培育5个月以上。(三)实行分段奖补。新办法对首次入库企业支持奖补资金总额5万元,进行分阶段补助:一是企业入库当年出库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补资金支持;二是企业入库时达到符合技术领域、有授权专利、有研发经费投入3个关键培育条件的,给予2万元奖补资金支持,三年培育期内通过高企认定的,再给予3万元奖补资金支持;三是企业入库时未达到3个关键培育条件,但通过培育三年内通过高企认
13、定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补资金;四是明确奖补资金须用于企业研发投入、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引培、创新平台建设等科技创新活动;五是需重新认定的高企(包括中断再申请高企)入库培育后获得认定的,不得享受上述奖补资金,避免重复奖补情况,但可以享受本办法的其他支持政策。(四)优化完善培育体系。新办法创新、集成了省科技厅现有的部分支持政策:一是省科技厅选派企业科技特派员,联合入库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工作。入库企业与企业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合作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到位经费15万元以上的,报省科技厅备案后视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充分发挥企业科技特派员对高企培育的加持作用;二是对规模以下入库企业当年研发经费内部支出达到
14、30万元(含)以上的,根据企业申报享受的上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还原数(按加计扣除比例还原)的10%进行相应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三是鼓励使用创新券,将科技型企业享受科技创新券的范围扩大到入库培育企业;四是支持入库企业单独申报或联合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上下游企业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单个项目最高给予不超过3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五)进一步明确监督管理与服务。一是强化入库企业诚实守信主体责任,补充了企业申请入库培育应坚持诚实守信原则;二是强化入库企业违规违法行为惩戒机制,强化奖补资金的风险管理措施,明确有违规违法行为的入库企业3年内不再受理其入库申请,并纳入科研失信行为管理,与其他社会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实施联合惩戒,并追缴所获得的奖补资金;三是强化服务,要求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向入库企业提供相关精准化辅导服务和业务指导培训。对备案入库企业进行抽查,加强日常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