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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吉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制度第一条为推进西吉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西吉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大队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记录跟踪的活动。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
2、、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第四条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第五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第六条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
3、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人数、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第八条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一)现场勘验应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等文书;(二)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第九条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第十条负责人审批记录包括负
4、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第十一条决定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明执法处理决定的理由,语言要简明准确。第十二条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第十三条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第十四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依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第十五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应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
5、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第十六条依法催告后,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案卷,并归档、保存。第十八条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相关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第十九条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二)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三)不按规定保管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西吉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2023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