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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医院药事管理,健全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以下简称“药事会”)的组织架构和工作制度,规范开展日常工作,健全药品遴选流程,加强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保证临床用药合理,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的意见上海市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订本规定。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二条(人员组成)医院药事会委员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和医院感染管理、医疗行政管理等人员组成,人数一般为单数,不少于7人。根据工作情况,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社会行风监督
2、员作为列席人员。原则上每届药事会任期不超过3年,期满对委员进行调整,委员调整量不得少于总人数的1/4。第三条(主任委员)药事会主任委员由医院院长或分管院长轮流担任。担任药事会主任委员的,任期不得超过一届。副主任委员由药学和医务部门负责人担任。第四条(机构设置)药事会下设办公室,设在药学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和会议组织安排。药事会设立药品质量管理、麻醉和精神药品管理、临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和处方点评等管理小组,指定专人负责。第三章工作职责与制度第五条(主要职能)药事会应当积极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保障药事管理程序公开透明、临床用药合理安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医疗卫
3、生及药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管理规范;审核制订医院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二)制订医院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三)推动药物治疗相关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制定与实施,监测、评估医院药物使用情况,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指导临床合理用药;对临床使用异常增量药品及时分析查找原因,制订预警干预措施并监督实施。(四)分析、评估用药风险和药品不良反应或损害事件,并提供咨询与指导。(五)建立药品遴选制度,审核医院临床科室药品申请购进、调整或淘汰药品品种和供应企业,申报医院制剂等事宜。(六)监督、指导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高危药品、抗菌药
4、物、抗肿瘤药物和辅助药品等的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七)每年组织全体医务人员接受有关药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合理用药知识教育等;向公众宣传安全用药知识。第六条(工作会议制度)药事会应当制定完善工作会议制度,除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会议外,还应定期召开药事会全体成员会议(每年不少于3次),提高医院药事管理和药物治疗水平。召开药事会全体成员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每半年至少1次向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汇报药事事宜。第七条(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管理)药事会要加强医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管理,建立目录遴选、审核、调整制度,以及新药引进、药品增补、品种替换或淘汰的制度和规范。遴选药品应当优先考虑国家基本药物及上海市增补基
5、本药物目录、国家和本市常用低价药、上海市带量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高性价比药品。第八条(药品遴选流程)药品遴选操作流程应当按以下要求实施。(一)新申请药品的主要适应证由临床科室技术骨干集体讨论、评估,做好会议记录、备案并留档备查,由科主任在申请单上签字确认后提出。(二)药学部门负责对新申请药品的合法性、质量可靠性、药剂学、药理学、药动力学、药效学、安全性和经济性等初审,同时对新申请药品和医院现有同类、同种药品做比较分析,提出初步评审意见提交药事会。(S)药事会会议研究进药时,要进行充分的讨论和分析,根据临床实际用药需求和药品性价比等,以现场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慎重做出决定。坚持在满足临床治疗需求的基础
6、上遵循适度从紧的原则。会议实到人数应当达到全体人员数的4/5及以上,票数应当达到实到人数2/3及以上予以通过。(四)药事会会议讨论研究进药的结果应当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予以确认、备案并留档备查,作为采购、使用的依据。(五)药品品种替换、调整或淘汰,参照上述程序实施。第九条(药品采购供应)药事会应当根据医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编制采购计划,明确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和采购周期。临床使用药品(含自费药品)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按规定通过“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即“阳光平台”)采购供应。其他部门或个人均不得自行采购或使用药事会遴选范围之外的药品,医务人员不得介绍或要求患者到特定药店购药。第十条(临时采购)因临床急需外购药品,经药事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委员批准后,由药学部门临时采购,以供临床短期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