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保健院政府信息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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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妇幼保健院信息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公文,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公告、通报、通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等。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其他非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属性审查,可参照执行。第三条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当按照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第四条公文的公开属性分主动公开、依申

2、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一)主动公开。根据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二)依申请公开。除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部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涉及机关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等行政决策过程未定事项、行政机关内部事项的公文,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依申请公开其

3、他相关规定按照条例二十至二十八条执行。(S)不予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2 .行政机关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3 .行政机关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予以公开。第五条公文公开属性审查过程为:(一)由拟稿人提出公文公开属性,并在发文稿纸/

4、呈批单上写明该公文“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须说明理由,并标注在文件版记前信息公开选项相应位置,随文送审。(二)代拟公文的,由代拟部门标注公开属性,并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后,依据各县(市、区)办公室公文制发程序办理。公文公开属性经县(市、区)办负责人审核,并由保密负责机构复核后,按发文报批程序逐级进行报批。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最终确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三)多个部门联合拟稿的,由主办部门牵头协调确定公文属性。(四)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承办单位重新标注公开属性后办理。第六条文件制发后将属性为“主动公开”的公文报送至院务公开负责机构,在信息公开网予以公开;对依申请公开的公文,要按照规定,列入依申请公开目录,并在网上公开;对不予公开的公文,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第七条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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