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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园网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学校校园网络系统的安全、促进学校计算机网络的应用和发展、保证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和网络用户的使用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教育科研网(CERNET)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称的校园网络系统,是指由学校投资购买、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维护和管理的校园网络主、辅节点设备、配套的网络线缆设施及网络服务器、工作站所构成的、为校园网应用及服务的硬件、软件的集成系统。第三条校园网系统的安全运行和系统设备管理维护工作由网络与信息中心负责,网络与信息中心可以委托相关单位指定人员代为管理子节点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校园网负责单位同意
2、、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改变网络设备。第二章网络安全管理第四条校园网络的所有工作人员及用户必须遵守国家、地方的有关法规以及CERNET、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第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网络及信息系统的安全。第六条校园网络的工作人员和校园网络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及学校按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必须接受学校网络信息中心按章依法进行网络系统及信息系统的安全检查。第七条在校园网络上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破坏网络设备的活动。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办理入网手续,不得私自将计算机接入校园网络
3、,不得盗用校园网络资源。第九条校内接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负责本单位计算机及信息的安全管理。第十条校园网各类服务器中开设的用户帐户和口令为个人用户所拥有,网络信息中心对用户口令保密,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这些信息。第十一条学校校园网的用户必须对自己的网络帐号加强管理,防止他人盗用后在网上进行非法活动。如出现他人盗用帐号造成不良后果,帐户所有者负有责任。未经网络信息中心和帐户所有者同意,使用他人IP地址、系统帐户或他人帐户的视为偷窃行为。第十二条严禁在校园网上使用来历不明、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对于来历不明的可能引起计算机病毒的软件应使用公安部门推荐的杀毒软件检查、杀毒。第十三条对所有联网
4、计算机及上网人员要及时、准确登记备窠。多人共用计算机上网的各级行政单位、教学业务单位上网计算机的使用要严格管理,部门负责人为网络安全负责人。学校公共机房一律不准对社会开放,上网人员必须出示学生证、教师证,机房工作人员记录上网人员身份和上下网时间、机号、机器IP地址。第十四条为了有效地防范网上非法活动,校园网要统一出口管理、统一用户管理,进出校园网访问信息的所有用户必须使用校园网负责单位设立的代理服务器、EmaiI服务器。未经校网络安全领导小组批准,各单位一律不得开设代理服务器、EmaiI服务器。第十五条服务器必须保持日志记录功能,不定期地检杳各开通服务器的计算机日志。第十六条校园内从事施工、建
5、设,不得危害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第三章信息安全管理第十七条学校网络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网络信息中心全面负责校园网信息管理工作,各二级学院、系、部、处应确定一名网络管理员负责本单位(部门)上网信息的收集整理、上网计算机的系统维护、网络安全及保密管理等工作,杜绝利用网络从事不健康的活动。第十八条学校校园网的所有用户应接受网络信息中心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追查网上违法犯罪行为和案件;有义务向本单位责任人、网络管理员、网络信息中心和保卫处报告有害信息和违法犯罪行为。第十九条校园网络的所有工作人员及用户必须对提供的信息负责。第二十条.不得利用网络制作或传播下列信息:1 .
6、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3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5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8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9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第二十一条对收到的境内外反动电子邮件应及时报告网络信息中心或校保卫处,不得继续散发。第二十二条校园网及子网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及信息数据要实施保密措施。第四章信息发布管理第二十三条校园网中对外发布
7、信息的WWW服务器中的内容必须经各单位领导审核,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学校相关部门审核备案后,由网络信息中心从技术上开通其对外的信息服务。第二十四条学校对校内所有在计算机网络上发布信息行为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指的信息发布行为主要指以网页形式发布信息的行为,包括学校网站及各部门、各组织团体、学生社团和其他个人建立的网站。第二十五条学校上网信息实行分类审核。在学校网站上发布全校性重要信息及在学校主页的公共网页上发布的信息必须经学校校办或党委宣传部审核后方可发布;各单位(部门)发布的信息或本单位(部门)的网页最先由该单位(部门)负责信息发布的领导审核,重大信息的发布还必须由学校校办或党
8、委宣传部审定。未经审核的信息或网页不得擅自在网上发布。第二十六条学校各类上网信息经审核后方可发布。各单位(部门)的信息由各单位(部门)指定的专人进行发布;全校性重要信息及在学校主页的公共网页上发布的信息上报学校由学校党委宣传部或学校党政办公室发布;个人制作的网站上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并在网络信息中心备案后方可发布。第二十七条各部门具有发布权限的管理员应严格保守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其它人不得盗用管理员的账号和密码发布信息。第五章违规与处罚第二十八条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的、不健康的信息,校园网络用户应及时报告网络信息中心或校保卫处。第二十九条学校校园网的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接受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校园网用户,学校网络信息中心对其进行警告、关闭帐户、停止网络链接等处理或交由学校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加倍收取所造成经济损失的费用。第三十条故意传播或制造计算机病毒,造成危害校园网系统安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如有不符合上级有关规定之处,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