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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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近年来城镇燃气安全重特大事故教训,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安排部署,全面加强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自治区53条具体措施,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地

2、方党政领导责任,坚持问题导向,围绕当前制约燃气安全的突出问题,狠抓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强化企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和技能,“大起底”排查、全链条整治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健全法规标准,完善管理机制,强化科技赋能,全面提升排查整治质量和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推动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加快建立城镇燃气安全长效机制。(二)工作原则。-坚持安全为本、突出重点。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聚焦企业经营、生产充装、输送配送、用户使用、燃气具生产流通使用、监管执法等各环节,紧盯餐饮单位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风险隐患,采取精准严格有力的措施集中攻坚,守牢安全发展底线。-坚

3、持系统治理、全面整改。围绕燃气安全“一件事”全链条明确、分解、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责任,建立常态化联合监管机制,加大执法力度,消除监管空白,形成监管合力。落实落细各项措施和工作责任,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风险隐患,切实提高排查整治质量,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坚持创新引领、科技赋能。加快推进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理念、管理模式、管理手段创新,全面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强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燃气管理中的应用,大力推广使用先进技术、设备、工艺,依靠科技赋能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保障燃气安全运行。-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抓紧解决瓶装液化石油气全链条安全管理的突出问题,统筹推进老化管道更新改造、城市

4、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等工作,全面消除燃气安全重大风险隐患。着力破解燃气安全深层次矛盾问题,既整治设施设备环境的“硬伤”,更补上制度管理和从业人员素质的“软肋”,夯实安全管理基础,做到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三)工作目标。用3个月左右时间开展集中攻坚,全面排查整治城镇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建立整治台账,切实消除餐饮经营场所、学校、医院、农贸市场、商住混合体、养老福利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突出风险隐患;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巩固提升集中攻坚成效,组织开展“回头看”、“交叉互检”、“跨区域联合执法”,全面完成对排查出风险隐患的整治,构建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到2025年底前

5、,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燃气安全管理机制,完善相关法规标准体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二、突出重点分领域集中攻坚(一)强力推进企业生产、充装、经营“问题气”等风险隐患排查整治。1 .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经营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经营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足,未按照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要求配备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未要求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

6、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未对配送工具制定并实施安全标准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地方政府组织落实。以下均需地方政府负责,不再列出)2 .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管道进行巡查维护,未对管道燃气加臭,未对使用管道燃气的餐饮单位等用户进行户内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未告知用户不得擅自改装户内燃气设施、不得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两种及以上气源等安全用气要求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未要求其送气人员在送气时开展随瓶安检的,以及非法掺混二甲醛,违规向餐饮单位配送工业丙烷、醇基燃

7、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3 .对燃气经营企业未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约定双方安全供用气方面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超供应范围经营,为不具备安全用气环境的用户供气,未建立各类用户动态信息档案,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液化气,向地下、半地下空间或者高层民用建筑用户供应液化气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4 .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充装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未建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按

8、许可规定充装,未按要求投入维持正常运营、保障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对自有气瓶未能在充装、运输、经营、流向、检验、报废等环节未开展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5 .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未与气源供应商签订气源合同、明确供气保障责任的,在充装时非法掺混二甲醛等“问题气”,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

9、出使用年限或翻新等气瓶的,未依法开展气瓶检验检测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查处的气瓶必须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不合格气瓶再次流入市场。(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6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对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未建立健全并落实风险识别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安全评估等制度,生产气质不达标、无警示性臭味、非法掺混二甲醍等“问题气”,向无经营或充装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用于经营的燃气,工业燃料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产品非法售卖到餐饮单位等民用领域的,要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

10、法从重处罚。(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牵头,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7,对非法经营燃气的“黑窝点”、对非法充装和销售“黑气瓶”等,要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对典型案件要及时曝光,强化执法震慑。(自治区公安厅牵头,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8 .对城镇燃气经营、充装企业不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设施设备未按规定配置或不能正常使用等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牵头,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9、强化燃气气源安全监管,严格液化石油气气源管理,严查严管非法气源、

11、不合格气源,多部门联合执法从严从重打击“黑气”。(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强力推进“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等燃气具风险隐患排查整治。1 .对企业未取得制造许可或者不具备生产条件仍从事气瓶和压力管道元件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已取得制造许可的企业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问题瓶”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制造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立即查封扣押,纳入产品“黑名单”。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在用“气液双相”气瓶、过期气瓶、破损气瓶要召回并移交检验机构报废处理。(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自治区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

12、责)2 .对企业生产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行为要严厉查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对企业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对发现的涉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要及时查封扣押,防止流入市场;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构成犯罪的,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强化执法震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自治区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3 .企业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强制性认证要求、假冒伪劣的“问题瓶”及“问题阀”、“问题软管”、“问

13、题灶”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处理,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自治区公安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强力推进“问题管网”等燃气输送配送风险隐患排查整治。1.对燃气管道老化或带病运行、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及穿越密闭空间等“问题管网”,要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好管控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确保安全运行;对燃气管道周边建设项目未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将老旧管道更新改造工程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问题等,要立行立改,并依法严厉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责任。严厉打击燃气新建、改造等工程转包、违法分包、项目负责人不带班作业、不按施工方案施工、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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