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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装备报废处置制度依据医疗卫机构医备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摘录)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制定本制度。一、医学装备报废的原则1、国家规定淘汰的,或已达到使用年限的。2、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维修费用过高的无使用价值的。3、失效或功能低下、技术落后、浪费能源,不能满足使用需求的。4、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的。二、报废的实施办法1、医装备报废应先由使用科室按规定填写“医院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2、对提出报废申请的医学装备,需经医学装备科技术人员鉴定确认符合以上原则。报主管院长批准。3、将需要报废医学装备上报院固定资产办,由院固定资产办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上报处理。4、医学装备科与院固定资产办建立报废物品账目与注销帐目。三、医学装备处置方式1、已报废的医学装备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处理。2、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医学装备,应当予以调拨处置。3、因对口支援等工作需要,经院领导审批后可对外调拨或捐赠医学装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