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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奖励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激发广大人民群众主动参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的积极性,确保实现减少发案量、防控大要案“减量控大”工作目标,根据江苏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徐州市人民群众参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奖励实施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功阻止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举报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获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或抓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挖出重大犯罪团伙、摧毁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窝点的有功人员(包含警务辅助人员、网格员、银行工作人员等)。第三条举报方式及要求。(一)举报、提供电信
2、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线索,可以公开或秘密进行,也可采取实名或匿名方式举报,可以通过拨打110、邮寄信件、私信“阳光县警方”微信公众号以及前往各派出所当面举报反映。(二)举报人应尽可能提供线索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等简要案情,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绰号)、住址、主要特征、藏匿地点及主要犯罪事实、证据情况等。(三)举报线索属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并实行首报奖励和次报补充有效线索奖励原则。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奖励首次举报人,补充举报新的有效线索的,视具体情况给予奖励。(四)举报人应当对举报线索的真实性负责,对伪造、夸大事实骗领奖金或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五
3、)经查证属实,符合见义勇为条件的,办案单位将有关材料交所在地公安机关受理、调查、确认见义勇为,根据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有关规定,报本级见义勇为基金会办理相关奖励事宜。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相关部门申报并予以认定。(一)主动发现并及时劝阻、制止他人向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转账汇款,成功阻止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发生的。(二)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案或抓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的。(三)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电信网络诈骗网上在逃人员的。(四)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从事“两卡”(手机卡、银行卡)收购贩卖人员等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嫌疑人的。(五)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出境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4、嫌疑人,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六)银行工作人员发现举报异常取款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的。(七)通信运营商营业厅工作人员发现举报异常办理手机卡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的。(八)直接抓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的。(九)直接抓获重特大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或重大犯罪团伙的。(十)协助公安机关挖出重大犯罪团伙、摧毁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窝点的。(十一)警务辅助人员、网格员、银行工作人员等主动发现、精准研判、积极劝阻,成功阻止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发生、有效避免他人遭受财产损失的。第五条针对在举报、参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中,表现突出且符合见义勇为确认条件的
5、,将依照程序予以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并按照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规定,上报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奖励。第六条行为发生地警种部门或派出所为申报主体。对符合奖励适用范围的人员,应主动与政治处、见义勇为基金会对接并进行申报,依照“2+N”见义勇为确认工作审核机制,即由“政工部门+法制部门N个警种部门”的确认工作模式,确认程序需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确认奖励的,基金会将为其颁发奖金。第七条对被认定有功的群众视情奖励300元至1000元,奖金通过转账方式发放,履行认定程序后,见义勇为基金会在7个工作日内将奖金发放至举报人。第八条公安机关根据有关规定严格保守秘密,并依法保护有功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第九条本办法由阳光县公安局、阳光县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