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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实施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为推进我省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全面构建惩戒失信、激励守信工作机制,进一步提升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自觉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西省社会信用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江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赣安2018)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分类】本办法适用于应急管理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及其监督管理,按照行业属性分为煤矿、非煤
2、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企业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信用主体)等六类。第三条【分级】信用分级按照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等四个等级,信用分级情况作为信用主体安全风险分类分级评定的指标之一。第四条【原则】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管理按照“谁履职、谁记录、谁负责”的原则,由承担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企业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监管任务的处室(科室、股室)实施等级评定。分级评定主要包括以下要素:(一)信用承诺和落实情况;(二)履职报告情况;(三)隐患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四)生产安全事故和应急救援情况;(五)联合惩戒情况。第五条【动态管理】信用主体的信
3、用等级评定采取动态评定的方式,根据信用主体安全生产状况实行动态管理。(一)一级信用主体主体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公开向社会承诺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 .按规定开展主要负责人履职报告;3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二级及以上等级;4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3年内未受到应急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5 .3年内未发生造成人员伤亡生产安全事故;6 .3年内在“信用中国”网站无其他失信记录。(二)二级信用主体主体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公开向社会承诺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7 .按规定开展主
4、要负责人履职报告;8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三级标准化等级;9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1年内未受到应急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10 1年内未发生造成人员伤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6.1年内在“信用中国”网站无其他失信记录。(三)信用主体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未达到四级严重行为的,信用等级评定为三级:1 .未公开向社会承诺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2 .未按规定开展主要负责人履职报告的;3,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1年内受到应急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4.1年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5.1年内在“信用中国
5、”网站有其他失信记录的。(四)信用主体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信用等级评定为四级: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2 .12个月内累计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3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被处以罚款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4 .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5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6 .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或者许可被暂扣、吊销期间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7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证书的
6、;8 .在应急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有执行能力拒不执行或者逃避执行的;9 .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五)有多个子公司的信用主体,按照最低信用等级子公司的信用等级上升一个等级确定。第六条【差异化监管】按照江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对不同等级的信用主体采取差异化监管,在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时适当减少或增加执法检查频次。第七条【激励惩戒措施】根据信用主体安全生产信用状况,可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差异化的激励约束措施。第八条【义务】信用主体应诚实守信,主动接受应急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向主管部门、职工及社会公开承诺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
7、安全生产义务,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九条【信息使用】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披露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准确、安全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十条【权益】对于不利于信用主体的信息采集,应听取信用主体陈述,充分保障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对其合理诉求应予采纳。第十一条【异议申述】信用主体认为信用信息记录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记录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依据。安全生产信用信息记录部门对异议申请应当初步审查,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要求的应予受理。第十二条【异议审核】安全生产信用信息记录部门应当在受理异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人员不能为信息采集人员),并出具书面意见,答复申请人。若该信用信息已报送至“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主体向“信用中国”网站提起异议申诉的,信源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核实、更正等工作。第十三条【奖励】鼓励新闻媒体、企业员工和群众举报信用主体安全生产失信行为,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给予奖励。第十四条【退出】信用主体因故消亡并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负责监管的部门核实后不再纳入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