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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离职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医院员工离职管理,维护正常人才流动秩序,明确离职流程及离职交接事项,维护医院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保持医院良好稳定的工作秩序,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一、解除劳动合同我院员工离职需依法与医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个人须提前30日书面申请,由科室负责人签字,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提交院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办理相关离职手续。逾期不办或私自离岗者,按旷工处理。二、辞退对下列情形之一,经教育无效的员工,医院给予辞退:1、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2、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合格,且
2、不服从组织重新安排或重新安排岗位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者;3、我院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医院工作者;4、被依法判处刑事处罚或其他严重错误的。三、人才培养费追偿1、医院公派外出培训、进修连续一个月以上的员工离职,应返还医院培训、进修费用并支付违约金。因违纪被开除而离职的员工亦照此办理。2、享受引进人才经费的,离职时要按照相关规定全额返还医院。四、交接手续办理工作移交:指离职人员在原工作期间保管及办理的财务资料、业务资料、印章、证照等。五、离职工资奖金结算1、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者,领取工资薪酬待遇的截止日为正式离岗时间为准。2、辞即走者,扣除当月工资薪酬,对医院造成损失的要依法依规进行赔偿。六、离职管理1、职工离职时必须办妥离职手续,终止其与医院的劳动关系,否则职工本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必要时医院将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2、凡违法违纪辞退、除名的员工,医院不作任何补偿。3、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期间,如当事人故意缺勤或未尽全力执行任务,或因不尽职责而给医院带来经济损失的,医院有权追究其经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