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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业高质量发展增产扩能”政策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省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增产扩能政策措施兑现工作,明确政策支持对象、申报条件和兑现路径等,发挥政策的支持促进作用,推动农产品精深加工高质量发展,根据黑龙江省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黑政办规(2023)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企业投资建设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增产扩能奖励政策的兑现。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及项目,一律公平、公开、公正地享受政策支持。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是我省范围内以玉米、大豆、水稻、乳、肉、食用菌、森林食品、中药材、冷水鱼等为原料,符合农产品精深加
2、工产品指导目录的项目。第四条支持对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农产品精深加工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第五条支持条件。申报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2023年1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并符合农产品精深加工产品指导目录的农产品精深加工领域的增产扩能项目,项目的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建等费用)5000万元(大豆精深加工项目2000万元)以上,完成投资正式投产运营并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范围的企业。(二)在我省登记注册,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范围且严格依法履行义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上制造业企业。(三)项目投资建设企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列为经营异常名录。(四)项
3、目投资建设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核算准确,无违法违规记录。(五)项目投资额、建设期、建设内容等均已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范围并可查询。(六)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章奖励标准第六条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建等费用)5000万元(大豆精深加工项目2000万元)以上,完成投资正式投产运营并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范围的企业,省级按照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建等费用)给予10%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第三章兑现程序第七条农产品精深加工业项目“增产扩能”政策兑现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组织申报。由省工信厅联合省财政厅公开发布农产品精深加
4、工项目增产扩能环节的申报通知及指南,启动申报工作,明确具体工作安排和有关要求。(二)属地推荐。各市(地)工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根据增产扩能政策条件对本地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推荐,要对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实施主体严格把关,在政策申报前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公示系统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经营异常名录和安全生产黑名单、出现涉税、经营异常、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等问题的企业,情节严重的,予以排除。指导推荐企业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确保材料形式完整、内容符合要求,形成正式推荐文件并附申报项目材料,联合呈报省工信厅、省财政厅。(三)项目认定预评审。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委托业务专家组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依据标准组织开展
5、项目预评审工作。第三方机构重点评审该项目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建等费用)费用金额、是否属于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产品是否属于精深加工产品目录,第三方机构出具评审报告,并提出拟支持企业名单和补助额度。征求厅内各处室意见,对项目进行复核。(四)项目审核。省工信厅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完整性审核,会同省财政厅通过聘请第三方机构等方式进行财务审核,根据省诚促会提供的方式查询申报项目建设单位信用情况,根据审核结果确定拟支持企业名单和资金额度意见。(五)公开公示。拟支持名单在省工信厅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六)审定报批。公示无异议后,省工信厅党组会审议审核过程和结果
6、。审议通过后,对完成投资正式投产运营并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范围的企业,由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履行报省政府审批程序。(七)资金拨付。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下达补助资金,同步分解下达经省工信厅确认的绩效考核指标。各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主管部门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拨付补助资金。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奖励资金。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对以提供虚假材料、虚报指标等行为获取财政扶持资金的,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追回专项资金,并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申报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第九条申报单位、省(市)级工信部门、财政部门等应分别履行以下相应职责:(一
7、)申报单位应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并承担申报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省级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部门的监督管理。(二)省工信厅牵头负责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对申报单位承担的项目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责任;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做好政策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三)参与评审的第三方机构等应对评审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市(地)工信部门按照省级主管部门要求,负责政策兑现等相关工作;市(地)、县(区)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同级工信部门做好政策资金拨付工作。第十条严格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和省本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
8、定目标”的原则,由省工信厅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单位绩效自评、部门绩效评价、评价结果运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依照法定职责实施监督,强化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指导,绩效评价结果将成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指导省级工信部门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评价结果运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做好财会监督、财政绩效评价和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工作,加强与部门之间联动,督促部门加强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市县工信部门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根据省级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绩效评价报告,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
9、细则由省工信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十二条符合黑龙江省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同时符合我省其它扶持政策规定,按照同一主体、同一方向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期间如有变化,将按规定作出调整。黑龙江省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业高质量发展奖励争先晋位政策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鼓励我省企业落实国家食品工业“三品”专项行动,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向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晋升,促进农产品加工企业提档升级,根据黑龙江省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黑政办规(2023)4号)有关要求,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三品”专
10、项行动,是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消费品工业“三品”专项行动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40号)要求,以市场为导向、以创新为动力、以企业为主体,实施的“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行动。本细则所称的“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按照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印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要求,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第三条国家食品工业“三品”专项行动典型成果,以每年工业和信息
11、化部选定的结果为准。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的结果为准。黑龙江省入选的成果和企业,一律公平、公正、公开地享受政策支持。第二章奖励标准第四条对新获得国家“三品”专项行动典型成果的,每项成果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晋升为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第三章兑现程序第五条国家食品工业“三品”专项行动典型成果由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免申即享”原则,每年集中进行国家“三品”专项行动典型成果奖励政策兑现,原则上无需企业提交申报材料。(一)确认名单。省工信厅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年度食品工业“三品”专项行动典型成果,确定拟奖励名单,并在省工信厅网
12、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二)请示报批。公示无异议后,提报省工信厅党组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拨付请示。(三)资金拨付。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拨付奖励资金。各市(地)工信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名单内企业,各市(地)、县(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信部门按照拨付时限和相关要求将奖励资金拨付到企业。第六条新晋升的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免申即享”原则,每年集中进行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奖励政策兑现,原则上无需企业提交申报材料。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每两年分别进行认定和监测,新认定和新递补的国家
13、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均为新晋升企业,符合本政策要求。(一)确认名单。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确定拟奖励名单,并在省农业农村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二)请示报批。公示无异议后,提报省农业农村厅党组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拨付请示。(三)资金拨付。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拨付奖励资金。各市(地)农业农村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名单内企业,各市(地)、县(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拨付时限和相关要求将奖励资金拨付到企业。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奖励资金。在无上位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不得增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