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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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序号行政处罚事项行政处罚法律依据违法情节裁量基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行为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小的责令停止办学,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责令停止办学,处违法所得二倍果或不良

2、影响的以上四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责令停止办学,处违法所得四倍恶劣社会影响的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举办、参与举办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举办、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在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给予处罚。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小的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责令停止办学,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责令停止办学,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办学校或者在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的行为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3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行为情节严重,造

3、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小的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行为轻微的情节一般,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责令停止办学,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取缔,4万元以下罚款取缔,4一7万元罚款取缔,710万元罚款警告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

4、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小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A)项: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八)违反规定招生,或者在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责令停止招生;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民办学校违反规定招生,或者在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

6、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小的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本条例的规定,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小的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1至3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3至5年内不得新成

7、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责令停止招生,并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构筹备设立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期间招收学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生的行为款;情节严重,拒不停止招生的,由审批机关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独立学院违反国家招生计划擅自招收学生的行为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独立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1至3万元的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四)违反国家招生计划擅自招收学生的。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责令停止招生,并处4

8、-7万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元罚款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责令停止招生,并处710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万元罚款情节严重,拒不停止招生的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轻微的情节一般,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警告12万元罚款23万元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高校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至(七)项:高校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暂停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项目或者依法给予停

9、止招生的处理。对直接负责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行为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行为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小的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减少招生计划、暂停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项目依法给予停止招生停止招生停止办园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没收违法所得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未按照信息公开的规定公开招生信息

10、的;(三)超出核定办学规模招生或者擅自调整招生计划的;(四)违反规定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或者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的;(五)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出台违反国家规定的报考条件,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录取不符合条件的考生的;(六)违规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录取,或者以承诺录取为名向考生收取费用的;(七)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

11、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吊销办学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得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小的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危1至3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3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

12、规定的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响恶劣的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违法颁11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小的没收证书,没收违法所得书或者其他学业

13、证书的行为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行为12没收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没收证书;没收违法所得;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小的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14、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

15、校长。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小的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危1至3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3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13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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