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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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责任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华能庆阳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切实履行环保工作中的“一岗双责”,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和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及华能煤业有限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及所属核桃峪、新庄煤矿(以下统称项目单位)要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项目建设、生产运营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不发生环境保护违法违规事件。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

2、司及项目单位所在项目的前期规划、基本建设、生产运行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第四条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第五条公司及项目单位必须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一切责任。第六条公司全体员工应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工作、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和义务。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七条环境保护工作实行规划、基建、生产经营等全过程、全方位管理,建立公司到项目单位二级管理体系,公司成立环保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组长:总经理副组长:分管环保的副总经理成员:公司总经理助理、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公司工程部是公司环保工作的归口管

3、理部门,负责环保工作协调管理和环保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及环保竣工验收管理工作;公司计划经营部负责项目前期工作中的环保管理。第八条环保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煤炭行业标准,以及集团公司、煤业公司环保管理制度、企业标准和环境保护规划;监督落实上级公司下达的各项任务和目标;(二)建立健全公司环保管理机构体系,审查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三)指导、督促项目前期环评、环保“三同时”建设、环保竣工验收、后评价等工作;(四)对环保改造项目及时决策并上报。指导、监督环保项目实施;(五)主持召开重要的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及时

4、研究解决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问题,作出相应决策并组织实施。(六)指导落实环境综合治理、减少污染物排放、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等工作;第九条项目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及体系,明确环保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设置环保管理岗位或设立企业环境监督员。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集团公司、煤业公司、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二)建立本单位环境保护机构,制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完成公司下达的年度工作任务和目标;(三)负责安全稳定运行、维护、检修环保设备、设施以及监测监控系统;设施发生故障时要及时上报公司并派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维护,并做好相关环保设施台账的

5、记录。(四)按照环评文件和环保“三同时”的要求,组织环保项目建设,并向公司报备;(五)负责开展本单位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等工程的建设;(六)负责开展本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环境影响登记表、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内审和报批工作。(七)负责开展本单位环保监督和污染源监测,并建立台账;(A)负责本单位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以及排放总量管理,确保排放总量满足要求;(九)组织申报环保改造项目,组织实施环保项目招投标工作;(十)负责本单位污染物治理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十一)做好排污情况等信息公开和环保知识宣传;(十二)推

6、广应用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组织实施资源综合利用;(十三)组织申请排污许可证和环保专项资金补助;(十四)制定应急救援预案,负责本单位环保应急管理,组织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内部调查,协调处理污染纠纷,并及时向公司和相关政府部门报告,并配合公司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十五)负责其他环保日常管理工作。第三章建设项目管理第十条公司各有关部门、项目单位要对建设项目前期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国家环保政策的项目不得立项。第十一条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项目单位必须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委托具备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环评文件(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

7、案)。国家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其环评文件、水土保持方案应逐级提前向集团公司申请内审。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其环评文件、水土保持方案由项目单位组织开展内审工作。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对环评文件、水土保持方案内审期间,必须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水保生态环境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杜绝不切实际、无法达到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及评价结论的出现。第十三条依法编制环评文件、水土保持方案的建设项目,按规定内审通过后,项目单位必须在开工建设前将环评文件、水土保持方案报具有审批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水土保持方案未

8、依法经政府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项目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十四条依法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水土保持方案。第十七条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及时报原审批机

9、关重新审核。第十八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环评中需要进行排污权交易和污染物指标确认的,项目单位应逐级报请集团公司审定。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的环保、水保设计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建设阶段的工程设计需与可研阶段的总体设计相衔接。必须进行重大变更时,项目单位需按国家要求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逐级履行审批程序。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招标时,在招标文件中应全面落实环评批复文件中提出的污染物控制标准、工艺要求及生态建设措施。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项目单

10、位需按国家及公司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第二十二条编制环评文件、水土保持方案的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第二十三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分期验收。第二十四条编制环评文件、水土保持方案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笫二十五条在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项目单位应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

11、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第四章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第二十六条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环保设施检修维护、运行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环保设施的管理,将环保设施纳入企业主要设备的生产管理范畴。第二十七条项目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应避免或减少生产建设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及时修整和恢复受到影响的生态环境。第二十八条生产建设活动中产生的各类污染物必须达标排放,排放总量应满足要求。项目单位不得擅自降低环保设施投运率和污染物消减能力;对不能达标排放或不满足总量控制要求的环保设施,必须进行治理或改造。第二十九条系统性改造或新建环保设施项目立项前,公司应将改造方案及审查意见报

12、煤业公司审批。项目单位应按照改造方案和设计组织施工。改造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和后评价,确保改造效果达到要求。第三十条项目单位应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并积极争取属地政策资金补助或环保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严禁购置并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淘汰工艺、设备和产品。第三十一条项目单位应依法定期开展环境自测,安装或使用的监测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和技术规范,保障数据合法有效,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第三十二条项目单位原则上应安装先进的自动连续监测设备,市级以上政府生态环境主

13、管部门确定的重点控制排污单位,以及当地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要求的,应当安装满足其要求的自动连续监测设备。第三十三条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一经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确需改动的必须报具有审批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十四条项目单位地面建设施工时,必须将防治大气、水、土壤、噪声等污染及生态恢复相关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施工方案中明确施工单位的生态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和防治措施。第三十五条水污染防治(一)项目单位应建全并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并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二)严禁向水体排放油类、酸

14、类、碱液或剧毒废液;严禁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严禁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三)严禁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四)项目单位必须进行地下水水质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贮存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五)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第三十六条大气污染防治(一)项目单位应当加强

15、各类炉窑、厂房场地废气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废气达标排放,并最大限度的抑制无组织排放。(二)存放煤炭、煤秆石、煤渣、煤灰等物料,必须采取防燃措施,防止大气污染。(三)项目单位必须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四)加强地面建设施工及物料运输管理,土建施工期间,必须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或资源化处理;在场内堆存的,必须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五)贮存煤炭、煤歼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

16、生扬尘的物料必须密闭,不能密闭的必须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六)严禁露天焚烧垃圾、秸秆、煤炭、纸木、塑料、落叶等造成大气污染的可燃物。第三十七条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一)项目单位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必须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同时优化生产工艺,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二)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时,项目单位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向江河、湖泊、河道、渠道、岸坡等法律、法规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S)项目单位生活垃圾应交由当地环卫部门进行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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