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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自治区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关于推进用能权改革的决策部署和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目标任务,充分发挥市场在能源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规范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引导激励重点用能单位提升能效水平,加快推动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根据关于开展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提高能源要素配置效率的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活动。第三条用能权是指用能单位经地级市、宁东基地节能主管部门确认,在一定时期内依法取得可使用、可交易的能源消费量的权属。用能权交易是指相关
2、主体间依法进行的用能权指标市场化交易的活动。用能权指标为综合能源消费量,单位为吨标准煤(等价值)。第四条用能权交易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实行电子化、信息化管理。第五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统筹推进全区用能权交易制度和市场建设,管理和监督全区用能权交易活动。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用能权交易系统的建设运行和交易信息公开、数据统计等服务保障工作。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厅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用能权交易监督监管、业务指导、能力建设、宣传引导、总结评估等工作。各地级市、宁东基地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能权交易的组织实施、统计和监管工
3、作。第二章用能权指标确权第六条各地级市、宁东基地用能权指标由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根据自治区下达本地区“十四五”能耗强度下降目标和GDP增长目标确定,并由自治区节能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原则上不超过本地区“十四五”新增能耗指标的50%,未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任务的地区原则上不得出让用能权指标。第七条新建、改扩建“两高”项目和能耗强度高于4.48吨标准煤/万元(全区“十四五”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目标值)项目的新增用能指标,按照节能审查意见确定。第八条新建、改扩建“两高”项目和能耗强度高于4.48吨标准煤/万元项目,应按行业能效标杆值(先进值)核算能源消费量,原料用能和可再生能源消费量折算
4、的能耗量,不计入项目用能权交易量。第九条新建、改扩建“两高”项目和能耗强度高于4.48吨标-4-准煤/万元项目的工业增加值采用生产法核算。生产法计算工业增加值公式如下:工业增加值=工业总产值一工业中间投入+本期应交增值税。第十条主动关停退出企业的用能权指标,在不高于有关部门核定的用能指标前提下,对无偿获取的按照关停前3年企业实际用能量的平均值确定,对通过市场化有偿获取的按实际购买量确定。主动关停退出企业原则上应属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企业提出用能权指标确权申请时,应按有关要求提供主动关停退出前3年每年企业实际能源消费情况和有效证明材料,由各地级市、宁东基地节能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审核后出具确权意见
5、书。第十一条实施节能改造企业的用能权指标,由企业在自治区节能主管部门征选的第三方审核机构中自行委托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报告,由各地级市、宁东基地节能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审核并出具确权意见书。鼓励各地级市、宁东基地节能主管部门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用能权审核工作。第十二条自治区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第三方审核机构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第十三条节能量核算与用能权指标确权,应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及自治区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相关要求。第三章用能权交易第十四条用能权交易主体为: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具体交易执行机构为地级市、宁东基地节能主管部门);新建、改扩建“两高”项目和能耗强度
6、高于4.48吨标准煤/万元项目的实施单位;自愿参与市场交易的用能单位。第十五条新建、改扩建“两高”项目和能耗强度高于4.48吨标准煤/万元项目,须在取得节能审查意见前足额购买用能权指标。国家规划布局重大项目和新建、改扩建统调火电项目不参与用能权交易。自治区布局建设的重大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研究确定用能权取得方式。第十六条各地级市、宁东基地优先收储本地存量企业主动关停退出、节能改造腾出的用能权指标,可根据需要开展市域间交易。第十七条用能权交易价格采取基准价格与市场调节价格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基准价格为150元/吨标准煤,随着交易市场日益成熟,交易价格逐步由交易方通过挂牌竞价等方式确定。用能权指
7、标交易价格根据以下公式确定。交易价格=150AB4.48其中,A为价格调整系数(0.2A1),由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节能降碳形势及能耗指标稀缺程度等因素研究确定并报自治区节能主管部门备案;B为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第十八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研究制定用能权交易规则。第十九条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建设运维自治区用能权交易系统,为用能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技术等服务保障,及时公布成交价格、成交量、成交金额等重要交易信息。第二十条各交易主体应当通过自治区用能权交易系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交易。交易过程实行电子化管理、在线监管,形成责任明
8、确、程序规范、监督到位的监管工作机制。第二十一条自治区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用能权交易资金管理办法,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加强资金管理,统筹用于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节能降碳及循环化改造、用能权指标收储、能力建设以及用能权确权等。第四章交易程序第二十二条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自愿参与用能权交易的用能单位,应及时将获得确权的用能权指标录入自治区用能权交易系统,并发布出让公告。第二十三条项目实施单位申购用能权指标的,经所在地级市及宁东基地节能主管部门审核后,在自治区用能权交易系统发布申购公告;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收储用能权指标的,直接在自治区用能权交易系统发布申购
9、公告。第二十四条出让方与申购方达成交易意向,及时发布交易意向公示。申购方为项目实施单位的,应及时向节能审查部门提交节能报告审查申请,节能审查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评审。第二十五条项目实施单位申购用能权指标的,应在节能报告通过评审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签订,用能权指标购买量按照节能报告评审意见确定。合同签订后,节能审查部门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收储用能权指标的,应在交易公示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第二十六条申购方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费用支付。第二十七条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根据交易合同、用能权指标购买方的缴费凭证,出具交易凭证
10、。用能权指标申购方,持交易凭证到所在地级市、宁东基地节能主管部门划转用能权指标。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新建、改扩建“两高”项目和能耗强度高于4.48吨标准煤/万元项目实施单位和自愿参与市场交易的用能单位提供虚假能源消费数据、未按时履行交易义务的,由所在地级市、宁东基地节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九条各地级市、宁东基地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监测用能权交易后的项目用能情况,定期开展项目能源消费和利用状况等核查,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第三十条第三方审核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报告、未经许可泄
11、露商业秘密的,由项目所在地级市、宁东基地节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给用能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三十一条用能权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开展交易业务、泄露交易主体商业秘密的,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给交易主体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三十二条承担用能权交易监管职责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三十三条各地级市、宁东基地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地区参与用能权交易的用能单位和第三方审核机构等企业信用档案,将依法依规认定为失信行为的信息推送至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9月2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1日。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