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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市场管理,增强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诚信意识,进一步规范信用评价工作,维护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监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信用评价是指我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评价标准和方法,对在我省公路水运工程从业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进行评价基础信息采集、从业承诺履约行为信用等级评定、发布、调整等工作的统称。信用评价分省、市(州)两级。其中省级评价对象主要为在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及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从业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
2、员,评价结果由省交通运输厅组织评定及发布,作为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适用依据;市级评价对象主要为在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从业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评价结果由所在地市州交通运输局组织评定及发布,作为各自行政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市场适用依据。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包含非持部证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在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的从业行为,监理企业在资质许可(含资质延续、资质变更、资质增项升级等)、投标活动以及履行监理合同等过程中的行为,监理人员从业登记、业绩填报、履行合同等过程中的行为,属于从业承诺履约行为。第三条信用评价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和公告制度。第二章评价职责及分工第四条信用评价工作实
3、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第五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制定、修订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及信用行为评定标准。(二)在湖南省公路(水运)建设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基础上开发监理信用评价子系统,满足省、市(州)两级评价需求。(三)以在建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及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填报、确认的项目基础信息为基础,汇总并审核发布评价年度内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及水运工程参评项目标段及参评监理企业信用信息。(四)组织对在建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及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进行评价,发布省级信用评价结果等信息,并将省级评价结果按要求上报交通运输部。第六条省级行
4、业发展机构具体承担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工作,主要职责为:省公路事务中心参与普通国省道项目监理信用评价工作,并按职责对抽检的普通国省道项目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进行两介。省水运事务中心参与水运建设项目监理信用评价工作,并按职责对抽检的水运建设项目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进行评价。省交通建设质监机构参与高速公路、省管水运项目的评价基础信息汇总、审核等工作,并按职责对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进行检查和评价;负责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工作的行业指导与监督管理事务性工作。省交通造价管理站参与监理信用评价工作,并按职责对抽检的高速公路、省管水运项目和普通国省道项目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进行评价。厅科技信息中心负责省
5、平台的技术支持及维护,并负责对信用评价数据的安全性进行监督管理,对评价信息录入、汇总、确认等异常情形进行监控,并及时反馈给相关责任单位及监管部门。第七条市州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指导并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国省道、水运等项目建设单位(招标人)对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开展投标、履约不良行为信用评价,并负责对其他失信行为进行评价,按要求审核、汇总并公示后上报省交通运输厅。(二)参照本细则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程监理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按规定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信用评价工作,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监理企业和监理
6、人员信用评价结果,并将评价结果在发布后5日内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或招标人主要职责为:(一)负责本项目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信用评价基础信息采集录入及动态更新。(二)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参评项目及标段,及时填报建设单位管理层面有关参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投标、履约不良行为信息,及时确认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行业发展机构的处罚管理记录。(三)在项目招标中按规定应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信用评价结果。第九条参评监理企业的主要职责为:(-)配合项目建设单位或招标人采集、录入、确认信用评价基础信息,并对基础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二)负责组织项目监理机构按相关要求向项目建
7、设单位报送信用评价资料,附项目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的相关信用自评信息。(三)及时接收、查阅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行业发展机构、建设单位推送的项目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具体信用评价扣分情况,有权依程序提出异议或申诉。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对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自评结果、评价依据等进行初评,同时将初评结果抄送相关监理企业。第三章评价对象及范围第十一条评价年度内,凡实施监理制度、并已列入交通质安机构监督范围的公路水运工程在建项目及附属工程(房建、机电等)应纳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范围。在前款参评项目中,纳入交通运输部信用评价范围的项目要求为监理合同额50万元及以上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其中公路水运工程项
8、目应为年度有效工期不少于3个月或一半以上合同工期的二级及以上公路水运项目,公路水运机电工程项目应为当年或次年交工的项目。第十二条不属于本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工程项目范围,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该纳入省信用评价范围(以发文日期为准计入当年信用评价):(一)在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的举报事件中查实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二)重大质量事故涉及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三)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涉及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第四章评价内容及标准第十三条公路水运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内容由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三部分构成。具体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
9、信用评价标准(详见附件2、3)。第十四条投标行为以监理企业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监理合同段为评价单元;其他行为以监理企业单次其他信用行为为评价单元。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从业的不良行为由招标人、项目建设单位、行业发展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交通运输部相关评价规则、评定标准及我省评定标准进行扣分。第十五条公路水运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企业信用评分IOO分制,各信用等级对应企业评分详见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第十六条公路水运监理信用评价采信依据为:(一)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行业发展机构的文件(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约谈记录、
10、会议纪要等文件)和执法文书。(二)招标人、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经监理企业有关人员签认的检查记录等。(三)已认定的省交通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四)举报投诉调查处理的相关文件和专家鉴定意见;(五)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认定相关文件;(六)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资料。其中(一)(二)项按文件描述的不良行为发生时间纳入对应年度信用评价扣分;(三)(四)(五)(六)项按文件(资料)出具日期纳入对应年度信用评价扣分。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行业发展机构在印发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约谈记录、会议纪要时,对失信履约行为应使用评价规则中的规范语言进行描述。第
11、十八条评价年度内,在我省公路水运抢险救灾、应急保障等任务中受到国务院、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表彰的企业;在公路质量安全管理、诚信建设、“平安工地、”品质工程等年度考核工作中或在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施工工艺创新上获得部、省级及以上表彰的企业;获得与参评项目相关的国家级奖项或荣誉表彰称号的企业,按国家级、省部级、厅级分类加分,其中国家级每次奖励1.5分,省部级1分,厅级0.5分,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3分。加分按文件(资料)出具日期纳入对应年度信用评价。第十九条省级评价中,综合评定为AA级的监理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上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及以上;(二)信用评价综合得分为95分以
12、上;(三)在评价年度内,须有两个及以上参评合同且累加合同金额在IOOO万元以上;(四)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1次及以上监理负有责任的一般质量事故或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第二十条省级评价对AA级评分的公路水运监理企业数量实行比例控制。其中高速公路和省管水运项目以单个建设项目为控制单元(其他只有一个参评标段的独立项目可将数个项目整合为一个控制单元),以参评监理机构总数为控制基数;普通国省道以所属市州为控制单元,以本行政区域内参评监理企业总数为控制基数,考核等级原则以省人民政府重点项目管理办公室的年度考核结果或省对市州真抓实干督查激励考核结果确定。具体比例控制原则如下表:考
13、核结果优秀合格不合格备注年度信用评价等级AA比例30%20%0%计算结果逢小数向上取整未按上述要求上报评价结果的控制单元,省平台将予以限制上报,各评价单位应在落实“管评融合、应扣尽扣”的基础上,依程序重新评价及上报。第二十一条首次参加我省信用评价的监理企业,其信用等级最高评定为A级。上一年度被评为B、C、D级的监理企业,本年度评定最高不超过A级。第五章评价程序及方法第二十二条监理企业在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批准后,即可申请开设省平台管理账号。项目标段信息应在监理合同签订后15日内完成录入,并按省交通运输厅相关要求完成审核后同步推送至省平台,作为本年度省级信用评价基础数据。第二十三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
14、门及行业发展机构按职责分工督促、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录入并动态更新项目信息及标段信息,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督查、项目考评内容进行量化考评。第二十四条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定期评价周期为1年,对公路水运监理企业上一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从业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动态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企业直接进行定级或调降信用等级。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对监理企业的履约行为评价3次,具体为第一、二季度评价(工次评价)、第三季度评价(次评价)、第四季度评价(In次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及时告知被评价对象。对评价年度内组织交
15、工验收的工程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完成相应季度的履约行为评价,无异常情况的后续季度可不再开展履约行为评价。第二十六条省级评价中,涉及基础信息录入(含项目基本信息及相关佐证材料、进度信息、检查处罚扣分信息等)弄虚作假、不按规定填报、提交相关数据及资料,违背行业管理规定的监理企业,一律严格按相关评价标准予以扣分;属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任的,将按考核要求予以通报。第二十七条省级评价中,项目建设单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行业发展机构按职责分工开展履约行为评价工作,具体如下:(-)普通国省道等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本次评价期结束后的5日内完成该次评价,按要求将评价资料报送至市州交通运输局,市州交通运输局
16、应在本次评价期结束后的15日内完成评价资料汇总、审核确认和公示工作,并通过省平台将评价资料报送至省交通运输厅。(二)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本次评价期结束后的5日内完成该次信用评价,并通过省平台将评价资料报送至省交通运输厅。(三)省级行业发展机构应在本次评价期结束后的15日内按职责完成信用评价,并通过省平台将信息报送至厅。第二十八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行业发展机构按职责分工对监理企业的其他行为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及时告知被评价对象。第二十九条省交通运输厅根据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其他行为的评价情况进行年度综合评价,按部评价规则计算方法计算各参评监理企业综合得分并确定其信用等级,其中履约行为先按监理企业单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