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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商务局大型商场超市管理工作应急预案为加强全区商场、超市的安全管理,保障商业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第一条凡是本区城区内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酒店、宾馆。第二条商场、超市、酒店、宾馆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依法履行各项安全职责。第三条商场、超市、酒店、宾馆应当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和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和各岗位的安全责任人。第四条商场、超市、酒店、宾馆应依法确定本单位安全工作管理的职责部门
2、,并确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工作管理人员应经本单位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五条商场、超市、酒店、宾馆应制订并完善火灾扑救和应急疏散、处置突发事故等应急预案,并进行预案演练,预案的演练每半年必须进行一次。有关负责人和从业人员能够掌握预案内容,履行预案规定的岗位职责。第六条商场、超市、酒店、宾馆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I,未经安全培训和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特殊工种要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持证上岗。商场、超市、酒店、宾馆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包括:防火知识、扑救初期火灾以及逃生自救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等。第七条商场、超市、酒
3、店、宾馆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内部装修工程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或开业。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八条商场、超市、酒店、宾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消防防烟、排烟设施。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每年至少应由取得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第九条商场内柜台、货架应合理布置,主要疏散通道应直通疏散门或疏散出口,并保证主疏散通道宽度不小于2.4m;辅助通道宽度不小于1.5mo商场、超市、酒店、宾馆应在收银台两侧设置宽度不小于15的无障碍疏散通道,且应保证两个无障碍通
4、道的间距不大于25m,并设置明显标志。柜台的设置不应遮挡、圈占消火栓、灭火器材以及其它消防设施。商场、超市、酒店、宾馆应根据营业区疏散通道的面积限定购物车的数量,并及时清理停滞在营业区内的购物车。第十条商场、超市、酒店、宾馆安全出口的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下列行为:(一)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间及前室、消防电梯前室设置流动售货车、临时摊位或堆放货物等;(二)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三)在安全出口两侧Im范围内设置人体模特、广告牌等,或将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变相当作库房;(四)将防火卷帘两侧设置的平开疏散门占用或堵塞。第十一条商场、超
5、市、酒店、宾馆的营业厅内,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其它疏散线路的顶部、地面或靠近地面Im以下的墙面,应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的问距不应大于20m。在疏散走道的地面上设置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并保证疏散指示标志明显、连续。营业厅、疏散通道、封闭和防烟楼梯间及前室均应设置火灾事故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1x,应急照明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分钟。第十二条商场、超市、酒店、宾馆的装修、装饰及柜台、货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疏散通道、疏散楼梯间的装修材料应使用不燃材料,并保证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通风管道等保温材料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其它部位的装修材料应严格执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
6、防火规范的规定。第十三条商场、超市、酒店、宾馆库房应符合下列防火标准。(一)库存物品应分垛码放,并保证“五距”:垛与垛间距不应小于1m,垛与墙间距不应小于0.5m,垛与梁间距不应小于0.3m,垛与柱间距不应小于0.3m,垛与灯间距不应小于0.5mo库房内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2mo库存物品码放不得挤占或影响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二)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鸨灯和超过60w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镇流器不应设置在闷顶内。(S)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货物,照明灯具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应小于O.5mo
7、(四)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非燃硬塑料管保护,并与可燃物保持20?M以上的间距。(五)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安装电源开关装置,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六)商场、超市、酒店、宾馆库房严禁存放化学危险物品。商场、超市经营的发胶、丁烷气等易燃商品应设置在专用的独立库房内,且储量不应超过2日的平均销售量;电气设施应符合防爆要求,并保持良好的通风。(七)禁止在库房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或留人住宿。第十四条商场、超市、酒店、宾馆内的中转库与营业厅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货物码放不应影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的使用,货物顶面与喷头溅水盘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5m,溅水盘周围0.5m内不应堆放货物。
8、商场、超市、酒店、宾馆应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火灾事故广播等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防火卷帘应每月进行一次手动、自动、机械、中控室远程控制等功能测试。严禁擅自拆除、停用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等消防设施。第十五条商场、超市、酒店、宾馆电气线路的敷设、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电气安装技术的要求,并由专业人员实施安装敷设。配电线路须穿金属管线保护,不得采用塑料线。禁止拉临时电线,凡移动的电器设备,其电源先必须采用橡胶电缆。不得超负荷运载。电气设备每年至少由具备资格的专业部门进行一次安全
9、检测。第十六条商场、超市、酒店、宾馆内附设食品加工、餐饮部位应设立独立的防火分区。该部位使用的烤箱上方及周围,燃气灶具周围15m内,不准堆放可燃物品。第十七条商场、超市、酒店、宾馆应加强对燃气管道、燃气管道自动切断阀、调压装置、燃气灶具、阀门的维护保养,使用燃气的部位、调压装置室等部位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探测器。燃气灶具部位应配置灭火毯。每日下班后应认真进行检查,并有检查记录,严防燃气泄漏。高层建筑的燃气应采用管道供气,禁止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设置在地下商场内的食品加工、餐饮等部位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作为燃料。商场、超市、酒店、宾馆内食堂、餐饮等场所的抽油烟机、集烟罩以及排油烟管道,每季度应全面清
10、洗一次。第十八条商场、超市、酒店、宾馆在营业期间内禁止电、气焊等明火作业。设备维修等特殊情况确需动火作业的,应由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确保用火安全。第十九条消防控制室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掌握消防设施的运行情况,熟练操作消防控制设备。消防控制室应设专人24小时值班,每班不得少于2人,并有值班工作记录。消防控制室人员,在接到报警信号后,应立即携带应急包(对讲机、氧气面罩、破拆工具、手电、轻便灭火器材等)赶赴现场进行处置。第二十条商场、超市、酒店、宾馆在营业期间应当安排专职人员至少每两小时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巡视,巡视区域要有明确的划分,巡视内容要有明确的要求,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并做好巡视、检查和整改记录。第二十一条商场、超市、酒店、宾馆所用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在用的特种设备应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超过检验周期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第二十二条商场、超市、酒店、宾馆值班领导应掌握当日值班警卫人员的配置情况以及值班警卫人员在岗在位情况,并填写值班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