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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制度(17篇)学校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制度(通用17篇)学校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制度篇11、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食品与非食品不能混放,食品仓库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质(如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不得存放个人物品和杂物。2、设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采购、验收、发放登记管理制度。做好食品出入库登记。做到先进先出,易坏先用。腐败变质、发霉生虫等异常食品和无有效票证的食品不得验收入库。及时检查和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3、各类食品按类别、品种分类、分架摆放整齐,做到离地10厘米、离墙10厘米存放于货柜或货架上。宜设主食、副食分区(或分库房
2、)存放。4、仓库内要用机械通风或空调设备通风、防潮、防腐、保持通风干燥。定期清扫,保持仓库清洁卫生。5、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并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持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供应商提供)。6、肉类、水产、蛋品等易腐食品需冷藏储存。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须粘有明显标志(原料、半成品、成品等),肉类、水产类分柜存放,生食品、半成品、熟食品分柜存放,不得生熟混放、堆积或挤压存放。7、应有满足生熟分开存放数量的冷藏设备,并定期除霜(霜薄不得超过1厘米)、清洁和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转。8、设置纱窗、排风扇、防鼠网、挡鼠板等有效防鼠、妨虫、防蝇、防螳螂设施,不得在库房内吸烟。9
3、、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学校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制度篇2一、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场内(店内)的食品及出租柜台进行日常检查。二、食品安全员定期要对店内环境和条件、库存食品、散装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标签规范、从业人员健康证情况等进行检查,及时清理过期变质食品和临近保质期食品,发现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立即下架,督促有关部门和人员予以改正,并做好登记。三、食品安全员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经营环境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存在食品安全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行为,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四
4、、检查的内容(一)经营环境,检查是否具有与其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和贮存场所,是否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二)经营条件,检查是否具有与其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设备或者设施,销售冷藏、冷冻食品的,是否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并符合保证食品质量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三)经营行为,检查是否销售禁止销售的食品,采购食品是否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是否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保存的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
5、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四)标签标识,检查场内销售的散装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要求:1、销售未包装食用农产品的,是否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2、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以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是否包装销售,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鲜活畜、禽、水产品等除外;3、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是否载明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包装是否标明产品名称、原产国(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以及企
6、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是否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分装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的,是否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4、散装食品是否按照要求加贴标签,销售人员和场地是否落实“两罩一套一帽”;(五)证明文件,检查是否持有所销售食品来源可靠的证明文件,包括: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按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是否有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进口食用农产品是否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六)仓储情况,检查是否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腐坏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
7、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是否如实记录食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在贮存场所保存记录,记录和凭证保存期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五、检查实行厂场挂钩、场地挂钩的销售者是否定期对屠宰厂(场)和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进行实地考察,了解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以及相关信息,是否查验种植养殖基地食用农产品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票据等。六、对群众举报或媒体披露的涉嫌存在相关食品安全风险的,要立即组织检查,发现问题的,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及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七、检查人员要如实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填写检查记录表,
8、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现一般问题的要要求销售者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要及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学校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制度篇3一、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经营。二、食品从业人员每年体检一次身体,持有效的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上岗时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三、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制度,禁止采购无卫生许可证、无健康证商贩提供的食品;无商品标签或超过保存期限等“三无”的食品;未经有关部门检疫、不合格的畜禽肉类制品;腐坏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混有异物的
9、食品及其它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四、设立独立的食品库房,库内食品要分类存放,摆放整齐,做到先进先出,防止超期变质。五、食品的保存、清洗、切配过程要做到生熟分开,冰柜、用具、容器应有生熟标记,不得使用塑料容器盛放熟食品。六、食品的营养要搭配合理,符合学生生长发育的需求。七、厨师操作前要对食品、半成品的质量严格检查,对不符合烧煮、烹调要求的食品不准进行烹调加工。烧煮时,应将食品上下翻动,使食品各部位都能受热,防止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八、公共餐具必须经过严格的清洗消毒后方可使用。九、学校每餐、每样食品按要求进行留样,分别留足IOOg盛放在己消毒的留样盒中,标明留样时期、品名、餐次、留样人后存入冰箱内
10、,并作好留样记录。留样食品必须保留48小时,保存期内未发现食物中毒事件即可倒掉;留样食品盒应单独存放,不得与其它无关食品混放。十、工具容器设备要洗净,厨具要摆放整齐。及时冲洗、清扫工作场所,保持环境卫生。十一、完善防蝇、防尘、防鼠、防潮设施,定期开展除四害活动。学校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制度篇4第一条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国家和我市食品安全工作的各项部署落到实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鞍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食品安全工作检查是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议考核的重要方法,是指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食安
11、委)聘用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和食品安全工作助理检查员依据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检查计划,对区域内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的检查。第三条各级食安委领导食品安全检查工作,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具体负责食品安全检查工作,制定年度检查工作计划,由聘任的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和助理检查员实施。第四条县(市)、区级及以上食安委聘任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对区域内食品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县(市)、区食安委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聘任食品安全工作助理检查员,协助对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应确保在村民组(居住小区)中有一名以上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或助理检查员。具体情况由各级食品安全委确定。第五条各级食品安
12、全工作检查员和食品安全工作助理检查员由市食安委统一制作聘书,统一编号。聘书标注检查区域及检查工作范围。第六条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关心食品安全工作;(二)遵章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三)掌握一定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专业和法律知识;(四)经过食品安全检查岗位培训,并考试合格。食品安全助理检查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关心食品安全工作;(二)遵章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三)经过食品安全检查工作培训,并考试合格。第七条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和食品安全工作助理检查员的培训和资格考试内容由市食安办统一确定,各县(市)、区分别落实。聘任人员的管理采取“谁聘任,
13、谁负责”的原则,聘任人员的有关情况要向上级食品安全办备案。第八条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和助理检查员的权利:(一)接受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培训;(二)正常工作检查活动和人身安全应受到保护,任何人不得干涉、阻挠和侵犯;(三)受到表彰或奖励。第九条各级食安办定期对所聘任的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和助理检查员的业务水平、法律知识和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建议原聘任机关解聘:(一)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二)不接受指定的业务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三)在食品安全检查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第十条食品安全检查工作内容分为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检查和食品安全工作助理检查员检查两部
14、分。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检查内容:(一)按照鞍山市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的要求,检查相关工作的完成情况;(二)对区域内食品安全工作的满意度进行调查和评估;(三)对食品安全助理检查员的工作进行指导;(四)各级食品安全委要求检查的其他内容。食品安全工作助理检查员检查内容:(一)本区域落实鞍山市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的情况;(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资质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环境卫生是否符合要求;(S)区域内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方式和相关渠道设置落实情况;(四)对区域内食品安全工作的满意度进行了解;(五)各级食安委要求检查的其他内容。第十一条食品安全工作检查方式主要采取明查和暗访的方式。(一)明查时,
15、应出示聘书,进行检查告知,检查内容要有记录,并及时上报本级和上级食安办。(二)暗访时,暗访的检查内容要有检查记录,并及时上报本级和上级食安办。食品安全检查员和助理检查员也可以通过随机抽查问卷、走访管理相对人和业务测试等各种方式了解民情民意,保障食品安全检查工作顺利开展。第十二条各级食安办应将食品安全工作的检查结果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安办,并在区域内予以通报。各级食安委应将食品安全工作的检查结果作为考核评价一个区域食品安全工作的指标。第十三条各级食安办应将本制度告知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部门。学校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制度篇5一、员工上岗前进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二、每年组织员工员工两次以上卫生知识培训,进行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知识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员工素质。三、建立员工培训档案资料,包括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对象、授课人员和考试或考核资料等。四、每年制定员工学习和培训计划,包括经常性教育和有计划组织培训,五、员工熟悉岗位卫生制度,经常抽查员工的卫生知识掌握情况,并作为考核、续聘员工的条件之一。学校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制度篇6一、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师生服务的所有食堂工作人员包括管理员、厨师、采购员、库管员、清洁工等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二、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餐饮从业人员每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