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未成年人监护评估办法(试行)》全文、评估报告及解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海南省未成年人监护评估办法(试行)》全文、评估报告及解读.docx(15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海南省未成年人监护评估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关爱保护,落实未成年人监护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监护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国未保组202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未成年人监护评估是指对未成年人被监护状况、监护人监护能力进行评估,形成阶段性评估结论的服务行为。第三条监护评估应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客观全面、专业科学的原则。第四条未成年人监护评估的对象为:(-)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在海南且纳入保障范围的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
2、(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由民政部门进行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第五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对辖区内的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每2年开展一次全覆盖的监护评估。其他需要评估的未成年人,相关部门(单位)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开展评估。第六条开展监护评估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安排。第二章评估组织及人员第七条未成年人监护由古,可以由部门(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监护评估的,应当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等。第八条自行组织开展未成年人监护评估的,应当组建评估小组。评估小组应至少有1名在编
3、人员和1名熟悉未成年人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的工作人员;对残疾未成年人进行监护评估的,评估小组还应当有1名与残疾类型相应专业的执业医师参与。第九条受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或依法登记注册且评估为3A级以上的社会组织;(二)业务范围包含社会调查或雨古,或具备评估相关经验;(三)有5名以上具有社会工作、医学、心理学等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且无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名单;(四)开展评估工作所需的其他条件。第十条评估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
4、等违法才巳罪记录,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自然人)名单;(二)具有社会工作、医学、心理学等专业技术职业资格,且从事为未成年人服务相关工作2年以上;(三)遵守社会工作职业伦理操守。第十一条评估工作应由2名以上符合条件的评估人员开展,开展评估时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严格保守未成年人隐私,不得在任何场合以任何形式泄露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和其他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二)坚持客观公正,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真实记录评估过程中的谈话内容和收集其他材料;(三)严格按照评估标准规定的评估流程和评估内容,完整开展评估工作,按时出具评估报告。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人员应当自行回
5、避,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也可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评估机构申请其回避:(-)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二)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第三章评估内容第十三条未成年人监护评估主要包括未成年人被监护状况评估和监护人监护能力评估。第十四条未成年人被监护状况评估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成年人基本情况,包括未成年人基本信息、户籍地和居住地、就学情况、生活情况、健康状况、受救助情况等;(二)未成年人家庭情况,包括家庭成员基本情况、违法犯罪情况、不良嗜好情况;(三)未成年人身体状况,包括发育情况、睡眠情况、体检情
6、况等;(四)未成年人心理状况,包括自我认知水平、性格特点、行为表现等;(五)未成年人教育娱乐情况,包括受教育情况、日常学习情况、游戏和娱乐等;(六)未成年人社会行为,包括道德品行情况、日常行为情况、同伴关系情况、与成年人交往情况等;(七)受照料情况,包括饮食照料情况、衣服适宜情况、个人卫生情况等;(八)安全保护情况,包括居住安全、交通安全、身体伤害、精神伤害、性侵害等。第十五条监护人能力评估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监护人基本情况,包括年龄、婚姻状况、经济状况、受教育程度、身心健康情况、品行道德情况、遵纪守法情况、社会信用情况等;(二)监护意愿,包括对未成年人监护的认知程度、对抚养义务的认知
7、程度、对保护未成年人不受伤害的意愿等;()监护知识,包括了解与监护未成年人的相关法律政策情况、了解未成年人的成长需求情况、了解未成年人成长阶段特点情况等;(四)生活照料能力,包括提供未成年人饮食营养、衣着情况,保障未成年人个人卫生情况,提供未成年人健康照顾情况等;(五)教育引导能力,包括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情况,充分尊重未成年人并进行合理管教等;(六)人际沟通能力,包括协调处理家庭成员关系的能力、处理亲子冲突的能力、建立邻里间和谐友好关
8、系的能力等;(七)其他影响监护状况的因素。第四章评估流程及方式第十六条评估部门要制定评估方案明确评估对象、评估机构或评估人员、目标任务、评估方法、分工、时间安排等。第十七条评估前,应向监护人发出未成年人监护评估通知书,书面告知监护人将对未成年人进行监护评估,并商定评估事宜。第十八条评估人员根据评估要求,全面了解未成年人家庭监护状况。评估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观察法。评估人员对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状况进行现场观察,了解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实际情况。观察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身体状态、精神面貌、行为表现、人际交往、情绪状况等。(二)访谈法。主要通过听取个人陈述、深度访谈等形式进行,访谈对象应包括但不局限
9、于未成年人、监护人及其家庭成员、邻居、老师、村(居)委会等了解监护状况的人员。(三)资料收集法。评估人员可通过问卷调查、资料搜集等方式了解未成年人的基本信息、家庭监护状况信息、家庭监护能力信息等。评估小组或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时,选择适合的评估方法和工具,科学应用评估量表。第十九条评估小组或评估机构应当在客观、全面掌握情况的基础上,科学研判,对评估对象被监护状况作出结论,评定评估对象风险等级,提出加强关爱保护针对性意见建议,形成未成年人监护评估报告。第二十条评估报告应当在监护人收到书面评估通知之日起60日内作出。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的,评估报告应当由参与评估人员签名,经机构负责人审核签署评估结论并加
10、盖公章。评估报告一式三份,T分送达委托方,一份送达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设乡镇街道的市县送达村委会或者居委会),一份评估机构留存。第五章监护状况风险等级划分及管理第二十一条根据评估结果对未成年人监护状况风险进行分级,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个等级,并按风险等级采取相应措施,降低或消除风险,确保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第二十二条对于监护状况评估为高风险的未成年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要进行个案处置,牵头协调卫健、妇联、公安、教育、检察院、法院等相关部门要提出会商意见,依法依规及时采取委托他人监护或者转移监护权、对未成年人进行矫治教育、实施综合救助等有效措施消除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各种因素。
11、第二十三条对于监护状况评估为中风险的未成年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要将该未成年人纳入重点关注对象,督促当地儿童主任、儿童督导员要定期上门探访(儿童主任每月至少走访一次、儿童主任每周至少走访一次),及时掌握未成年人的相关情况。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专业团队对其监护人未成年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关爱帮扶等服务。第二十四条对于监护状况评估为低风险的未成年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要指导当地儿童主任落实定期探访制度,每季度至少走访一次,及时掌握未成年人的相关情况,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帮助监护人增强监护意识和提高监护能力。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建立监护评估工作监督制度,加强对评估小组的监督和管理。对委托
12、第三方机构开展两古的,应当对评估机构履行协议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六条评估机构及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委托部门应当取消其评估资格:(-)违规向监护人收取费用的;(二)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三)泄露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隐私的;(四)玩忽职守造成评估资料损毁的;(五)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评估任务的;(六)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己办理注销登记的;(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第二十七条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评估中出现重大过失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不得委托其开展评估工作。第二十八条评估人员在评估工作过程中有违纪行为的,依纪依规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评估档案按照档案
13、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保管期限为10年。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海南省民政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未成年人监护评估通知书2.未成年人监护评估报告编号:未成年人监护评估通知书尊敬的(监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规定,(民政局或民政局委托的评估机构)将对您的孩子进行监护评估,请您收到此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与(评估机构或评估小组)共同确定开展评估的时间,并提供评估机构或评估小组要求的相关材料。监护评估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评估机构或评估小组:联系人、联系电话:(盖章)年月日附件2未成年人监护评估报告未成年人姓名:法定监护人:实际照料人:
14、家庭住址:联系电话:邮箱:出具单位/机构(盖章)出具日期:年月日-未成年人及家庭基本信息未成年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年龄健康状况身高体重身高体重评价按照国家卫健委儿童生长标准予以评价身份证号居家时间住家/周末回家/假期回家是否在读未在读原因及现状是/否现在读学校实际照料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年龄健康状况健康/TS/较差与未成年人关系文度婚姻状况未婚/已婚/丧偶/离婚工作单位及职业联系电话是否法定监护人有无委托是/否有/无法定监护人姓名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号法定厨户人与未成年人关系法定监护人未能实际监护的原因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姓名与实际监护人的关系性SIJ年龄健康状况职业二、评估结果及建议家庭监护风险整体评价低
15、风险/中风险/高刈险存在风险的方面未成年人被监护状况(总体评价,存在的问题等)监护人(照护人)监护能力总结评估说明(对评估方式、过程等补充说明)改进和干预建议评估人签名:评估单位/机构(盖章):年月日海南省未成年人监护评估办法(试行)政策解读一、政策出台的背景和目的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建立健全监护人的监护能力评估工作规范,科学评判监护人履行监护人职责的能力和条件,及时对存在监护缺失、监护不当情形的儿童给予有效干预,特出台海南省未成年人监护评估办法(试行)。二、政策出台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