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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井工煤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井工煤矿安全管理,推进煤矿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内生机制,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防治水细则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井工煤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行政区域内开办的合法井工煤矿。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对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对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实
2、施监察。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煤矿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载明的负责人)、董事长(执行董事)、矿长(总经理)、经理等人员。本规定所称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分管安全、采煤、掘进、“一通三防”、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防冲、防突等工作的副矿长(副总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和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防冲、防突、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区、队)负责人。第二章安全管理体系第四条煤矿必须依法持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建设项目必须手续齐全有效。第五条煤矿必须建立健全
3、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六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以企业章程为核心的煤矿制度体系,充分发挥章程在煤矿管理中的基础作用,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严格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等设置和权责,确保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依法高效履职。煤矿应按照章程、制度体系和相关规定,明确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并明确主要负责人、总工程师和其他分管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鼓励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其他性质的煤矿改组为公司制企业。第七条煤矿主要负责人
4、为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对“一通三防”、防治水、冲击地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等生产技术工作全面负责,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煤矿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煤矿主要负责人应保障总工程师的安全生产技术决策权和其他分管负责人的分管安全职责的落实。第三章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第八条煤矿应设置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包括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地质测量、一通三防管理、机电运输管理、调度室(监测监控室)等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设立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管理人员岗位和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岗位,并明确各部门安全管理职责和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九条机构设置一般规定(一)煤矿必须配备专职的矿长、
5、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工作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二)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冲击地压煤矿应设立独立的防冲机构,配备防冲副总工程师;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应配备通风副总工程师;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应设立专门的防突机构,配备防突副总工程师、地测副总工程师(可兼任防治水副总工程师);煤矿地质类型为复杂或极复杂应配备地质副总工程师。第十条人员配备一般规定(一)煤矿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应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具有3年以上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6、相关工作经历,并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取得考核合格证明。(-)煤矿的副总工程师应具备煤矿相应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具有3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副总工程师可以兼职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必须专职的除外),但只能兼职1次,且不作为兼职单位人数统计。(三)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2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四)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配备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五)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全日制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且有1年以上煤矿井下工作经历。(六)煤矿新招录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
7、程度,具有煤矿相关工作经历,或者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七)煤矿新招录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经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明上岗,禁止未与煤矿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进行井下劳动作业。(A)煤矿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具备培训条件并从事自主安全培训活动的煤矿,应配备3名以上专职的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第H条地质机构人员配备(一)煤矿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煤矿配备的地质副总工程师须有3年以上煤矿地质工作经历,中级以上职称,大专以上学历。(二)地质类型简单和中等煤矿至少配备地质测量专业工程技术人员3名;复杂和极复杂类型的至少配备地
8、质工程技术人员2名,且至少1名为中级职称。(三)地质专业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地质、水文地质相关专业全日制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并应每3年至少接受1次技术培训。第十二条防治水机构人员配备(一)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配备的防治水副总工程师须有3年以上煤矿防治水工作经历,中级以上职称,大专以上学历。(二)水文地质类型为简单和中等的煤矿至少配备1名防治水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复杂和极复杂类型的至少配备2名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且至少1名为中级以上职称。(三)防治水专业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地质、水文地质、钻探、物探等相关专业全日制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并应每3年至少接受1次技术培训。(四)所有
9、煤矿应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每台探放水钻机单班特种作业人员不得少于2名。(五)煤矿自行进行物探作业的,必须配备至少1名中级以上职称物探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第十三条冲击地压防治机构人员配备(一)冲击地压煤矿配备的防冲副总工程师须有3年以上冲击地压防治安全管理岗位工作经历,中级以上职称,大专以上学历。(二)冲击地压煤矿防冲机构配备专职人员不少于8人,严重冲击地压煤矿防冲机构配备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30%,高级职称不少于1人。(三)冲击地压煤矿应根据灾害严重程度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冲击地压防治专业施工队伍。施工队伍应当配备专职队长和技术人员。严重冲击地压煤矿专业施工队伍每
10、班不得少于30人,其他冲击地压煤矿每班不得少于20人。打钻、爆破、解危卸压施工、钻屑法检测、应力在线监测及微震监测系统安装维护等工作,应当由专职的施工队伍负责。第十四条煤与瓦斯突出防治机构人员配备(一)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煤矿设置的专职通风(防突)副总工程师须有3年以上瓦斯防治、防突出工作经历,中级以上职称,大专以上学历;煤与瓦斯突出煤矿设置的地测副总工程师须有3年以上煤矿地测工作经历,中级以上职称。(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防突机构除负责人外,应配备不少于3名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三)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应建立防突、抽采专业队伍,各专业队伍应各配备不少于1名
11、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第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煤矿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一)瓦检员:每个采(盘)区每班至少配备2人,应设专职瓦检员的必须专设。(二)安检员:采、掘工作面1人/班面,其他作业地点根据需要进行配备1人/班。(三)爆破员:爆破作业地点应配备2名爆破员。(四)采煤机司机:2人/台班。(五)井下电钳工:3人以上/班。(六)主要提升机司机:2人/部班。(七)监测监控员:2人/班,维护人员2人。(A)瓦斯抽放工:2人/组。(九)防突工:2人/组。(+)探放水工:2人/台班。第四章管理制度第十六条煤矿应结合自身实际和灾害特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
12、各层级、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各岗位操作规程,形成人人有责、各负其责、权责清晰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第十七条煤矿应当建立主要负责人安全承诺制度、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井下劳动组织定员制度、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等双重预防机制相关制度,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规定的相关制度。(一)主要负责人安全承诺制度:煤矿主要负责人应当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向职工和社会公开承诺,亲自签署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含如下内容: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严格执行
13、各类煤矿安全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切实履行安全职责,模范执行企业安全规章制度,自觉接受依法监管和社会监督,不弄虚作假、故意违法、违规违章指挥。承诺书中还应有违反承诺的惩罚措施,并同意向社会公开。(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每年由主要负责人根据安全生产法及相关规定组织制定修改完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岗位责任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员覆盖,确保所有岗位安全责任、权利、业务等内容,所有岗位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三)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煤矿所有的井下作业(采煤、掘进、安装、维修、钻孔等)必须有设计、有图纸,严格按照“一规程三细则”的规定,履行各项审批手续。(四)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煤
14、矿应当明确决策层、管理层研究安全工作的事项和权限,并实行清单管理。煤矿的决策层、管理层应当定期、不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煤矿决策层每季度、管理层每月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安全工作。(五)双重预防机制相关制度:煤矿应严格按照国家、省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煤矿对风险辩识、管控规定,夯实各层级的风险管控职责,明确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融合企业个性化管理方法,制定个性化双重预防管理体系,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确保双重预防体系落地,切实起到遏制事故的效果。(六)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煤矿应对煤矿各层级管理机构、岗位事故隐患排查的职责进行明确,并对查出的
15、事故隐患进行分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煤矿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企业要建立台账,并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的要求,及时消除隐患,对重大隐患要按照规定上报。(七)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煤矿应专题开展年度辨识评估和专项辨识评估,统筹兼顾,明确职责,精心组织,细化具体工作要求和措施,做到部署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到位、防范措施到位。强化重点领域或关键环节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做到排查全覆盖、不留死角,确保取得实效。严格按照“谁主管、谁分管、谁负责”和“谁辨识评估、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加强各队组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工作,对消极应付、工作落后和管
16、理不到位的按矿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建立长效机制,持续推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深入开展。(A)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煤矿应确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目标,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各专业验收标准及考核内容。煤矿每半个月应对全矿所有采掘作业工作面及生产系统进行一次通风、采煤、掘进、机电、运输等专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和评定;每月对巷修施工地点、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职业卫生、安全培训和应急管理、调度和地面设施等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和评定。(九)井下劳动组织定员制度:井下劳动定员管理和规定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科学、合理、平均、先进和可操作的井下劳动定额定员标准。井下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