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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肇庆市星湖风景名胜区七星岩景区保护管理条例(2023年9月8日肇庆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保护第四章管理和利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星湖风景名胜区七星岩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星湖风景名胜区包括七星岩景区和鼎湖山景区,七星岩景区主要由五湖、六岗、七岩、八洞等景点组成。五湖是指中心湖、波海湖、青莲湖、仙女湖、里湖,六岗是指犀牛岗、狮岗、象岗、万松岗、蕉园岗和榄
2、岗,七岩是指间风岩、玉屏岩、石室岩、天柱岩、蟾蛛岩、仙掌岩、阿坡岩,八洞是指石室洞、钟鼓洞、碧霞洞、鹿骨洞、双源洞、宝光洞、煽人洞和出米洞。七星岩景区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星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划定,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并标界立碑。七星岩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七星岩景区的保护和利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七星岩景区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统筹协调好城市建设与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及自然环境永续利用之间的关系。端州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七星岩景
3、区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置的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七星岩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协助编制和参与实施星湖风景名胜区规划;(S)保护景区内文物、历史建筑、风景名胜资源及其生态环境;(四)组织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五)建设、维护和管理景区基础及配套设施,改善游览服务条件;(六)制定景区的游览、观光等公共守则,负责景区内游览秩序、环境卫生、商业和服务业的日常管理;(七)负责景区内的安全工作,定期检查景区内的安全设施,保障游人的人身安全;(A)负责协调、处理景区与有关单位、居民的关系;(九)负责景区档案资料的收集、
4、保存、查询和利用;(十)市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六条市林业主管部门是本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七星岩景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市场监督、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海事、民族宗教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七星岩景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七星岩景区周边的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景区的保护、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将保护景区周边环境整洁、生态优美等内容列入居民公约,予以规范。第八条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七星岩景区的保
5、护和管理,开展公益宣传教育活动。单位和个人有保护七星岩景区的义务,有权依法举报破坏、影响风景名胜资源、生态环境、公共设施和游览秩序的行为。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投诉举报平台,受理对破坏、影响景区风景名胜资源、生态环境等方面的投诉举报,及时转交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依法反馈结果,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第九条在七星岩景区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十条七星岩景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星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报批、修改七星岩景区详细规划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执行。经批准的星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七星岩景区详细规划
6、是七星岩景区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的法定依据。第十一条编制星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七星岩景区详细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山、湖、城、江”共生互融的城市山水格局,严格保护各景观节点,构筑特色景观视线通廊,控制自然山体景观面,协调城景结合地带,充分发挥自然资源、人文资源的综合效益,实现风景名胜资源的永续利用。星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根据保护七星岩景区整体风貌和生态环境的需要,在七星岩景区周围划定外围保护地带。第十二条七星岩景区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星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七星岩景区详细规划,建筑物、构筑物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并采取有效
7、措施保护周围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禁止违反星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七星岩景区详细规划,在景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星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七星岩景区详细规划,逐步迁出。第十三条在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应当符合星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其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景观、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景区整体风貌。第十四条在景区施工,应当在施工工地边界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硬质、连续的封闭围挡和安全警戒线、标识,尽量选用低噪声低排放的施工机械,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动植物、水体和游览安
8、全,并在工程结束后及时清理场地,恢复植被。第三章保护第十五条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制度,制定具体保护措施,落实保护责任。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七星岩景区的风景名胜资源进行调查、登记,建立风景名胜资源档案及相关数据库。第十六条七星岩景区内湖泊实行湖长制管理,由市、端州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的湖长组织领导、决策部署、考核监督湖泊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等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业主湖长,负责景区内湖泊的维护和管理工作,按职责落实各级湖长提出的具体工作任务。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
9、机构编制七星岩景区湖泊水质综合整治方案,采取完善管网设施、清淤、引水补水、生态修复等措施,持续改进景区湖泊水质。七星岩景区实行雨污分流全覆盖。在七星岩景区及其周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放的污水,应当纳入城市污水排放系统。七星岩景区不得新建排污口。未按照规定设置的排污口,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七星岩景区内不得进行经营性养殖水生动物。第十八条七星岩景区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景区水质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予以公布。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及时清理、打捞湖水面漂浮物,保持水面清洁,发现水质异常时,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配合
10、治理。第十九条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市林业主管部门保护湿地的自然环境和自然地貌,保护、修复和改善景区内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在景区湿地栖息鸟类的动态监测,及时排除威胁鸟类生存的危险因素。第二十条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和合理利用,应当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和确保文物安全的原则。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七星岩景区内的文物登记造册,建立数据、文字、图纸和声像档案。探索建立文物保护数字管理系统,采取“一物一策”的方式科学、合理保护、管理文物。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七星岩景区文物保护单位的执法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并依法查处文物违法行为。第二
11、十一条景区内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而又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建(构)筑物、遗迹(址)、苗木、景观等,由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鉴定、登记造册,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第四章管理和利用第二十二条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景区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设置标志标牌,加强治安、卫生和安全管理,维护游览秩序,保护游客合法权益。第二十三条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核定景区游客最大承载量,并向社会公布。健全风景名胜区大数据旅游信息平台,建设智慧景区,优化游览线路,制定旅游预警机制。禁止超过规定的游客最大承载量接待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
12、览活动。第二十四条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七星岩景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正确识别危险源、评价安全风险,及时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加强安全基础设施建设,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牌,重要区域实行重点管控,检查监督景区内有关单位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在七星岩景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第二十六条星湖风景
13、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划定七星岩景区车辆通行路线、停靠站点以及船艇行驶的水域、路线和停靠码头。未经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机动车辆和船艇不得进入七星岩景区从事训练、观光游览活动。观光车辆、船艇应当符合安全、环保标准,从业人员的资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二十七条七星岩景区实行规定时间开放,进入景区的游览者和其他人员,应当服从景区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自觉遵守景区管理规定,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爱护公共设施,保护环境和遵守公共秩序。第二十八条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七星岩景区经营服务网点规划。七星岩景区内有关经营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在指定的地点依法文明经营。经营者应当依法与星湖风景名胜
14、区管理机构签订合同,并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第二十九条七星岩景区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开山、开荒、取土、挖砂、采石、开矿、围垦、填塘和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三)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四)不当投喂景区内依法受保护的珍稀野生鸟类,猎捕、伤害依法受保护的野生动物;(五)砍伐古树名木;攀折树、竹、花、果;随意踩踏草地;(六)在景物和公共设施上涂污、刻划;乱扔垃圾,倾倒废弃物;(七)损坏游览、服务等公共设施和破坏界碑、标牌、涵洞、闸口和其他设施;(A)在禁火区吸烟
15、、生火;燃放孔明灯;(九)违反规定使用无人机、施放气球,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遥控飞机、电子遥控船和升放风筝等;(十)游泳;在水体及其沿岸清洗衣物或者其他物品;(十一)擅自捕捞水生动物;(十二)在景区绿道上通行与绿道工程建设和管理无关的机动车;(十三)在景区内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时,产生超过标准的音量,影响他人游览;(十四)其他破坏或者影响风景名胜资源、生态环境和游览秩序的活动。第三十条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和景区功能特点,研究、挖掘七星岩景区人文内涵,开展科普宣传教育和健康有益的游览观光、文化娱乐活动,开发特色旅游产品。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前款规定中涉及的行政处罚,已实施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依法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九)项规定,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遥控飞机、电子遥控船和升放风筝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十)项规定,在七星岩景区范围内游泳;在水体及其沿岸清洗衣物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十一)项规定,擅自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