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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外购药品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规范外购药品使用管理,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一、外购药品定义:因患者病情需要,而医院未列入药品供应目录,需另行购买的药品。二、各科室执业医师所开具的处方或医嘱,应首选医院供应目录内品种。如遇药品短缺时,应选用功效类同的药品。三、特殊病情用药所需可申请外购。外购药品由临床科室专业医疗组组长(副高以上)填写外购药品申请单,科室主任签字同意,经药学部主任同意和分管院长批准后,由药学部统一采购。外购药品使用后有剩余的,计入科室成本,药学部不办理退货(死亡病例除外)。四、严禁为院外药品销售机构开具购药处方单。五、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按医院相关规章制度予以处罚:(一)利用职务之便,诱导患者采购非医院药品。(二)无特殊病情用药所需,诱导患者到指定地点购药。(S)诱导患者使用外购药品,引发医患纠纷,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者,递交院办公会议讨论后加重处罚。(四)利用工作之便,向患者销售自带药品,谋取私利,或向院外销售机构索取回扣者,递交院办公会议讨论后加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