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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塑料编织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1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每批产品抽取样品60条,其中30条作为检验样品,30条作为备用样品。2检验依据表1食品接触用塑料编织袋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1拉伸负荷GB/T8946-20132涂膜袋和复膜袋的剥离力GB/T8946-20I33耐热性能GB/T8946-20I34跌落性能GB/T8946-20135感官GB4806.7-20166浸泡液GB4806.7-20167高镐酸钾消耗量GB31604.2-20168重金属GB31604.9-20169脱色试验(眼添加
2、了着色剂的产品)GB31604.7-2016表2塑料编织袋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1拉伸负荷GB/T8946-20132涂膜袋和复膜袋的剥离力GB/T8946-20133耐热性能GB/T8946-20134跌落性能GB/T8946-2013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3判定规则3.1 依据标准GB/T8946-2013塑料编织袋通用技术要求GB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
3、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 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4附则本细则代替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发布2023年版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第二批)的公告中的贵州省塑料编织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版)。