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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mm槌公司嫖XXX法(20XX)XX号签发人:XXX关于拟通过“民事赔偿”的方式追收AAAA锌业有限公司款项的请示XXXXXX集团有限公司:现就我司属下XXXX公司存放在AAAA锌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A公司”)的锌精矿被AA公司法定代表人XXX抢夺之事,拟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自诉”的方式挽回损失向上级请示。一、基本情况原XXXX公司20XX年已与AA公司开展矿产品原料和成品购销业务。20XX年12月23日,原XXXX公司与香港新骏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进口泰国锌精矿合同。20XX年11月2日,原XXXX公司与AA公司签订销售合同,把进口的锌精矿销售给AA公司。20XX年1月24日,原X
2、XXX公司在XX海关报关进口锌精矿数量为2,026.036吨;20XX年11月9日,缴付进口增值税之后,把货物运抵AA公司。货物运抵时,适逢市场变化,AA公司停产,原XXXX公司将货物堆存在AA公司提供的场地。按惯例,将货物交给“830”监管。20XX年11月11日,AA公司向原XXXX公司出具了货权证明。20XX年上半年,我司派出两名工作人员到AA公司对该批货物进行过磅核实数量。他们租用运输车辆和装卸设备,将该批货物运送至场外的专用过磅单位,称重后,又运回AA公司场内,重新选择有瓦顶的地方妥善堆放。随后,我司派出XX同志住在AA公司安排的宿舍对该批锌精矿实地监管。20XX年初、20XX年1月
3、20日,我司先后两次向AA公司发出“存货询证函”,AA公司和XXX均签字盖章确认。AA公司和员工发生劳资纠纷,20XX年3月,XX省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AAAA锌业有限公司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AA公司“自收到本责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XXX、XXX等29名看厂护厂人员20XX年8月至20XX年12月份共17个月的工资1,057,958.20元AA公司涉嫌抢夺我司库存锌精矿卖给别的单位,以获取资金,应付社保局的责令。据我司XX同志反映,20XX年7月7日,十几部大货车进场强行拉走我司的锌精矿。经向AA公司法定代表人XXX质询,XXX表示,工人要生活,公司没办法发拖欠的工
4、资,因此无法制止。我司多次向XX县XX公安局请求对AA公司抢夺锌精矿一事立案侦查,追究当事人,追收赃物(赃款)发还我司。XX公安局认为,立案条件不足,还听信XXX谎言,认为货权有争议,锌精矿不属于原XXXX公司,不同意刑事立案。之后,我司也尝试在公司的注册地公安机关报案,但经与XX区公安局联系,被告知无法立案。二、追讨款项方式对于我司堆放在AA公司的货物被抢夺的事件,从法律的角度看,我司追讨的方式包括刑事报案和民事诉讼。但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目前采取民事诉讼的方式较为可行。理由如下:(一)我司之前已就货物被抢夺的事实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试图通过刑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一方面,当地
5、公安机关至今不予立案,另一方面,若货物已不存在,即使通过刑事途径,最后也只能通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实现我司的权利。而我司向XX区公安局咨询报案事宜时,也得到不同意立案的答复。因此,从目前的情况看,通过刑事途径主张权利的方式有较大的困难,且可能耽误了时间,从而影响民事诉讼的时效。(二)从目前所了解的情况看,货物很有可能已被处置,处置款项已用于发放AA公司拖欠的工人工资,因此,即使刑事案件能被立案,但通过刑事途径追回货物的可能性不大。如果刑事案件最后顺利立案,我司也只能在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这样,仍然回到民事诉讼中来。(三)自货物丢失至今已近两年,尽管目前法律规
6、定的诉讼时效已从原来的两年延长到三年,但为充分维护我司的合法权益,在刑事案件立案已不大可能的情况下,我司不要等到诉讼时效即将届满才启动民事诉讼,以免错失时机。(四)据了解,AA公司目前债务较多,但其公司所在地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公司,如果我司尽快启动民事诉讼途径,可以通过诉讼保全查封土地以维护权益,但如果一直没有采取措施,可能存在AA公司转移财产或者即使其不转移财产,但其所拥有的财产已被其他债权人执行的情形,到时,我司的合法权益将难以实现。鉴于上述情况,我司决定通过“民事赔偿”的方式追究AA公司的法律责任,挽回损失。三、诉讼风险(一)与AA公司诉讼之后,有没有财产执行值得考虑。(二)跨省诉讼,人力
7、物力费用值得考虑。四、诉讼保全措施查封AA公司在XXXX县的土地使用权。五、委托律师及委托代理费我司让BBBBBB律师事务所、CCCCCC律师事务所、DDDDDD律师事务所报价,代理费按标的590万元计,律师代理费参考下表报价表(单位:元)律所案件标的(包括利息)一次性收费报价半风险收费报价BBBB5900000(1)一审律师费:16万元;(2)二审律师费:8万元(3)若同时委托一、二审,则律师费按照20万元计算;(4)执行阶段律师费:若先支付前期办案费5万元,则按照实际收到款项的6%。若没有前期办案费,则按照实际执行到账的8%支付律师费。(1)在诉讼中,按照每一个诉讼和执行阶段先支付5万前期
8、办案费;(2)按照最后我司实际执行到账款项的12%支付律师费。CCCC5900000(1)一审律师费:15万元;(2)二审律师费:7.5万元(3)若同时委托一、二审,则律师费按照18万元计算;(4)执行阶段律师费:若先支付前期办案费4万元,则按照实际收到款项的5.5%。若没有前期办案费,则按照实际执行到账的8%支付律师费。(1)在诉讼中,按照每一个诉讼和执行阶段先支付5万前期办案费;(2)按照最后我司实际执行到账款项的12%支付律师费。DDDD5900000(1)一审律师费:14.5万元;(2)二审律师费:7万元(3)若同时委托一、二审,则律师费按照17万元计算;(4)执行阶段律师费:若先支付
9、前期办案费3.5万元,则按照实际收到款项的5机若没有前期办案费,则按照实际执行到账的8%支付律师费;(5)若同时委托一审、二审、执行,则律师费按27万元计算。(1)在诉讼中,按照每一个诉讼和执行阶段先支付5万前期办案费;(2)按照最后我司实际执行到账款项的12%支付律师费。我司拟让BBBBBB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费用按一次性收费计算,一审16万元,二审8万元。该所作为法律顾问单位,曾派律师在20XX年9月参与我司对锌精矿被抢夺事件的调查取证,情况比较熟悉,与XX县的司法部门有过接触,方便办事。妥否,请批示。(联系人:XXX联系方式:XXXXXXXXXXXXXX)附件:关于向AAAA锌业有限公司
10、追收锌精矿款项的意见和建议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20XX年XX月XX日致:XXXXXXX有限公司关于向AAAA锌业有限公司追收锌精矿款项的意见和建议敬启者:根据贵司提供的材料,现就贵司向AAAA锌业有限公司追收锌精矿款项的相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供贵司参考。一、相关基本事实根据贵司提供的材料,贵司与AAAA锌业有限公司(下称“AA公司”)关于锌精矿款项的纠纷,存在以下事实:1、20XX年11月2日,贵司与AA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贵司向AA公司销售进口锌精矿。之后,贵司先后将进锌精矿2026.036吨运抵AA公司。但当时适逢市场变化,AA公司已停产,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接收贵司提
11、供的货物。贵司遂将货物堆放在AA公司提供的场地,并交给“830”监管。2、20XX年11月日,AA公司向贵司出具了货权证明。3、20XX年,贵司安排两名员工到现场对货物进行过磅,并将货物妥善堆放在AA公司场内。此后,贵司派一名员工在当地对货物进行监管。4、20XX年、20XX年1月,AA公司先后两次在贵司发出的“存货询征函”上盖章确认。5、20XX年7月7日,AA公司将堆放在其场内的锌精矿全部运走。此后,该批货物下落不明。6、为追查锌精矿的下落,贵司向XX县XX公司局报案,但公安机关一直没有立案。7、20XX年9月26日,AA公司向XX县公安局刑侦大队XX中队致函,从函件的内容分析,AA设公司
12、承认他们对货物进行了处理,并用于发放工人工资。二、法律分析及建议根据以上事实,我们初步分析如下:1、关于货物的权属问题。从本案现有的材料看,贵司进口锌精矿,并将其堆放在AA公司场内,先是委托830监管,后来又派出两名员工进行过磅,并专门派出一名员工到现场监管。AA公司也先后多次证明货物的存在。由此,认定贵司将货物堆放在AA公司场内,有充分的事实依据。现货物丢失,贵司有权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2、关于向谁主张权利的问题。从本案现有的材料看,AA公司对锌精矿并不存在保管的义务,但AA公司直接处理了该批货物,将款项用于发放工人工资。AA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应承担返还货物的责任。3、关于通过何种途径
13、主张权利的问题。对于贵司主张权利,通常来说,应该包括民事和刑事两种途径。贵司之前已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试图通过刑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一方面,当地公安机关至今不予立案,另一方面,若货物已不存在,即使通过刑事途径,最后也只能通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实现贵司的权利。而对于民事方式,贵司可以直接对AA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要求AA公司返还货物或相应的货款。4、建议就本案的现有材料,我们提出如下建议:建议贵司尽快启动民事诉讼程序,向AA公司追讨货物或货款。理由如下:(1)通过刑事途径在目前无法进行。贵司在货物丢失后的第一时间,就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但时至今日,公安机关仍然没有立案。若贵司坚持通过刑
14、事途径主张权利,可能有较大的难度,且可能耽误了时间,从而影响民事诉讼的时效。当然,贵司作为受害人,受害人的住所地也是刑事案件的管辖地,因此,贵司也可以在贵司的住所地公安机关报案,但根据贵司的反映,贵司之前也曾经就货物丢失的事实向贵司住所地公安机关咨询过报案的事宜,但也没有结果。(2)从目前所了解的情况看,货物很有可能已被处置,处置款项已用于发放AA公司拖欠的工人工资,因此,通过刑事途径追回货物的可能性不大。如果刑事案件最后顺利立案,贵司也只能在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这样,仍然回到民事诉讼中来。(3)自货物丢失至今已近两年,尽管目前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已从原来的两年延长到三年,但为充分维护贵司的合法权益,在刑事案件立案已不大可能的情况下,建议贵司不要等到最后诉讼时效即将届满才启动民事诉讼,以免错失时机。(4)据了解,AA公司目前债务较多,但其公司所在地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公司,如果贵司尽快启动民事诉讼途径,可以通过诉讼保全查封土地以维护贵司的权益,但如果一直没有采取措施,可能存在AA公司转移财产或者即使其不转移财产,但其所拥有的财产已被其他债权人执行的情形,到时,贵司的合法权益将难以实现。以上意见,供参考。BBBBBB律师事务所XXX律师二O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