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处方权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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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处方权管理制度一、为保障医疗安全,进一步加强处方管理,根据卫生部2007年2月14日发布的处方管理办法,结合医院实际,制订本管理制度。二、医师处方权管理部门:医务部、备案部门、门诊办公室、药学部、财务部。三、临床各级医师的处方权由医务部审查批准;返聘医师的处方权,由人力资源部提出,医务部批准。部分医技科室医师的处方权由医务部限定其使用范围,通知药学部。医师的签字及印模要留样于医务部、药学部和财务部,各药房凭此配发药品。四、有处方权的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或直系亲属开具处方。不开“超量方”“人情方”“四同方(同一日、同患者、同药品、同医师)”。五、开出的处方限当日生效。过期处方需经医师重新签字

2、确认后方可取药。原则上处方不得随意修改。如需修改,一张处方修改不得超过一处,医师须在修改处加盖印章或签字。超剂量处方,医师必须附加签字,以示负责。药剂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遇缺药或处方错误等特殊情况需修改处方的,要退经治医师修改确认后才能调配。六、处方权的获取(一)医师处方权的授予1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地点注册在医院;2 .医师本人提出申请,科室内进行诊疗常规、合理用药考核。对于考核合格者,由科主任签署意见,由医务部审核并报分管院长批准后,授予处方权。3 .专用签章由医院统一刻制,以医师工号为专用章编号。4 .医师本人应认真填写签名留样卡,该签名字样留医务部、药学部中西药房备案、门诊办公室

3、。5 .药学部以医师签字样章为依据来确认处方的真实性。(二)轮转医师的处方权由本人向医务部提出申请,经考核合格后报分管院长批准,授予处方权。(S)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进修医师需经所在科室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考核后,由科室提出申请,医务部审核并报分管院长批准后,授予病房处方权,但不可用于门急诊诊疗活动。(四)返聘医师需重新申请,方可开通处方权。外聘专家原则上不予以开放处方权,特殊情况可报分管院长审批后予以开放。(五)试用期医师、实习医师不具有处方权,其所开具的处方,须经有处方权的带教医师审核、签名及加盖签章后方有效,责任由签名医师负责。处方签名形式为(带教医师名/实习医师名)。(六)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需经培训,并通过上海市统一组织的相关考试合格后,由科室提出申请,医务部审核,分管院长批准后才能有处方权。七、处方权的取消退休、调离(包括因各种原因离岗培训)、被责令暂停执业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后,其处方权即被取消。医师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调离注册机构处方权自行取消。八、医务部、门办、药学部应建立医师处方权的签名备案档案。九、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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