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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赣榆区化工(医药)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序号检查项目检查结果检查依据、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情况。1未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证从事危化品生产(经营、使用)或许可证不在有效期内的。【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
2、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2新改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11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3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
3、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建立情况。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2制定本单位操作规程的情况。【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
4、规程;3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4安全生产投入制度。【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序号检查项目检查结果检查依据5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6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
6、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7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地方法规】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三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1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地方性法规】江苏
7、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不足三十人的,配备一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三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
8、员一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序号检查项目检查结果检查依据四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
9、格。考核不得收费。2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1,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3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
10、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4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5从业人员培训是否掌握本岗位涉及的危险因素、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装备使用。【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
11、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五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1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情况。【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2按规定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序号检查项目检查结果检查依据六设置安全警示标
12、志情况。1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情况。【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危险化学品仓库、罐区设置的安全警示标志情况。【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七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情况。1安全设备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
13、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2安全设备设施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情况。【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八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情况。1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辨识、确定本企业重大危险源。【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2重大危险源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情况。【法律】
14、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3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设置是否符合规定要求。【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一)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
15、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二)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序号检查项目检查结果检查依据(三)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四)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也标准的规定。九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从业人员如实告知岗位存在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1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