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分制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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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学分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高等教育的要求,满足广大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多样化需求,深化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全面贯彻因材施教原则,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教育教学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章修业年限第二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制。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的普通本科专业可在三至八年内完成学业;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的医学类本科专业可在四至八年内完成学业,基本修业年限为五年的医学类本科专业可在五至十年内完成学业,基本修业年限为七年的临床医学专业可在七至十年内完成学业;基

2、本修业年限为三年的专科专业可在三至六年内完成学业,基本修业年限为二年的专科专业可在二至四年内完成学业。第三章学分第三条学分是表示学生学习量的单位,列入教学计划的各类课程的学分计算方法如下:每16学时1学分每32学时1学分1 .理论课(含实验)2 ,单独设置的实验课3 .公共体育课每32学时1学分4 .实践教学环节(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1)集中进行每教学周1学分(2)分散进行每32学时1学分第四条学生应修读的基本学分数为:1 .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的普通本科专业160学分左右,基本修业年限为五年的医学类本科专业220学分左右,基本修业年限为七年的临床医学专业300学分左右。2 .基本修业

3、年限为三年的专科专业130学分左右,基本修业年限为二年的专科专业90学分左右。第四章教学计划与课程设置第五条教学计划把对学生的培养过程分为通识教育、学科基础教育与专业教育三个阶段,反映了学校对学生德、智、体诸方面的要求,设计了学生培养的主要过程和方式,是学生修读课程的主要依据。第六条教学计划中设置的课程修读类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课程设置层次分为通识教育课、学科基础课和专业课。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通识教育必修课、通识教育选修课、学科基础必修课、学科基础选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课程设计(学年论文)、专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等。第五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七条新生需持大学录取通知书

4、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取消其入学资格。第八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大学学籍。经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在入学各环节中有舞弊行为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回。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

5、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必须于每个学期开学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违反学习纪律处理;未经请假逾期两周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九条各种教学活动均须考勤,考勤方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特点决定,并在第一次上课时向学生宣布。学生无特殊原因应按时参加学校规定的全部教学活动。对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缺课累计达到该

6、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以及平时作业或实验报告缺交次数累计达到三分之一者,取消其期末考试资格,按“无考试资格”处理。任课教师应在期末考试前将学生考勤情况报学生所在学院,学院根据各方面考勤汇总情况,确定不得参加考试的学生名单,于考前通知到学生本人和开课单位。第十条为保证培养质量,所有课程均须进行考核。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所有课程不论考核方式为考试或考查,均需取得60分及以上成绩方可获得该课程学分;考核成绩低于60分的课程,不能获得该课程学分。第十一条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不同方式进行。考试、考查课成绩均采用百分记分制。成绩合格的课程记载考试成绩和该课程学分。第十二条对考核不及格

7、的课程,学校在次学期开学初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后仍不及格的,毕业前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其他时间一律不再安排补考,也不得随其他年级参加考试。通识教育选修课考核不及格,不予补考,应另选其它课程。第十三条被取消考试资格、旷考及违犯考试纪律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不准参加次学期补考,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良好者,经所在学院批准,可参加毕业前补考。第十四条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试的学生,须在考试前提交书面材料申请缓考(因病缓考须有校医院证明),在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后,该课程可予缓考,随次学期开学初补考参加考试。第十五条补考合格者,其成绩按60分计;缓考者,其成绩按照实际

8、得分计。第十六条学分绩点与平均成绩1课程的学分绩点是衡量课程学习量与质的指标,反映了某课程学习的量和质;累积学分绩点反映学生在校期间某一阶段学习的量和质,可作为学生在全专业(班级)中排序、对学生进行各种奖励和推荐选拔的重要依据,其计算方法为:(1)学分绩点二考核成绩X该课程学分/60。(2)累积学分绩点=各课程学分绩点之和。2 .学生获得课外活动或社会实践项目的各种奖励(校级、省级、国家级)及参加科研实践所取得的成果(以上合称创新实践),经教务处审核,记入学生的创新实践学分,可参加累积学分绩点计算。3 .平均成绩是衡量学生在校期间某一阶段学习的质的指标。平均成绩只计考试课,不计考查课,其计算方

9、法为:平均成绩=(考试合格课程成绩X该课程学分)应修考试课程学分。第三节课程的修读、免修与免听第十七条学生入学后按照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按学期进行选课学习,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教学计划修读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方可。第十八条一门课程分理论与实验两部分上课时,学生应同时修读;学科选修课必须在限定的课程范围内选读;通识教育选修课按相关要求选读。选修课学分不能顶替必修课学分,通识教育选修课学分不能顶替学科基础选修课学分,超出教学计划规定的创新实践学分可视学生修读各类学分的具体情况顶替相关选修课学分。第十九条学生可在规定的范围内自主选择任课教师、上课时间与地点。第二十条学生可以免修或免听的方式

10、修读部分课程。1免修若学生对下学期某门课程的内容,通过自修已基本掌握(须交课程自学材料如笔记等),且该门课程的先修课程已取得学分,成绩不低于80分时,可在选课时间内提出免修申请,经开课单位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参加下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安排的免修考试。免修考试成绩不低于65分者准予免修,并取得相应学分。2 .免听各学期累计考试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或因修读时间冲突者,经任课教师审核同意,学生可在开学后第一周向开课单位提出免听申请。经批准后,可不跟班听课,但应按时完成该课程的平时作业,参加阶段考核及课程实践等教学环节,并跟班参加该课程期末考试,期末考试成绩及格者可获得该课程学分。每名学生一学期免听

11、课程不得超过两门。3 .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课(含军训)、体育、德育、实验与其他实践性课程不得免修或免听。免修或免听的课程包含实验、设计等环节时,学生应随班参加并完成这些环节。第四节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第二十一条为增强学生对社会发展的适应能力,满足学生志趣及个性发展需要,学校开设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第二十二条双学位是指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相应学位的同时或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相应学位之后,修读第二专业所获得的学位。第二十三条双专业是指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毕业证书的同时,修读第二专业并获得毕业证书。第五节休学与复学第二十四条学生在校期间患有疾病,经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和休养或因事需暂时中止学习的时间

12、超过一学期教学周数的三分之一以上者,须休学。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第二十五条除不可抗拒的突发原因外,学生申请休学的手续必须最迟在期末考试前15天办理完毕,该学期不得复学。第二十六条学生因病休学期满申请复学时,应持学校指定医院的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及原休学证明,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复学;连续休学时间超过6学期者,须通过学校安排的复学考试方可复学。第二十七条学生经批准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住在学校。未经教务处批准不得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违反者,所获成绩一律无效并取消复学资格。第二十八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第六节成绩警告、学

13、制互通、跟班试读、降级、退学试读与退学第二十九条凡有不及格课程(不含通识教育选修课)的学生,由学院给予成绩警告。第三十条自入学开始起(下同),累计3门课程不及格的学生,由学院下达书面通知书通知学生跟班试读。跟班试读期间,可重修一次不及格课程,且只能重修一次。一学期后,累计2门及2门以下课程不及格的学生随试读年级正常修读,累计3门课程不及格的学生继续跟班试读,累计4门及4以上课程不及格的学生降入下一年级学习。第三十一条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4门及4门以上时,可跟班试读,待第二学年开学初降入下一年级学习;七年制临床医学专业学生达到此规定者,转入下一级五年制医学类专业学习。第三十二条累计4

14、门及4门以上课程不及格的学生,由学院统一到教务处办理学籍变动手续,降入下一年级学习。对于降级学生,一年后,累计2门及2门以下课程不及格者随降至年级正常修读,累计3门课程不及格者随降至年级跟班试读,累计4门及4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应退学或申请退学试读。申请退学试读的学生须写出书面申请,经家长签字、学院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后降至下一年级试读。退学试读一年后,累计2门及2门以下课程不及格的学生随降至年级正常修读,累计3门课程不及格的学生随降至年级跟班试读,累计4门及4门以上课程不及格的学生予以退学处理。第三十三条符合降级或退学试读条件的本科学生,达到专科专业培养计划要求者可申请专科毕业。第三十四条累计不

15、及格课程门数均为经次学期开学初补考后的统计结果,不计通识教育选修课和体育课。第三十五条学生降级后一年内只能修读不及格课程。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处理:1 .降级一年后,累计4门及4门以上课程不及格且不申请退学试读者;2 .退学试读一年后累计4门及4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3 .未经批准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者;4 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5 .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6 本人申请退学者。第三十七条退学不是对学生的处分。退学的学生必须在15天内办理离校手续,无故逾期不办理者,学校不发给肄业证书。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第七节转专业与转学第三十八条学生有下

16、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1学习成绩优秀,各方面表现良好;2确有某方面专长,转专业能更好的发挥其专长者;3.确有特殊困难,不适合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第三十九条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第四十条因地理、身体或学业等方面的原因,造成学生不宜或不能在本校学习,经家长同意,学生可以申请转学。第六章毕业、结业、肄业、学位与证书第四十一条凡具有学籍的学生,德育、体育合格,且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实践环节学分者,即可获得毕业资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七年制临床医学专业学生,未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但取得五年制毕业资格者,可发给本科毕业证书。修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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